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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信箱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肇事方逍遥法外,求政府主持公道!
来信人 谈** 来信日期 2015-01-11
信件索引号 信20150106146
信件内容
事故时间:2014年10月15日16时50分许
事故地点:常德市306省道长生桥路段
事故经过:胡某(女)驾驶未悬挂号牌三轮摩托车沿30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长生桥路段左转弯驶离道路时,遇谈自强驾驶J95V26二轮摩托车同向直行至该处,由于胡某驾驶机动车进出道路未让道路内的车辆先行,加上谈自强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两车相撞,谈自强倒地受伤。事故当天,谈自强被送往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住院病历资料摘抄(2014年10月15日):约3小时前发生车祸,具体受伤机制不详,意识不清,无中间清醒期,伴有全身多处擦伤及流血,头颅CT提示:右侧硬膜下血肿,脑疝。2014年10月22日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划分责任胡某(女)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谈自强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在处理该事故的交警办公室签字,谈自强由父亲谈建平代签。疑问1:受伤者谈自强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人一直处于昏迷,头部等多处流血,当时情况非常紧急,为何事故发生3小时后才进行手术?事故发生地点306省道长生桥路段离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相距不超过25公里。当天下午16时50分左右发生事故,120急救中心接到急救电话,17时50分送达医院,为何晚上8点过后才进行手术?是肇事方所交押金不够(1000元,不够手术费)的责任,还是交警未担保的责任,还是因为受伤者家属不在场没人签字不能进行手术?疑问2:事故发生至今已有2个多月,肇事方胡某早已触犯交通肇事罪,为何交警至今仍未拘留对方?疑问3:伤者家属为抢救病人,向亲人朋友东凑西借,卖房,卖地,卖了所有的家产,想尽了一切办法仍无法承担高额的医疗费、手术费。因欠医院费用已若干天,伤者躺在医院里每天就吊2瓶盐水,今天是一瓶水都没吊。伤者家属已向信访局、交警支队、交警四大队多次反映情况,为什么到几乎家破人亡的情况下,却仍未得到任何及时、有效、公正的处理办法?渎职的交警,踢皮球的信访局,总是敷衍,肇事方请了“高人”,一直逍遥法外,相安无事。现我家只有肯请政府支持我们弱势者,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此事,还民公道,谢谢了。!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市长热线办 回复日期 2015-01-22
办理结果

您好!函件收悉!

    您所反映的肇事方逍遥法外,求政府主持公道一问题,已责成市交警支队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一、事故经过

    201410151650分许,胡六妹驾驶未依法登记上牌的三轮摩托车沿省道306由北向南行驶至长生桥路段左转弯驶离道路时,遇谈自强驾驶湘J95V26两轮摩托车同向直行至该处,由于胡驾驶机动车进出道路未让道路内的车辆先行,加上谈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使两车相撞均受损,谈自强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认定

    根据事实情况,市交警支队在20141020日作出事故认定:胡六妹违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谈自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于20141022日分别送达了胡六妹、谈自强的父亲谈建平,同时告知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处理情况

    该事故发生后,市交警支队立即与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联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协调医疗机构积极组织抢救。

    20141216日,谈自强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二级。20141217日和18日市交警支队分别送达了胡六妹及谈自强家属,并在此期间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均未达成协议。鉴定生效后,市交警支队于2015113日将该案立为交通肇事案,并于2015115日对胡六妹采取刑事拘留,现胡六妹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目前案件正在按刑事案件的程序办理中。

    目前,在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市交警支队已告知谈自强方可以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412月,市交警支队已向上级部门为该案的伤者谈自强申报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金,目前救助金正在审核中。

    希望我们的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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