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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信箱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客车越双黄线并逆向行驶,致人死亡,为什么没批捕?请还死者公道
来信人 佚** 来信日期 2015-04-01
信件索引号 信20150406599
信件内容
2015年3月16日7时许,在常德市沅水大桥一桥发生一起车辆越双黄线并逆向行驶,致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车辆信息为:常德湘源物流有限公司金杯11座上下班车辆,湘J25285金杯汽车。摩托车信息:湘J2V191.摩托车车辆正常行驶,证件齐全。湘J25285金杯汽车挂五档并逆向越双黄线行驶,才造成事故全部原因。为什么对方驾驶员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没有被批捕,而被释放,原因就是因为情节不够严重,而不是故意的,就能逃脱法律制裁。把人撞死了,就好像什么事都没发生,车辆驾驶员就可以逃脱责任。请还死者公道!!!相关部门是不是告诉所有机动车的驾驶员以后只要是不是故意撞死人的,都可以逃脱法律制裁,撞死人就可以什么责任都没有。撞死人的,驾驶员关的几天,就可以逍遥法外,继续成为马路杀手。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市长热线办 回复日期 2015-04-13
办理结果

您好!函件收悉!

    您所反映的“客车越双黄线并逆向行驶,致人死亡,为什么没批捕”问题,已与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取得联系。据了解,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于2015年3月23日以常公直(交)提捕字【2015】0009号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厚立,经武陵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厚立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且涉嫌罪行较轻,系过失犯罪,无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刘厚立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能认真悔过;犯罪嫌疑人所驾驶车辆为湘沅物流公司车辆,车辆投有足额保险,不致发生因逃避民事赔偿而逃跑的危险。综上,刘厚立的行为未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情形,不符合逮捕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武陵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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