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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信箱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请制止芷兰物业及芷兰居业委会的违法行为
来信人 余** 来信日期 2016-05-31
信件索引号 LM2016050838
信件内容
见附件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市长热线办 回复日期 2016-06-21
办理结果

    您好!函件收悉,经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芷兰居本次物业服务费调价过程简述

芷兰物业公司到芷兰居服务已近十七年之久,20152月,由芷兰居第四届业委会副主任余志发(芷兰居业主,联系电话13307368688)牵头,组织小区37位业主代表,到芷荷社区二楼会议室召开业主代表大会(这次会议不允许物业公司参加),选举产生了芷兰居第五届业主委员会,并到市房管局和街道社区进行了备案。新一届业委会成立后,及时和物业公司签订了2015年度的物业服务合同,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鉴于乙方(芷兰物业公司)在芷兰居服务一直处于亏损这一事实,从2015年三季度开始,业委会正式启动物业服务费涨价事宜,乙方配合做好宣传,确保2016年元月开始正式涨价,以满足物业服务正常开支的需求(见附件)。

201512月,根据双方协商,拟定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广泛征求业主意见的公告”(见附件),并在小区三个大门进行了张榜公布。由于在小区反响不大,业主参与意愿不强,同时业委会以部分业主可能不知情、征求反对意见的涨价程序是否合规为由,最终否定了该方案。

20162月,业委会经研究,决定采取公开招投标的形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新的物业服务价格。芷兰物业公司也已做好标书及其他一切准备工作,但业委会由于其他各种原因,最终整个招标工作又流产了。

20164月,经业委会研究决定,芷兰居第三次启动调价事宜。由业委会设计表格,盖上业委会的红印章,授权并交由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征求全体业主对调价的意见,并约定同意涨价户数达到《常德市物业管理办法》要求的比例时,就从2016年第2季度开始涨价。

二、投诉内容的回复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章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芷兰居业委会为了确保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结合本地区同类型其他小区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确定了本次调价的幅度,并由业委会亲自制定《芷兰居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表》,盖上业委会的大红印章,再交由物业公司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具体实施。

2、芷兰居的物业服务费调价,上一次是20106月,从0.40/.月上调到0.55/.月,本次调价根据绝大多数业主的意见,从0.55/.月上调到0.70/.月,所有程序都合理合法,本属于很正常的事情。但有极少数业主在微信群里对业委会主任和物业公司经理进行人身攻击,致使一些不明真相的业主抵制涨价,不交物业费,对小区物业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了很大的阻碍。

3、芷兰居第五届业委会是20152月由小区全体业主代表在芷荷社区召开的业主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并在市房管局和街道(社区)备案,得到各级主管部门认可,完全代表小区全体业主利益的一个民间组织。主要工作是监督物业公司对物业合同的执行,监督公共维修资金的使用,协调小区产生的矛盾和问题等。同时他们都有自己的正常工作,义务为大家服务后,不但得不到大家的认可,反而受到不停的人身攻击和电话骚扰,万般无奈之下,510日周利凡主任自己提出了辞呈。但这个人形式的一纸辞呈并不影响524日业委会发布物业费涨价的决定和调查结果的公示,其原因如下:第一、周利凡主任的辞职并没有书面形式的辞呈到主管部门报备,也没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和认可,所以到目前为止,芷兰居第五届业委会一直事实存在;第二、芷兰居物业服务费涨价事宜,是业委会全体成员通过反复论证,多次讨论后集体作出的决定,且在510日已全部实施完成,不可能会因某种偶然状况的发生而影响小区全面工作的连续性。

4、为了解释并消除业委会对本次调价程序合法性的疑虑,确保小区的和谐稳定,街道和社区牵头,请市房管局、区物管处、芷兰街道办、芷荷社区、芷兰居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参加,于512日和523日两次对芷兰居的调价程序进行了确认,一致认为芷兰居本次调价的程序完全合法,并督促业委会积极完成涉及本次调价和2016年度合同签订的后续工作。524日公示小区涨价决定和入户调查结果时,告知各位业主有上述各主管部门参与并知晓此事,并无不妥之处。

5、本次《芷兰居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表》内容和结果均已报告业委会,并得到认可。524日业委会根据绝大多数业主意见,将征求意见结果及从20162季度开始涨价的决定进行公示时,也明确说明,征求意见表暂时存放在物业公司,业主如有疑问,可到物业公司查询。

6、经芷兰街道物管办到芷兰居和移动公司查询,投诉人余智,不是该小区业主,其投诉电话13307368689也是已废弃的一个电话号码。若相关业主认为物业服务费涨价不合法,根据权限,请转办市物价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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