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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信箱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唯一住宅将被拆面临流离失所
来信人 陈** 来信日期 2016-09-17
信件索引号 LM2016091179
信件内容
尊敬的常德市长;本人一家三口从2008年居住在南坪乡东风居委会六组,如今房屋拆迁在即,原先的安居之所面临无家可居的情况。现请求帮助!事情原由:本人和徐某与本地户籍人周某合资建一栋五层住房(每层160平米房),经南坪司法所见证所有权,本栋第三层归本人所有。如今政府要拆迁此房屋,我们积极配合,但是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以我们非本地户籍为由,没有拆迁资格,拒绝与我们沟通。只承认周某一户,而周某告知我们,我们的房屋拆迁费用按照一平米1260元,加上超面积补助200元,共计23万多。如今常德的房屋均价已达到一平4500元,拆迁款远远不足支付,我们又是下岗员工,年老体迈,尚无积蓄。不拆迁之前我们本有安居之所,如今拆迁将面临流落街头的窘境。我们只希望有个安居的家园,并非钉子户!政府呼吁给人民群众一个安居乐业的家,如今却让原本有家的人变无家,实与党政宣传有偏差,现请求政府帮帮我们,给我们个安居的家。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市长热线办 回复日期 2016-09-29
办理结果

    您好!函件收悉,经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核实,信访人反应的房屋位于“东风三组公寓式安置小区(二期)”项目用地范围内,为集体土地,实施的是农村拆迁。该房屋的宅基地取得是由东风居委会分配给本地世居户周宏与陈泽兰(原夫妻关系)。陈淑华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没有履行集体组织经济成员义务,东风六组居委会也未给陈淑华分配过宅基地。信访人没有合法依据能够证实其被拆迁房屋所占的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任何能够作为认定安置资格的合法证据。

依据常政发(2009)14号文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认定安置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该宅基地是由东风居委会分配给周宏与陈泽兰(原夫妻关系)的,陈淑华在拆迁范围内不符合“一户一宅基地”。本次项目拆迁不符合安置。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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