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函件收悉,经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大田村集体于家湾林场柑桔园的来历和承包经营情况及政府处理意见
1970年,大田村委会(前身为大田大队)开始筹办大队林场,种植柑桔、杉树等,林场地址在于家湾,包括现大田一组范围内的风儿湾。1972年,大田大队将全大队的部分山林田土固定到每个相关的生产队,但大队于家湾林场未放到生产,继续由大队集体经营。1982年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大田村将各组的山、田、地等承包到户,全村承包山的原则是柴山作柴山分,茶树作茶树分,分到茶树的农户只有茶树的使用权,只能捡茶籽,茶树山的林地使用权归柴山所得农户。当时,于家湾林场仍由大田村集体管理,未承包到组和农户。于家湾林场旁边的茶山分给1组14位农户和9组15位农户。1987年,大田村委会为扩大林场规模,将1组14位和9组15位农户承包的茶山调为村集体开发,同时将村林场范围内风儿湾杉林地调给1组14位农户。双方调换后,大田村委会组织全村劳力开发并栽上柑桔,从调换后起风儿湾的杉林地由1组相关农户经营到现在。
大田村于家湾林场柑桔园从1987年开始,一直由大田村集体发包经营,所得收益均用于村公益事业,到2015年未发生任何林地纠纷。2016年2月28日,由大田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决定,将村桔园延期承包,通过公开招投标,承包户为大田村民周宪章。2016年3月,现桔园承包主周宪章在桔园内建房,被大田村1组村民阻工,并推倒路边树木,1组14户原茶山承包户要求收回原承包地,逐与大田村委会产生林地纠纷。纠纷发生后,镇政府成立专门工作组调查处理,并多次和大田村1组相关农户协商沟通,由于1组村民内部意见不统一,没有达成调解协议。2016年4月19日,镇政府召开镇长办公会议,就大田村集体桔园权属纠纷进行专题讨论研究,会议决定:大田村于家湾林场茶山坡柑桔园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大田村委会所有。2016年4月26日,大田村1组村民佘楚文等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诉,2016年9月2日,县政府山纠办同志组织召开大田村委会、大田村1组群众参加的纠纷协调会,在听取各方意见,县山纠办同志当场宣布,就大田村委会与大田村1组农户的林地权属问题,同意镇政府镇长办公会议决定。
二、对佘高登处理经过
2016年8月30日,大田村1组村民佘高登等人,将周宪章承包的大田村集体于家湾林场柑桔园修建的挡土墙人为毁坏一段,价值920元,周宪章向当地热市镇派出所报案。经镇、村两级多次调解,佘高登等人拒不赔偿。鉴于佘高登的故意损毁财物行为,2016年10月28日,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佘高登进行行政拘留5日。
三、其它申诉问题回复
1、你所反映的第1条、第2条,一是时间不对,二是政策不符,土改山不能作为山林纠纷调处依据,同时你组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你所反映的第3条,就佘协元入党和调山作为交换条件,没有事实依据。
3、你所反映的第4条与事实不符。在1987年至2015年间,你组从未向镇、村反映村办园艺场权属问题,直至2016年3月,因你组佘文虎和原支书黄子芹发生口角等原因,引发林地纠纷。
4、你所反映的第5条与事实不符。大田村委会从来没有将桔园卖给谁,只是进行承包经营。从1987年开始,大田村委会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分年度多次将桔园承包黄子云等人经营。目前承包给周宪章,也是经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村公示,公示期内无他人竞标或提出反对意见。
5、你所反映的条7条与事实不符。据调查,村支书黄保华根本没有要求你家写茶山归属同意书、要求你家送锦旗之事,至于说黄支书想抓人就抓人,取消某人的低保待遇,完全是捏造事实,无凭无据。
6、你所反映的第8条没有事实依据。大田村9组的茶山,从1987年起由大田村集体经营后,没有退给9组村民之事,现仍由大田村委会集体管理,只是承包给九组部分群众(有协议书和收据为证)
四、建议
你的申诉重点是你组和大田村委会林地权属,根据现行土地政策,所有权只有国有和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村集体才有发包权,村集体没有承包给群众的土地仍由村集体经营。县山纠办、镇政府已明确作出结论,大田村于家湾林场,包括原大田村1组、9组茶山坡的林地,林木林地权属归大田村委会所有,你若对此处理决定不服,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政府申请复议或者提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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