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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信箱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拆迁补偿
来信人 张** 来信日期 2017-01-03
信件索引号 LM2017011529
信件内容
我在常德黄土山村办了个厂,营业执照2016年12月下发的,现在通知要扩建马路,但施工期间很长一段时间,会影响到我厂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目前得到答复只有一部分影响马路施工范围内的设施赔偿,至于其他包括营业上的损失和我租金的赔偿一概没的到答复,我想了解下 是没有任何补偿了呢? 还是我营业执照下发太晚不合格?因为村里提前收了材料所以回答我没有人, 像这种情况补偿标准大概多少一个月?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市长热线办 回复日期 2017-02-04
办理结果

     您好!函件收悉,经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常德大道西延项目的情况说明

      1.常德大道西延项目的征地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3月2日批准《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专用 土地征收审批单》(2016)政国土字第281号的征地项目。

      2.针对常德大道西延项目用地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5日发布了拟征收土地公告(常鼎征告字〔2015〕27号),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16日发布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常鼎公告(2016)3号〕,鼎城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16日发布了鼎城区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常鼎国资征补公告(2016)3号〕。

      3.常德市鼎城区征地拆迁管理处会同灌溪镇人民政府及相关村组于2016年4月8日—2016年4月20日对常德大道西延项目建设工程所涉及的房屋、设施、青苗等进行了实物量调查,并按法定程序进行了实物量公示,于2016年10月进入了签订协议阶段。

     二、不予支持张建国相关诉求说明

      张建国所述的经营场所系租赁黄土山村4组周正兵的场坪,其所主张的营业损失及其他损失,没有法定依据,理由有以下几点:

      1.常德市人民政府常政发〔2015〕2号《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自《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五)以拟征拆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张建国用征地范围内房屋、场所办理的营业执照2016年12月才核发,迟于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批文时间,故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2.常德市鼎城区征地拆迁管理处在常德大道西延项目编制预算送审时,将张建国等相类似的场坪经营损失报审,常德市财政评审中心驳回了此项预算项目。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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