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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信箱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常德市桃源县公安局拒绝支付对公民胡世文的赔偿款(附国家赔偿决定书)
来信人 胡** 来信日期 2017-01-07
信件索引号 LM2017011543
信件内容
尊敬的省领导:我叫胡世文,是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漆河镇公民,曾是常德市纳税大户级私营企业主,1996年由于桃源县公安局的过失导致巨额资金损失,从而资金链断裂,最终致县级明星企业,纳税大户级企业破产!我也走上了20多年的维权道路!终于,在国家的政策支持下,2016年10月底终于打赢了这场耗时日久的官司并拿到了国家赔偿判决书!按照赔偿决定书规定的条款,应该在一个月内付清,结果,两个月过去了,作为执法单位,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公民合法权益,请求省领导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规定》第六条,第(4)(5)项第9条的规定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尊敬的各位领导,我已65岁,这么多年的维权路走的非常辛苦,恳请各位领导能将此事给予重视,能帮忙尽快给予处理!感谢!!我的联系电话是:186 9239 1807   胡世文。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市长热线办 回复日期 2017-02-10
办理结果

     您好!函件收悉,经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胡世文申请桃源县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经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于2016年10月24日,下达《国家赔偿决定书》[(2015)常中法委赔字第5号],决定桃源县公安局向胡世文支付170000元及其利息286875,合计456875元。

     赔偿义务机关桃源县公安局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已就该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省高院赔委会已正式受理并在审理之中,待审理结果下达,桃源县公安局将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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