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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信箱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津市政府限制新能源汽车发展
来信人 王** 来信日期 2017-01-14
信件索引号 LM2017011554
信件内容
我是常德市津市的新能源电动汽车专卖店的店主,随着时代形式的发展,以及国家对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号召,我于2016年年底开了这家新能源电动汽车店。开业没多久,我就收到了很多买车车主的投诉电话,说他们的车被交警扣了,并且还需上交一定数量的罚款才能取回汽车,交警开具罚单的理由就是:这是无牌车,不允许上路。我们售卖的是时速不超过50公里每小时的低速老人代步车,并不是高速车,且我们常德的这么多县市当中,没有任何县市规定低速电动车不允许上路。虽然各地政府的政策并不完全相同,但是,我认为发展新能源汽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于是我找到了当地政府请求解决,但是当地政府并没有给出任何的解决方法,依然是上路就扣车,各政府部门就像踢皮球一样,都说这不是他们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他们无法解决。作为老百姓,我们并不是不服管理,我们是请求一个解决的途径,既然我们的低速电动车没有办法上国家的汽车牌照,那当地政府既然要管理车辆,是不是应该提供地方的上牌手续,我们可以根据政府的管理条例做登记 ,我上网查过类似的事件,其他政府都是同意低速电动车上路,他们地方设置了管理低速电动车的条例和上牌地点,并不是一竿子打死,不允许上路。津市交警及政府的这种行为,纯粹是为了谋取私利且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还要对老百姓恶语相加,态度恶劣。按照津市政府的行为,我的店子势必会倒闭,没有人敢开电动车上路,家家闭门,谈交警色变。市长及各位领导们,请问,执法是不是应该符合民意?是不是应该给老百姓指条明路?津市政府的做法,只能限制当地经济的发展,滋生贪污腐败、不作为的政务职员。请求市长帮我们解决这个问题,不要让他们的鼠目寸光阻碍了新能源的发展。也给我们一点希望,这个店子投资是倾我全家家产,求政府务必解决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市长热线办 回复日期 2017-11-08
办理结果

您好!函件收悉,经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首先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等国家标准中机动车、电动车定义。
机动车: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汽车: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物品);牵引载运货物(物品)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专项作业。

(一)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对电动自行车有六项技术要求:设计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装备质量应不大于40KG,轮胎宽度不大于54MM,电机额定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蓄电池标称电压应不大于48V,具有良好地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程距离应不小于7KM,其中车速和整车装备质量是强制性标准。

(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09)对电动两轮轻便摩托有三项技术要求:由电力驱动,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不大于50KM/H,整车装备质量不大于40KG的两轮轻便摩托车。   

(三)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09)对电动两轮摩托车有两项技术要求:由电力驱动,最高设计车速达50KM/H的两轮摩托车。   

(四)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09)对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有三项技术要求:由电力驱动,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整车装备质量不大于400KG的三轮轻便摩托车。   

(五)电动三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09)对电动三轮摩托车有三项技术要求:由电力驱动,最高设计车速达50KM/H,整车装备质量不大于400KG的三轮摩托车。

电动车因其经济实用、方便快捷成为部分城市居民的首选代步工具。但是在电动车增多的同时,由于其安全性能较低,加上许多驾驶员漠视交通法规,导致电动车交通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但是,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目前不少生产厂商设计的电动车,普遍超出1999年制定的标准。一些电动车制造、销售商为追求经济利益曲解国家法律、法规,误导消费者,电动车制造曲解电动车的定性,挖空心思地制造出许多所谓的老年代步车、低速电动轿车等怪车型来迎合消费者的需求。

根据上述标准定义,现在市面上销售的所谓的新能源汽车、老年代步车远远超过非机动车标准,属于机动车范畴,电动观光车仅能在景区等封闭特定范围行驶,不允许上道路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现在市面上行驶的四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应取得车均为自动挡小型轿车,应取得C2驾驶证。

为加大对未达到国家标准的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危害宣传力度在中央电视台315晚会、焦点访谈陆续推出专项曝光了北京、山东、河北等地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生产乱象和严重危害。

多地陆续亮出“禁车令”看全国如何加强管控。

江苏:2011年3月9日,徐州开始组织全市交巡警部门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查处“老年代步车”.民警执勤中发现此类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都将一律暂扣,并按照无证驾驶无牌车辆的行为进行处理。

上海:2012年起,对于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的“老年代步车”,未申领号牌驾驶此类车辆上路属于违法行为,按法律规定将予以扣留车辆并处以200元罚款;无证驾驶此类车辆,将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直至拘留处罚。

北京:2012年,北京市交管部门规定,老年代步车被正式认定为机动车,驾驶者需要持有驾照。而55岁以下无照驾驶老年代步车的司机将按照“非司机驾驶机动车”处理,将视情节处以拘留、罚款等处罚。

宁夏:2013年12月12日,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布通告,严禁市区驾驶四轮电动(燃油)车上道路行驶。

河南:2014年3月1日起,河南洛阳将实施《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规定:严格限制燃油助力车、老年代步车等交通工具在城区道路上行驶,具体路线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吉林:2014年5月,延边开展取缔“老年代步车”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专项整治活动,对驾驶无牌、无证机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九十九条之规定,依法扣留机动三轮车,处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无证驾驶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湖南:湖南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明确回复岳阳交警支队老年四轮代步车、观光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对上道路行驶的按机动车严格管理,对无证驾驶、无牌无证车辆一律暂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九十九条之规定,依法扣留机动三轮车,处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无证驾驶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长沙宁乡2016年12月召开专题会议,各汽车、摩托车、电动车销售商发表承诺不销售超标电动车、老年代步车、低速电动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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