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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信箱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2011-06-11石门县夹山镇杨坪社区交通事故草草结案事宜
来信人 张** 来信日期 2017-03-14
信件索引号 LM2017031744
信件内容
尊敬的市领导:    上午好!    今天我在这里有两件事情要陈述,具体如下:    1、2011-06-11日07点05分于杨坪社区居委会十三组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张海林,肇事者:陈教桂,还有一个人是汪学良,此案件于2012-3-2石门县人民法院起诉并结案,判决书为:肇事人应该赔偿受害者家属12.3万RMB,肇事者有能力偿还时,需立即偿还。就因为肇事人是艾滋病患者,一直未偿还,石门县人民法院至今也一直未执行。注:肇事者现在家庭条件很好。    2、据我所知,肇事人不是那个艾滋病患者,其中另有隐情,只是有人在里面做了手脚。现在我们已经找到肇事者(艾滋病患者),他已亲口告诉我们,他不是肇事人,真正的肇事人另有其人。(注:有录音,详见附件。)想想真正的肇事人至今还在逍遥法外,而且还找人顶罪,这件事情多么恶劣,这就说明交警队的事故鉴定书有问题。如果不是真正的肇事人在事后逃逸,而是立即报警处理,我父亲就不会死亡,所以说他这是在草菅人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运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今天在这里发这封邮件,只希望把事情的真相弄明白,领导们,我希望你们能撤查此事,让真正的肇事人来承受法律相应的惩罚,让受害人瞑目,给受害者家属一个公道,如有疑问可以联系18673460549,这是我母亲李金香的联系方式。谢谢!敬礼!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市长热线办 回复日期 2017-03-25
办理结果

     您好!函件收悉,经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案件由来

     原告李金香、张红金、张珊珊与被告陈教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石门县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于2011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楚双及原告张红金,被告陈教桂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李金香系死者张海林之妻,张红金、张宏国系张海林之子,张珊珊系张海林之女。2011年6月17日,张海林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从石门县夹山镇枣峰村前往夹山镇杨坪村墟场,当日7时05分许,车行至石门县夹山镇杨坪社区居委会十三组路段时,在超越由汪学良驾驶的湘J61262号普通低速货车后,与陈教桂驾驶的湘JG5177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海林当场死亡、被告陈教桂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死者张海林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未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在超越同向行驶的车辆后与被告陈教桂驾驶的车辆相撞,是造成这起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被告陈教桂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未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对前方来车未进行有效避让,同样,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双方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经审理后于2011年10月24日做出(2011)石民简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教桂赔偿原告李金香、张红金、张宏国、张珊珊因交通事故致张海林死亡的损失共计123567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判决后被告未能按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2012年3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向被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时获知,被告陈教桂夫妻均系艾滋病患者,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该案未能执行清结,并告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提供,便于执行。由于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能查控到相关财产,该案现未能全部履行。

     二、处理方案

     至于信访人称肇事车辆驾驶人另有其人,由于本案在审理及交警队的调查和责任认定中被告陈教桂对驾车致交通事故一致认可,并未否认相关事实。信访人如确有证据足认证实,本案肇事司机另有他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依法处理。信访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相关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执行机构提供,便于本院及时执行,本院也会加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力度,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执行。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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