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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信箱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白洋湖交警中队处理不公
来信人 王** 来信日期 2017-10-12
信件索引号 LM2017102685
信件内容
尊敬的各级领导您!本人于2017年10月4日在蒙泉镇将军山路段,发生了一个交通事故。本事故缘由是,我已经转弯停在路口等待对方车辆通过,但后方来车无刹车,强行超车,导致摩托车撞到小车,摩托车司机受伤。事故当天交警事故车辆全部扣除。在10月9日到交警部门处理这次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摩托车是主要责任方,但主要责任方没有受到任何处罚,摩托车是无证,无牌,套牌驾驶上路。根据交通法规定应该处以200-2000罚款以及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当我咨询对车主有没有处罚是白洋湖副中队长告知,由于过错方有受伤可以免除处罚,对于这样的处理我无法接受。摩托车无证,无牌,套牌驾驶,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免于处罚,反之请问,什么样的交通违法才能得到处罚。所谓的人员受伤,药物所花300多元,其余就是检查费用跟住宿费。难道这就是交警同志说的很严重吗?在结案报告中我们的警官同志避重就轻,就写无牌驾驶。实际情况是无证,无牌,套牌驾驶。本人不求绝对公平处理,但作为执法者,必须做到公正,公平的。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市长热线办 回复日期 2017-10-26
办理结果
     您好!函件收悉,经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是在交通事故中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肯定是要依法予以处罚。从以人为本的观点出发,常德市交警支队在执法规范建设中出台了相关规定: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证据经过批准后可以缓交或者减免罚款。

     二是经过调查核实,该案的当事人具有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的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依法扣留了无牌两轮摩托车,且已录入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对无证驾车的当事人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由此,至于是否对杨多泉予以拘留处罚,办案单位视其情节来决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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