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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信箱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交通肇事逃逸定义,交警判定是否准确
来信人 张** 来信日期 2017-10-12
信件索引号 LM2017102688
信件内容
在石门县10月2日车辆开在乡间无划线的道路上与对方车辆会车,已车有涉嫌占道情况,但也不影响对方车辆正常通过,对方车辆超速行驶下将已车反光镜撞掉后没有停留直接驶离现场,后通过行车记录仪报警,交警判定双方共责,对方车辆不构成肇事逃逸情况,请问交警判定准确么?或是这种情况到底是否属于肇事逃逸?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市长热线办 回复日期 2017-10-26
办理结果

            您好!函件收悉,经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2日15时54分许,陈某驾驶湘J6**小型普通客车,在石门县龙凤园艺场路段,与相对方向由丁某驾驶的湘A**小型轿车会车时,两车后视镜相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驾车离开现场。

     二、事故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人丁某电话报警。接警后,当班丁姓民警通过行车记录仪视频查到对方车辆号牌,并通知车主及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车主陈某甲、驾驶人陈某及乘坐人覃某)到该队处理。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及成因没有异议,因事故仅造成双方车辆左侧后视镜损坏,当班民警建议双方协商,但未达成协议。

     由于事故发生在国庆节法定假日期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送达法律文书顺延至节后工作日,因此,丁姓民警口头告知事故双方都负有责任,陈某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不构成逃逸,请双方节后来交警大队签收事故认定书。2017年10月10日上午,陈某来到该队,而丁某称其已在长沙上班,近期不到石门。办案民警依据当事人和证人陈述及丁某提供的行车记录仪的视频资料,下达了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书,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

     三、说明

     1、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陈某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在此事故中,陈某驾车离开现场的原因:其当时未发现后视镜上的转向灯外壳破损,认为此事故没有造成严重损失,且事故发生时丁某驾车占道,觉得没有要求对方赔偿的必要。另外,陈某在接到民警的电话后,随后来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陈某所驾车辆的乘员覃某也证实了上述情况,陈某及其驾驶的车辆证照齐全、有效。综合分析,陈某驾车离开现场无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故不构成逃逸。但民警对其驾车发生事故未停车保护现场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2、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就是勘查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调查取证、认定事故责任。事故损害赔偿不是必经程序。如果当事双方对事故认定有异议或损害赔偿有争议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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