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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信箱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安乡县交警大队电子警察乱执法
来信人 王** 来信日期 2018-07-11
信件索引号 LM2018074114
信件内容
常德市安乡县交警大队乱执法,一刀切,说路边停车不能超过两分钟,涉嫌私自发布法律法规解释,在法律上县交警大队没有这个权利。其次,当天我和家人有急事,时间很赶,只是临时停车,下车后我就开车离开了,非常不人性化,与建设常德文明城市背道而驰。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市长热线办 回复日期 2018-07-13
办理结果

  您好!函件收悉,经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1项: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您当时停车地点就属于设有禁停标线的路段,是禁止停车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T/T1426-2017机动车违法停车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应至少记录2张反映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过程的图片,2张图片拍摄间隔时间应大于10秒,并能反映机动车无位移。严格按照这一要求,将图片采集时间设置在两分钟完成,是经检测合格的电子监控自动抓拍的。两分钟完成抓拍,并不是说您可以停两分钟。

  3.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你的违法图片来看,采集了4张图片。第一张是11时34分20秒,你停在路边下客;第二张是11时35分12秒,你的车门已关好;第三张是11时36分36秒,你的车仍停在路边,与前面的图片对比,无位移;第四张是11时37分26秒,你的车仍停在路边,与前面的图片对比,无位移。

  4.如您对本条违法信息还有异议,请带齐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到安乡县交警大队二楼法制中队咨询。仍有异议,可以到常德市交警支队法制大队申诉。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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