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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信箱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武陵区政府剥夺我的权利拆迁分配的房与前夫分配在一起
来信人 李** 来信日期 2018-07-26
信件索引号 LM2018074195
信件内容
你们好!我叫李文林,1972年出生于鼎城区武陵镇红云村,于1995年与武陵区护城乡岩坪村一村民组刘光明结为夫妻,同年生下儿子刘佳。由于刘光明在外鬼混吸毒,与致使本人身患性病,在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医治的情况下,为活命被迫背井离乡打工挣钱治病。这样的环境致使我儿子犯上了抑郁症。2014年终于离婚了。后来,儿子不得已到长沙湘雅医院就诊,被确诊由抑郁症发展为精神分裂症。两年前听闻要拆迁我的房子,可是,直到拆迁方案落实也没有接到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任何电话或者被召集参加拆迁工作的任何会议。从2017年底,我辞掉了维持生计的工作,奔走于岩坪社区、芙蓉街道办事处、区信访办、市信访办,一个弱女子就这样走在了维权的路上,每一个部门都到过多次。芙蓉街道办事处在我再三重申打包法会使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前提下,毅然坚持打包。政府以整体打包为由将我们离婚的家庭和重组的家庭安排在一个屋檐下,无疑会给两个家庭留下无穷后患,随时都有可能引发家庭矛盾,甚至生命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7月9日,不得已再次走不得已再次走进办事处这个“衙门”,跟分管拆迁工作的领导王清书记进行再次申诉,就在王清书记建议走司法程序,我请求王清书记在走司法程序前能否暂停房屋拆迁时,拆迁办邵主任(本次申诉过程中和前来申诉群众没有任何沟通和交流前提)拍案而起,说什么谁也不能阻止他拆迁,并扬言要打死前来申诉的群众,前来申诉群众为自身安全不得已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在办事处多名干部拼命抱住下,群众人身才幸免被伤害,110警员到达时,邵主任已不知所踪。各位领导,我无路可走,特写于下诉求:一、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存在滥用权的行为。没有经过本人同意,私自把补偿给我的房子和前夫刘光明划在一起。二、政府干部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没有与本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我本人多次与街道办事处反映这个情况无果,政府在整个房屋拆迁过程中负有程序违法责任。三、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存在强拆的行为,没有人性。本人苦于没有住处,一再请求等司法程序结束后再处理。但是7月10政府把我的房子进行强拆,让政府体贴人民群众成一纸空谈,没有最基本的道德和人性。四、政府个别干部在接待来访群众时作风粗暴,威胁群众,请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市长热线办 回复日期 2018-08-15
办理结果
  您好!函件收悉,经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接到投诉后,芙蓉街道办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调查。调查的结果显示:刘光明,男,45岁,李文林,女,46岁,两人于1995年结婚,并生育一子刘佳,23岁未婚。全家户口都在芙蓉街道岩坪社区一组;两人又于2014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李文林与双峰县的万金连再婚,并生育一女。
  2017年11月,新河水系南段二期A地块建设项目启动,该户的房屋在项目建设征地红线内,依据常政发(2015)2号文件《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之规定,该户的房屋补偿款已全部补偿到位,在此项目中该户享受300㎡的安置资格,去年底已经完成选房入住(选房入住时由刘佳与全家人商量后,选择的90㎡+90㎡+120㎡三套安置房)。
  李文林认为与前夫已经离婚,不能与前夫居住在一起,要求单独居住一套60㎡的安置房。
  经查明,刘光明与李文林2014年6月17日签有《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征地拆迁所有权益归双方婚生子刘佳享有,故拆迁安置房由刘佳取得,而并不是信访人反映的“私自把补偿给李文林的房子和其前夫刘光明划在一起”或“政府干部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没有与李文林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现象。2018年5月,芙蓉街道就李文林提出的问题组织司法所、国土所、征拆办、岩坪社区及涉事双方进行了协调。经协商,刘光明同意李文林可以随时过来刘佳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居住,只要刘佳同意,李文林再婚后的女儿也可以来居住。李文林未提出异议。
  刘佳取得拆迁安置房系因刘光明与李文林离婚时双方《离婚协议》约定所致,是刘光明与李文林自己对婚生子刘佳作出的赠与行为,不是征拆部门强加于二人,征拆部门无权也事实上不可能对其家庭内部财产的处分作出何种强制行为。如果信访人李文林对赠与行为反悔,建议通过司法途径撤销赠与,将受赠人刘佳取得的安置房索回。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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