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我是鼎城桥南市场火灾受灾的一经营户,在桥南市场6B0108有一小门面,于2006年与桥南市场管委会按合同交清了所有费用及税费,共计1020元,有各类收据,区非税局收款,上面明确标注了为领证费。由于门面一直外租,后听说管委会曾向外通知领证事宜,但本人未能得知领证通知,认为已经缴费且有收费凭证,领证只是手续问题,故而主观上没有急着办理。现在我年老经济实力大不如前,准备将此门面领证后以便于出售,在办理时得知,管委会在当年对外发通知后将资料交至不动产中心,管委会、税务局、不动产中心互相踢皮球,都不管此事,得到的回复都是重新办证重新缴纳4800元的费用,且以前缴纳的费用做无效处理。对此,我感到非常无助和气愤,我已经70多岁了,往返桥南市场、区税务局、不动产中心身体实在吃不消了,所以我在此写信申诉和求助:2006年我已经缴纳领证费用,且收费明细存根上写得十分清楚,为领证费。不能因为管理方变更,我作为市民缴纳的正规税款就被认定为无效,我要求按照买卖合同尽快为我发证。且我之前缴纳的1020元,时隔十多年,也已经勉强能和现在的4800元等价,我认为自身诉求合情合理,没有钻空子找借口,请领导们考虑我年老,一分一厘都是我的血汗钱,这一千多是我交至区非税局的,不能这么凭空说没就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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