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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信箱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不当
来信人 常** 来信日期 2019-08-21
信件索引号 LM2019085950
信件内容
我们汨罗市的“湖南省屈之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在步步高超市的连锁店津市店,销售了1500多元该公司生产的粽子。因粽子外包装盒上印了两行获奖的名称(“中国中部农业博览会产品金奖”、“第十六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产品金奖”),仅没有印“2017年”和“2018年”,就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9年7月9日处以2万元的罚款。我们先后咨询了汨罗市、岳阳市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几位律师,均认为适用法律不当,特请求上级领导为我们民营企业做主。所说事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市长热线办 回复日期 2019-08-26
办理结果
  您好!函件收悉,经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我局对湖南省屈之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的基本案情。
  2019年5月份以来,当事人生产并在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津市店销售的“屈之源”汨罗粽子的礼品盒外包装上标注了“中国中部(湖南)农业博览会产品金奖”、“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产品金奖”宣传语。
  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19年6月3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2019年6月21日,下达津市监听字【2019】第9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2019年7月9日,当事人与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一行4人来到本局协调处理本案,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承诺在今后的商品宣传过程中,予以改正,且同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减轻处罚,并依法作出津市监处字【2019】第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7月22日,当事人主动履行了处罚决定。
  二、我局对湖南省屈之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7年11月23日获得“中国中部(湖南)农业博览会产品金奖”,于2018年11月获得“第十六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产品金奖”,均有明确的获奖时间、获奖届次(第十六届)等内容。
  而当事人在商品包装上没有如实表明获奖时间、获奖届次(第十六届),未将实际获奖情况说明清楚,表述不全面,极易使消费者误解为当事人历年均获得了以上两个奖项。
  当事人的以上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经营者对商品的曾获荣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综上,本局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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