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要求纠正双龙乡政府越权出让集体财产,
尊重村民自治权及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的
申 诉 书
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们是杉林村5组村民,现将双龙乡党委、政府负责人滥用职权,擅自出让集体财产杉林村小学的违法事实反映如下:
杉林村小学是1972年占用杉林村5组集体土地兴建的,原有教室一栋,系杉林村集体筹资兴建。90年代中期升格为完全小学时,由杉林村、金荷村、古堰村、曾家村集体筹资兴建了三栋教室。近年来因生源锐减停办,资产闲置。
今年11月,我们村民听说双龙乡政府已将该学校全部资产以20万元价格出卖给一刘姓老板。乡党委、政府领导为了办理集体土地征用及土地过户手续,逼迫村支书、村长签字盖章,声称“不签字,就地免职”。据悉,现在村委会已经在有关征用土地手续上签字,乡政府拟截留10万元,给村委会分配10万元,村民得不到任何补偿。现土地征用、出让手续正在办理中。
我们认为,此举严重违法,其违法性体现在:
1、杉林村小学系集体财产,土地归杉林村5组集体所有,4栋教室归杉林村等村集体所有,依法应由村民委员会代表行使所有权。双龙乡政府作为地方基层政府,对属于集体财产的杉林村小学财产不享有所有权,不具有出让的主体资格,依法无权出卖。
2、《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双龙政府将该集体土地出卖给刘某办厂,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3、《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双龙乡政府以招商引资名义将杉林村小学出卖给刘某个人,不属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集体土地,这一征地行为违法。
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土地征用应经合法审批;应按照被征收土地原用途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双龙政府的征地行为,没有经过审批,没公告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没有征求村委会和村民意见,没有支付土地补偿费,甚至名目张胆的侵占高达10万元的土地补偿费,与民争利,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6、《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处分村集体财产以及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双龙乡政府未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就出卖集体财产,不仅越权,且严重的侵犯了村民的自治权。
7、《土地管理法》规定: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常德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村公益设施补偿按邻近稻田补偿费标准补偿。据此可知,杉林村小学占用杉林村5组土地约13亩,每亩土地补偿费在100000元以上,仅土地补偿费用就在1300000元以上,还有4栋教室未作评估,估计也是数十万元。双龙乡政府竟然仅以20万元廉价贱卖价值高达一百多万元的资产,不仅违法,且严重侵犯了杉林村5组,杉林村等村民的集体财产所有权。
8、杉林村支书为乡党委按程序任命,在没有违法失职的情况下,仅仅没有支持双龙乡党委政府的违法行为,即遭免职威胁,体现了个别领导的权利专横和傲慢,极大损害党的形象;杉林村村长系村民合法选举产生,仅仅因坚持正确意见就遭到免职威胁,这是对村民自治权的严重违反,极大损害了政府形象。
双龙乡党委、政府有关领导打着招商引资旗号,贱卖集体财产,谋取小团体私利。他们的行为,已经背离了“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用”的立党宗旨,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及党的纪律,极大损害了党委、政府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鉴此,现强烈要求:
1、立即纠正双龙乡党委政府有关领导的错误行为,并对有关人员的错误行为依法调查处理,以平民愤;
2、杉林村小学资产处理,由杉林村村民依法自主决定,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审批,依法征用,依法补偿;
此前,我们通过县长热线反映情况,并委托有关人员与双龙乡政府有关领导交换意见,未得到重视。我们希望双龙乡党委、政府能认识到错误,知错能改。否则,我们村民将通过依法集体上访、集团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
杉林村村民代表(签名):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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