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你好!现附上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的相关政策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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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7日
城镇低保
一、保障范围
持有本县非农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常住居民。主要保障对象包括:三无对象、重病重残对象、下岗失业特困对象、其他特困对象。
二、属地管理
1、所有申请城镇低保的对象,须在常住社区或乡镇申报,且户口与居住地一致,并主动接受社区或乡镇的管理。
2、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家庭居住地发生变化时,应在3个月内办理完户籍迁移手续,并持社区开出的低保迁移手续方能在新居住地申报享受。
3、在新居或暂住地因各种非个人原因暂未上户的迁移户申请城镇低保,须由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
4、属婚嫁、迁居、征地、移民、参加工作等正常户口迁移外的非正常户口迁移、且无土地征用手续的个人和家庭,不得申请城镇低保。
三、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3、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
4、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获得的一次性收入。
5、储蓄存款,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利息。
6、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7、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8、继承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四、相关收入的界定
1、无法确定收入的各类从业人员,最低按市政府规定的当时,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应得待遇。
2、企业离退休人员(含被拖欠的离退休费)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最低按本人应得离退休费标准计算应得待遇。
3、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人员,最低按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当时、当地各类遗属补助费标准计算应得待遇。
4、老人的赡养费。子女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高出当地保障标准总和的50%除所其需赡养的人数,作为付给每个赡养对象的赡养费标准。
5、子女的抚养费。有协议、裁决、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判决的抚养费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判决或者已有协议、裁决、判决但其数额低于有给付能力的给付方收入25%的,每个抚养对象最低可按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抚养费。
6、残疾人根据其残疾程度,按当时,当地失业救济金标准的一定比例计算收入。
五、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户籍证明、下岗证或失业证、退休证、赡养抚(扶)养关系人家庭收入等情况证明。
2、收入状况证明。企事业单位在给本单位所属的各类申请保障人员及申请保障人员有赡养、抚(扶)养关系人员出具收入状况证明时,除按《申请审批表》的格式如实填写就业和收入情况,并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私章外,还需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劳动或人事部门出具相应证明,并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私章。
3、残疾人应提供由残联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4、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人员,需提供劳动鉴定部门发给的《企业职工因公伤残待遇证书》、《劳动鉴定表》或市级医院做出的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5、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需提供所在学校证明。
6、离婚家庭提供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及复印件。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
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批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1、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当年非生活性开支过大或经常自费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3、有购买股票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
4、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三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5、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未改正的。
6、劳教和服刑人员。
七、优惠政策
1、电力部门每月为每个低保户家庭免费提供8度照明用电,并免电表安装费。
2、广播电视部门为低保户家庭减免有线电视收视费,每户每年收视费不高于132元。
3、自来水公司为每个低保户家庭每月免费提供4吨生活用水。
4、低保对象到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基本医疗诊治,免收挂号费,注射费和住院床位费。
5、防疫部门免费为低保对象实行基础计划防疫。
农村低保
一、保障对象
凡具有我县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目前我县按三类实行分类救助:A类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人对象;B类为因残、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造成长期特别困难,确实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对象;C类为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对象。
二、申请条件
农村困难家庭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家庭成年成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家庭收入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家庭成员均无行为能力、无法正确表达意愿的,可以由其近亲属、其他村民或者所在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在劳动年龄内具有正常劳动能力,不从事生产劳动或人户分离的(在校学生除外);
(二)有能力耕种而不耕种,导致所承包土地抛荒的;
(三)虽家庭收入难以测算,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核查家庭收入的;
(五)因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形。
三、调查和审核
(一)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力状况、经济收入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后,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者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和民主评议意见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第一榜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情况、民主评议意见、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初审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复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的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第二榜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情况、申请人家庭的有关材料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复核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的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有关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准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数额,并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第三榜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发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公示有异议的,应当组织调查处理。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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