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杨爱军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澧政人〔2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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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
杨爱军同志任县广播电视台总编辑(试用一年);
刘燮同志任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易红同志任县广播电视台副总编辑(试用一年);
田星明同志任县广播电视台正科级干部;
冯兴第同志任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免去其县政府办督查室主任(高配)职务;
免去张子龙同志的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职务;
杨耀堂同志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主任科员;
罗安华同志任县文物处副主任;
肖永松同志任县文物处副主任科员;
李硕同志任县体育局副局长(试用一年);
刘勇同志任县城头山古文化遗址管理处主任(试用一年);
冯培波、谭绍菊、韩俊初同志任县公安局主任科员;
韩科健、周克、孙圣东、刘勇、向华、孙龙同志任县公安局副主任科员;
叶习刚同志任县公安局副科级干部;
廖大平同志任县公安局火连坡派出所所长;
马云湘同志任县公安局闸口派出所所长,免去其县公安局大堰当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黄尉峰同志任县公安局官垸派出所所长;
肖红平同志任县公安局码头铺派出所所长;
杨鸣同志任县公安局太青派出所所长;
鲁运清同志任县公安局澧南派出所所长;
免去吴家森同志的县公安局澧南派出所所长职务;
李德全同志任县公安局永丰派出所所长;
彭刚同志任县公安局码头铺派出所教导员;
龚道见同志任县公安局双龙派出所教导员;
皮波勇同志任县公安局甘溪滩派出所教导员;
袁剑同志任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教导员;
罗春云同志任县司法局政工室主任;
周继富同志任县司法局主任科员;
潘军、余岩峰同志任县司法局副主任科员;
刘春生同志任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陈敦益同志任县交警大队主任科员、澧阳中队中队长(高配);
郭亮同志任县交警大队主任科员;
邹先东、叶正波、彭世益同志任县交警大队副主任科员;
田春娥同志任县交警大队雷公塔中队指导员(高配);
彭艳艳同志任县交警大队复兴厂中队指导员(高配);
李北平同志任县交警大队小渡口中队中队长(高配);
黄岳洪同志任县交警大队乔家河中队指导员(高配);
赵明星同志任县交警大队火连坡中队指导员(高配);
熊传茂同志任县民政局副主任科员;
熊伟同志任县民政局正科级干部;
免去李祖林同志的县职工学校校长职务;
卞业庆同志任县职工学校校长(试用一年);
免去周尚斌同志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丁苏洲、王永宏同志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洪新华同志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主任(高配、试用一年),免去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职务;
王金桥、张珂川同志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科员;
江强辉、张新、徐平华、龚波同志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免去陶贵锋同志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科级干部职务;
刘四清同志任县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黄维平同志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
蒋婷同志任县旅游局副局长;
樊淳武同志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免去其澧阳镇城东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
何宗华同志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免去其县交警大队澧阳中队中队长(高配)职务;
免去戴上程同志的澧阳镇城南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
皮业文同志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
彭春丽同志任县信访局主任科员;
张孝玖、黄大波同志任县信访局副科级干部;
邹永涛同志任县信访局副科级干部,免去其县司法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孙毅同志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科级干部;
黄亚林、谢敏同志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主任科员;
周加兴同志任县审计局主任科员;
唐雪平同志任县审计局副局长;
免去李柏平同志的县审计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刘连云同志任县审计局总审计师(试用一年);
皮银龙同志任县科技局副局长;
阳德富同志任县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局局长,免去其澧阳镇城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金永锋同志任县经济开发区主任科员;
彭念龙同志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曲杰同志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免去其澧阳镇城北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
周月华同志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县物价局局长;
覃米立、彭述平同志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副主任科员;
周凯同志任县重点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主任(机构升格);
张建华、彭勇同志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先尧同志任县人力资源开发交流服务中心主任(机构升格、试用一年),免去其县人事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张元红、李方军、曾德泉同志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主任科员;
熊宗志同志任县统计局副局长;
胡建勇同志任县统计局总统计师(试用一年);
张峰同志任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主任(机构升格、试用一年);
肖磊同志任县规划局副局长;
郑子华同志任县规划局副局长(试用一年);
免去杨志国同志的县规划局副局长职务;
张业喜同志任县建设局正科级干部;
易平同志任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辛绪硕同志任县环境保护局总工程师(试用一年);
郭绍荣同志任县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
胡四清同志任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主任(机构升格);
杨继发同志任县农业局总农艺师(试用一年);
免去刘洋同志的县食用菌研究所所长职务;
张英同志任县农业科学研究所所长(试用一年);
陈国同志任县食用菌研究所所长,免去其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职务;
马建军同志任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试用一年);
刘泽华同志任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机构升格、试用一年);
谢承萍同志任县森林公安局局长(机构升格、试用一年),免去其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职务;
龚陈荣同志任县森林公安局政委(机构升格);
孙文、张锋同志任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机构升格、试用一年);
彭楚海同志任县林业局副主任科员;
邹昌南、余以良同志任县林业局正科级干部;
胡云平、唐雪兰同志任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副局长;
免去李群松同志的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聂锦同志任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副主任科员;
卢其安同志任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副局长;
何次成同志任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副主任科员;
马业忠同志任县供销社副主任科员;
免去叶小丽同志的县文物处副主任职务;
高绍宏同志任县农村经营管理局局长;
王大平同志任县移民开发局局长;
胡继军同志任县移民开发局主任科员;
吴学文同志任县水利局副局长,免去其县防汛办主任职务;
任治平同志任县防汛办主任(试用一年);
免去王永斌同志的县澧阳平原灌区管理处副主任职务;
任东平同志任县澧淞大垸水利管理委员会主任;
姚迎春同志任县澧淞大垸水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单兰礼同志任县羊湖口电排管理站站长(试用一年);
许斌、赵向阳同志任县澧阳平原灌区管理处副主任(机构升格、试用一年);
龚道泽同志任县澧阳平原灌区管理处水政科科长(机构升格、试用一年);
黄清平同志任县澧阳平原灌区管理处办公室主任(机构升格、试用一年);
张志炎同志任县水利局副主任科员;
杨升波同志任县商务局副局长,免去其县商物办主任职务;
杨秀山同志任县商务局副局长,免去其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职务;
谢朝军同志任县商物办主任(试用一年),免去其县商务局副局长职务;
刘锋同志任县商物办副主任(试用一年),免去其县商务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杨远迪同志任县商务局副主任科员;
李爱国同志任县食品安全办主任(机构升格),免去其县市场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孙昌文同志任县市场服务中心副主任、县商务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县商物办副主任职务;
程德松同志任县粮食局副局长,免去其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苏宁东同志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员;
陈美春同志任县财政局副局长;
冉成、杨岳文同志任县财政局副主任科员;
免去柳宏告同志的县非税征收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赵从春同志任县非税征收管理局副局长;
孙圣初、李忠锦同志任县非税征收管理局副主任科员;
冯培元同志任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
卢玲同志任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苏春龙同志任县工业发展局主任科员;
汪涤非同志任县交通局副局长;
张长清同志任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所长(机构升格、试用一年),免去其县交通局副局长职务;
严钦南、张敏同志任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副所长(机构升格);
刘清忠同志任县交通局正科级干部;
熊学金同志任县卫生局副局长、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主任(按正科级单位正职对待);
李传栋同志任县卫生局副局长;
程念平同志任县卫生局副主任科员;
李中同志任县妇幼保健院院长(机构升格、试用一年);
苏迎春同志任县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澧阳镇城西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
李明福同志任县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滕自觉同志任县中医院院长(试用一年);
戴清华同志任县中医院副院长(试用一年);
王美平同志任县教育局副主任科员;
杨家平同志任县建设局正科级干部,免去其澧阳镇城东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王先菊同志任县民政局正科级干部;
周乃平同志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正科级干部,免去其澧阳镇城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郑士平同志任县水利局正科级干部,免去其澧阳镇城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赵世安同志任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正科级干部,免去其澧阳镇城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彭友林同志任县农业局正科级干部,免去其澧阳镇城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周志习同志任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干部(正科级);
唐纯太同志任县发展和改革局正科级干部;
彭青华同志任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副科级干部;
免去李传新同志的澧阳镇城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在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县人事局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建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县工业发展局为主组建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以县交通局为主组建为县交通运输局,县建设局更名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物价局更名为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改革为县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县畜牧水产局更名为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县劳动争议仲裁院更名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上述改革单位在本文件中,没有涉及职务变化的人员,原单位行政职务一律变更为机构改革后新单位的相应行政职务。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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