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合同上加盖公章 不能履行需负连带责任
近日,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法院成功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并判决某企业给某水泥公司支付货款11万余元,违约金5000多元;某建筑公司因在该买卖合同上加盖公章,对该货款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某企业在以前经营中,尚欠某水泥公司50000元货款未付。2010年6月25日,某企业合伙人(张某、李某)于是以某建筑公司的名义继续与某水泥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货物的数量、价格、结算方法,并约定了以前所欠货款的偿还时间和违约责任,并在买方单位名称一栏加盖了某建筑公司公章,张某、李某亦署了名,合同签订后,某水泥公司给张某、李某提供水泥272吨,计价款66 640元,加上以前的50000元,共计116640元。张某、李某一直未付,以致成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某水泥公司与被告张某、李某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原告某水泥公司已按约履行提供水泥义务,被告张某、李某未按约支付货款,系违约行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某建筑公司明知被告张某、李某既不是该公司工作人员,也无该公司的代理权的情况下,在被告张某、李某与原告的合同上加盖该公司的公章,依法应与被告张某、李某对合同的不履行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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