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工商局查处一起注册商标侵权案
近日,县工商局查处一起注册商标侵权案,对当事人刘某依法作出没收全部侵权商品和罚款3000元的处理决定。
2013年1月16日,该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4L装“昆仑天润”SG 15W-40汽油机油经初步辨识,没有产品特有的激光防伪标志,为假冒产品。2013年1月21日,该局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南润滑油销售分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其鉴定结论为:当事人销售的”昆仑天润”SG 15W-40汽油机油,为假冒、侵犯“昆仑”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侵权产品。
经查,当事人自2012年9月以来,以每件288元(每件6桶)的价格从长沙购进上述涉案的汽油机油,合计购进6件,共计货款1728元,尔后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批发零售。截至2013年1月16日,当事人已以每桶62元的价格(即每件372元)销售上述产品15桶,获销货款930元,并从中获利21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㈡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为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该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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