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邻里关系纠纷
刘某与宋某是多年的邻居。2012年底,刘某修建房屋,在修建过程中,宋某发现自家的房屋多处出现了裂缝,认为是刘某修建房屋造成了宋某房屋的损坏,刘某则认为是宋某房屋本身质量存在问题,为此双方为房屋损坏赔偿协商不下。宋某一气之下,先后对刘某正在修建的房屋进行两次阻工,造成刘某不能正常开工,给其带来了一定经济损失。随后,宋某对自家的房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宋某房屋的损坏与周边的环境有一定的关系,定为危房。双方经村委会进行调解,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刘某认为,宋某的阻工,给其带来了不小的损失,一纸诉状,将宋某告上法庭。
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多次到宋某家进行现场勘察。并与原、被告进行沟通。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主审法官邀请当地的村委会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对原、被告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讲明利害关系,如不及时解决双方都将会受到更大损失。双方都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最终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一场邻里纠纷得到了妥善化解。
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多次到宋某家进行现场勘察。并与原、被告进行沟通。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主审法官邀请当地的村委会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对原、被告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讲明利害关系,如不及时解决双方都将会受到更大损失。双方都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最终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一场邻里纠纷得到了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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