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省着手实施《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
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要求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遵照执行。
办法规定:《不动产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监制职责包括发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统一样式,规定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印制标准,实行证书和登记证明印制情况备案,掌握全国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印制和发行情况。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印制、发行、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有关权限不得下放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在开始批量印制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前,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承印单位的确定方式,名称、单价等情况以及证书和登记证明样本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备案信息在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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