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司法局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LXDR-2010-09001
澧司发〔2010〕12号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司法所、局机关各股室、局直各单位: 现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条 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分为三个档次(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并实施行政处罚的制度。
第二章 处罚原则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二)公正、公开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五)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三章 处罚依据和处罚基准
第七条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处罚基准
处罚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离、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基层法律服务所有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但没有违法所得,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违法行为。
处罚基准: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基层法律服务所有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行为之一,且有违法所得,经司法行政机关制止无效,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违法行为。
处罚基准: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市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基层法律服务所有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行为之一,且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处罚基准: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市司法行政机关处以2-3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八条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处罚基准
处罚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代理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协助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行为之一,但没有违法所得,经司法行政机关制止后能自动停止、纠正其实施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基层法律服工作者有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行为之一,且有违法所得,经司法行政机关制止无效,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违法行为。
处罚基准: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市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行为之一,且有违法所得,并对当事人、司法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处罚基准: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市司法行政机关处以2-3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九条 对律师违反《法律援助条例》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处罚基准。
处罚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律师有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违法行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第一次收取财物,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违法行为。
处罚基准: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处以所收财物价值1倍的罚款。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律师有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违法行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第二次收取财物,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处罚基准: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处以所收财物价值2倍的罚款。
(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律师有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违法行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第三次收取财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处罚基准: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处以所收财物价值3倍的罚款。
第十条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从事诉讼业务的违法人员的处罚依据和处罚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违法行为,已牟取了经济利益,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违法人员。
处罚基准: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违法行为,已牟取了经济利益,且数额较大,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违法人员。
处罚基准: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违法行为,已牟取了经济利益,且数额很大,影响很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人员。
处罚基准: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四章 处罚监督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等重新作出规定的,应依照新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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