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澧建发[2011]23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文件精神,现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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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4、《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
5、《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
6、《城市供水条例》第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四条
8、《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1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2、《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
13、《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
14、《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四条
15、《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条
16、《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17、《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
18、《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
19、《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8.03.0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0.01.01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11.01 | |
行 政 法 规 | 4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0.01.30 |
5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0.09.25 | |
6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国务院 | 2008.10.01 | |
7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02.01 | |
8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国务院 | 2004.01.13 | |
9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7.06.01 |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 国务院 | 2008.03.15 | |
11
| 城市供水条例 | 国务院 | 1994.10.01 | |
12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国务院 | 2006.12.01 | |
13
| 城市绿化条例 | 国务院 | 1992.08.01 | |
14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6.10.01 | |
15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1.03.01 | |
地 方 性 法 规 | 16
|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正) | 省人大常委会 | 1997.04.02 |
17
|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4.01.01 | |
18
| 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2.05.01 | |
19
|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7.10.01 | |
20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2.01.01 | |
21
|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修正)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2.03.29 | |
22
|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正)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3.05.30 | |
省政府规章 | 23
|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 省政府 | 1998.06.22 |
24
|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修正) | 省政府 | 2002.03.07 | |
25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省政府 | 2005.01.01 | |
部 门 规 章 | 26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修正) | 建设部 | 2001.07.04 |
27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修正) | 建设部 | 2009.10.19 | |
28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修正) | 建设部 | 2001.07.04 | |
29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2005.05.01 | |
30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发改委等七部委 | 2003.05.01 | |
31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 发改委等七部委 | 2005.03.01 | |
32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 发改委等八部委 | 2003.08.01 | |
33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 建设部 | 2000.08.25 | |
34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2005.11.01 | |
35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7.09.01 | |
36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2004.04.01 | |
37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 建设部 | 2000.06.30 | |
38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4.07.05 | |
39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7.08.01 | |
40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6.04.01 | |
41
|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2000.10.18 | |
42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修正) | 建设部 | 2007.11.22 | |
43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5.04.01 | |
44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 水利部等八部委 | 2001.07.05 | |
45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2001.06.01 | |
46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2006.07.01 | |
47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2001.12.01 | |
48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2007.03.01 | |
49
|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修正) | 建设部 | 2004.07.23 | |
50
| 游乐园管理规定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 | 2001.04.01 | |
51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2002.11.01 | |
52
|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2007.03.01 | |
53
|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1998.01.01 | |
部 门 规 章
| 54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0.03.01 |
55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6.01.01 | |
56
| 房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6.04.01 | |
57
| 建设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 建设部 | 2004.12.01 | |
58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2004.08.23 | |
59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2004.05.01 | |
60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2004.01.01 | |
61
|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1.11.29 | |
62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1.07.25 | |
63
|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 建设部 | 2001.01.17 | |
64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 建设部 | 2007.03.01 | |
65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7.05.01 | |
66
|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建设部 | 1999.02.03 | |
67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修正) | 建设部 | 2001.11.20 | |
6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建设部 | 2008.03.15 | |
69
|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1996.02.01 | |
70
|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1994.12.01 | |
71
|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1991.12.30 | |
72
|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1992.12.30 | |
73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修正) | 建设部 | 2001.09.04 | |
74
|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1991.05.01 | |
75
|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1989.01.01 | |
76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发改委等七部委 | 2004.08.01 | |
77
|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 国家计委 | 2000.07.01 |
[NextPage]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8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
2、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法律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零六项
4、因工程建设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5、履带车、铁轮车和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6、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7、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审批
法律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十五条
8、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一十一项
9、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零四项
10、临时挖掘及非经营性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11、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停止供水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
12、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零三项
1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
14、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零七项
15、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
16、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
17、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18、城市古树名木迁移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处罚(共180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
1、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经过批准擅自施工的(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
2、建设单位有下列之一的:
①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②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③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④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⑤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⑥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⑦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
⑧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3、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工程竣工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4、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5、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
6、对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7、对建设单位(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③《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8、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9、对招标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招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项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②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③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④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⑤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⑥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11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②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③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④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公告的
⑤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⑥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⑦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⑧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招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12招标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②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③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
⑤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⑥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⑦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⑧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⑨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⑩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13、评标过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②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③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于评标的
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⑤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处罚种类:评标无效,重新评标或招标、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
14、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15、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16、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项;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
17、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18、委托方有下列形为之一的:
①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②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且虚假检测报告,纂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③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9、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②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③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20、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21、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22、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23、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中标无效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六条
24、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②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③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④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25、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
26、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
27、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停止施工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
28、对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三、四款;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③《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9、中标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转让、出借、出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③《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30、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法将建设工程肢解进行分包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③《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31、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2、对中标人(施工单位)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人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
33、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34、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办理、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35、未按照规定要求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36、对投标人(施工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处罚种类:中标无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一至两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
37、对投标人(施工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处罚种类:中标无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
38、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39、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40、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
41、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或者未对设计结构完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七十三条、七十五条第一款
42、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
43、施工单位有下列形为之一的:
①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②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44、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程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45、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给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③未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④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⑤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⑥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十三条第四、七、八、九项
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46、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47、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②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③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④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⑤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48、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②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③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④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49、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①《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50、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①《安全生产证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51、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①《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第一款
52、对建筑施工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①《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53、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有出具虚假证明,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54、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55、对出租单位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56、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罚款、撤职,五年内不得担任施工单位负责人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57、对未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承接分包工程的处罚
处罚种类:予以取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九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58、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资质证书、伪造资质证书、涂改资质证书的处罚
处罚种类:吊销资质证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59、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②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③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的
处罚种类:罚款、处分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60、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②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③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④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
⑤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
⑥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处罚种类:罚款、处分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61、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②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的
③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
62、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处罚种类:予以取缔、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63、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64、监理单位以欺骗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65、监理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监理企业资质
法律依据:《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66、监理单位涂改、伪造、出借转让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67、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68、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69、投标人(监理)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处罚种类:中标无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一年至两年内投标资格,并予公告,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70、监理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处罚种类:中标无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一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公告、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71、监理单位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处罚种类:分包无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
72、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③《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
73、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74、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75、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76、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②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77、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处罚种类:撤销其注册、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
法律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78、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79、监理工程师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80、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③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⑤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⑥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⑦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81、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处罚种类:予以取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82、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83、勘察设计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处罚种类:吊销资质证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第四款;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84、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85、勘察设计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处罚种类:吊销资质证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86、勘察设计单位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87、勘察设计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88、对投标人(勘察设计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处罚种类:中标无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一年至两年内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89、勘查设计单位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处罚种类:中标无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一年至三年的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90、就勘查设计单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之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91、投标人(勘察设计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处罚种类:中标无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92、对中标人(勘察设计单位)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处罚种类:分包无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
93、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进行勘察的
②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③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④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进行设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
94、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
95、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96、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②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③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④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9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的处罚
处罚种类:撤销注册,三年内不得注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98、勘查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②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③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⑤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⑥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99、注册建筑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②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③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④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⑤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范围执行业务的
处罚种类: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建筑师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100、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10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执业业务、吊销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02、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103、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③《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0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招标无效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第七款、第八款
105、招标代理机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重新招标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八、九款
106、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处罚种类:中标无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一年至二年内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107、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性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108、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处罚种类:中标无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109、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
110、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处罚种类:中标无效、责令改正、罚款、处分
法律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111、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112、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处罚
处罚种类:转让、分包无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113、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未在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14、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处 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15、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收受财物,罚款,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④《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
116、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撤离职守,影响评标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罚款
法律依据: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第五十三条
117、评标过程中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
处罚种类:评标无效,罚款
法律依据: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118、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119、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活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工程造价文件无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三款;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120、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法律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21、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办理、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12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12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的处罚
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②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③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④以给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⑤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124、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25、为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注册工程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26、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注册工程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12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处罚种类: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的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注册工程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128、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注册工程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29、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注册工程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30、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所为:
①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③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④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⑤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⑥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⑦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⑧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形为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法律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131、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检测无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三款
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3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处罚种类:撤消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③《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33、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③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④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⑤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⑥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⑦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⑧转包检测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34、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35、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36、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②明示成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③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办法》第三十一条
【城市饮水】
137、城市供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未按规定缴纳水费
②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③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
④擅自将自建设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⑤产生或者使用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⑥在城市、公共、供水管上直接装泵抽水
⑦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供水
法律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园林绿化】
138、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139、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补办手续、罚款
法律依据:《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140、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141、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142、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14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②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
144、在风景名胜区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限期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
145、个人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开荒,修坟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
146、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
147、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有下列活动的:
①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②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③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④其它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
14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擅自填堵风景名胜区内自然水系,或者在景区采石,挖砂取土葬坟以及进行其他必变面貌活动破坏环境的,向风景名胜区水体或者垃圾投放点以外的地方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污染环境的
②损毁风景名胜区内景物的
③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鞭炮破坏景区安全制度的
④擅自在风景名胜区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损毁林木植被的
⑤破坏游览秩序,擅自或者未按照指定的地点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听劝阻的,无证导游或者随意抬高导游价格坑害游客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赔偿损失、警告、责令改正、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49、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违章建设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50、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151、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①《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②《湖南省实〈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152、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①《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②《湖南省实〈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15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②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③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④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罚款
法律依据:①《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②《湖南省实〈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154、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①《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②《湖南省实〈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市政管理】
155、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5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①擅自非经营性占道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③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④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⑤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⑥因紧急抢修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挖掘城市道路而没有按要求补办挖掘手续的
⑦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5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未经同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
②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③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
④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沙、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158、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破坏、占用、接线等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三十八条
159、因特殊情况需要拆迁照明设施的,未经城市道路照明管理部门同意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清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160、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用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十四条
【燃气管理】
16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②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用燃气设施的
③擅自关闭或者开启管道燃气公共阀门的
④从事其他危害公用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162、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检修等安全技术规程的
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
③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163、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盗用管道燃气的
②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改换气瓶标记的
③倒灌瓶装燃气的
④擅自倾倒瓶装燃气残液的
⑤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64、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165、未经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66、燃气供应企业没有经过资质审查合格,没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就从事燃气经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67、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核,擅自从事燃气气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68、燃气气质和压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能保证安全稳定供气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①《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款
169、擅自销售、没有取得销售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准销证的燃气具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70、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71、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具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款
172、使用超过检验期限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73、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74、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75、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76、未经燃气供应企业批准,擅自接通管道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位置和名称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77、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78、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
②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修修业务
③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发生燃气事故
④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处罚种类:吊销资质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179、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给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180、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三)行政强制(共3项)
1、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
强制种类: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2、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敷设,架设的管线、装置的其他设施、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的其他建(构)筑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拆除
强制种类:责令限期清除、拆除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对于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强制种类: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四)其他行政行为(共20项)
1、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建设工程质量报监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3、建设工程安全报监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备案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5、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法律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条件审查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
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备案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8、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9、责令停止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施工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10、责令限期退还未经同意擅自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11、责令停止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2、责令停止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进行的设计、施工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3、责令停止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进行的设计、施工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4、责令停止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
法律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六条
15、绿化工程竣工后的验收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
16、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17、拆除工程施工方案备案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18、燃气工程设计文件组织审查
法律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七条
19、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备案
法律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
20、批准燃气企业提前三日书面通知逾期二个月不支付燃气费的用户暂停供气
法律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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