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LXDR-2011-0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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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湖南省办公厅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文件精神,现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告。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司法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司法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条
5、《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6、《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
7、《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
8、全国人大常委会《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
9、《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0、《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11、《人民调解法》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日期 |
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1.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6.3.1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1.1.1 | |
4 |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5.10.1 | |
行政法规 |
5 |
法律援助条例 |
国务院 |
2003.9.1 |
地方法规 |
6 |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1.1.1 |
7 |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2.12.1 | |
部
门
规
章 |
8 |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
司法部 |
2004.6.16 |
9 |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
司法部 |
1997.1.1 | |
10 |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司法部 |
2004.8.1 | |
11 |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司法部 |
1997.1.1 | |
12 |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 |
司法部 |
1997.1.1 | |
13 |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司法部、国家发改委 |
2006.12.1 | |
14 |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
司法部 |
1997.1.1 | |
15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
司法部 |
2004.5.1 | |
16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
司法部 |
2006.3.1 | |
17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司法部 |
2006.3.14 | |
18 |
公证程序规则 |
司法部 |
2006.7.1 | |
19 |
提存公证规则 |
司法部 |
1995.6.2 | |
20 |
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国家计委、司法部 |
1997.3.1 | |
21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司法部 |
2000.3.31 | |
2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司法部 |
2000.3.31 | |
23 |
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国家计委、司法部 |
1997.3.1 | |
24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
司法部 |
2005.9.30 | |
25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司法部 |
2005.9.30 |
三、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许可(共4项)
1、公证员执业证核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2、设立公证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
3、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4、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二)行政处罚(共7项)
1、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
2、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超越业务范围的;
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揽业务的;
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3、未取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开展基层法律服务。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代理的;
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湖南省法律服务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5、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
6、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
7、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三)行政确认(共4项)
1、公证员办理公证过错责任认定
法律依据:《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2、律师办理委托案件过错责任认定
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乡镇法律服务所代理案件过错责任认定
法律依据:《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4、申请法律援助条件争议审查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
(四)行政检查(共6项)
1、律师事务所年检审查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2、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查
法律依据:《律师执业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公证机构年度考核
法律依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4、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指导监督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查、检查监督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6、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监督
法律依据:《人民调解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四条
(五)行政奖励(共2项)
1、基层法律服务所表彰奖励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表彰奖励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六)其它行政行为(共11项)
1、律师事务所拒绝援助机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
2、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
3、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责令追回。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4、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五、六、七、十条
5、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分所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提交相关文件。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6、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由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7、符合法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给付条件,公证处拒绝给付的,责令限期给付。
法律依据:《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八条
8、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依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法律依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9、合作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依律师事务所章程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法律依据:《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10、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法律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11、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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