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局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澧卫字〔201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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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文件精神,现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局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告。
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局行政执法依据》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06.0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8.10.01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05.01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05.01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12.01 | |
行 政 法 规
行 政 法 规
| 6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87.04.01 |
7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88.12.27 | |
8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国务院 | 1990.06.04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国务院 | 1991.12.06 | |
10 |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93.01.01 | |
11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4.09.01 | |
12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4.10.01 |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 国务院 | 1996.01.29 | |
14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6.12.30 | |
15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 国务院 | 1999.03.01 |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国务院 | 2001.06.20 | |
17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09.01 | |
18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国务院 | 2003.05.09 | |
19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3.06.16 |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 国务院 | 2003.10.01 | |
21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01.01 | |
22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11.12 | |
23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12.10 | |
24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5.06.01 | |
25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5.11.01 | |
26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国务院 | 2005.12.01 | |
27 | 艾滋病防治条例 | 国务院 | 2006.03.01 | |
28 | 护士条例 | 国务院 | 2008.05.12 | |
地 方 法 规 | 29 | 湖南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5.12.26 |
30 | 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7.12.01 | |
31 | 湖南省中医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9.01.01 | |
32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9.01.01 | |
部 门 规 章
部 门 规 章
部 门 规 章
| 33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1991.09.12 |
34 |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1992.05.11 | |
35 |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 卫生部 | 1992.10.31 | |
36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1993.01.01 | |
37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卫生部 | 1994.09.01 | |
38 |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1994.09.02 | |
39 |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 卫生部 | 1994.10.08 | |
40 | 灾害事故医疗求援工作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1995.04.27 | |
41 |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1995.06.02 | |
42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1997.01.01 | |
43 |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 卫生部 | 1997.03.17 | |
44 |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卫生部 | 1997.06.19 | |
45 |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 卫生部 | 1999.07.16 | |
46 |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 卫生部 | 1999.07.16 | |
47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卫生部 | 2000.07.01 | |
48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 卫生部 | 2000.07.10 | |
49 |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0.10.31 | |
50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1.08.01 | |
51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1.08.01 | |
52 |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 卫生部 公安部 | 2001.08.26 | |
53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2.05.01 | |
54 |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2.05.01 | |
55 |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2.05.01 | |
56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2.05.01 | |
57 | 消毒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2.07.01 | |
58 |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2.07.01 | |
59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 卫生部 | 2002.09.01 | |
60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2.09.01 | |
61 |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 卫生部 | 2002.09.01 | |
62 |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 卫生部 | 2003.05.01 | |
63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3.05.01 | |
64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3.05.12 | |
65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3.10.15 | |
66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3.11.07 | |
67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 卫生部 交通部 | 2004.05.01 | |
68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 | 2004.06.01 | |
69 |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4.11.17 | |
70 |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 卫生部 | 2005.01.05 | |
71 |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 卫生部 | 2005.01.05 | |
72 |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5.02.28 | |
73 |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 卫生部发改委财政部 | 2005.03.01 | |
74 | 血站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6.03.01 | |
75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卫生部 | 2006.03.01 | |
76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6.07.27 | |
77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6.09.01 | |
78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卫生部 工商总局 | 2007.01.01 | |
79 |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 卫生部 | 2007.02.01 | |
80 | 处方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7.05.01 | |
81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7.11.01 | |
82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8.05.12 | |
83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 卫生部 | 2008.12.01 | |
84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9.07.01 | |
85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 卫生部 人社部 | 2010.07.01 | |
86 | 医疗卫生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 卫生部 | 2010.08.01 | |
87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 卫生部 教育部 | 2010.11.01 | |
88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卫生部 | 2011.05.01 | |
89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11.07.01 | |
政 府 规 章 | 90 | 湖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1996.07.15 |
91 | 湖南省计划免疫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1997.12.30 | |
92 | 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2003.07.25 | |
93 |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2005.03.01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1项)
1、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
2、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3、护士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护士条例》第五条
4、乡村医生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6、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及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7、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签发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8、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9、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
10、传染病菌(毒)种(三类)使用单位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1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二)行政处罚(共131项)
【医疗执业】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
处罚种类: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
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的;(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的;(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责令暂停执业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4、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
5、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2)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3)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4)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处罚种类:处罚、处分
法律依据:《护士条例》第二十九条
6、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护士条例》第三十条
7、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1)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2)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3)泄露患者隐私的;(4)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9、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且拒不校验的
处罚种类: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0、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1、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13、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4、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15、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16、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17、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18、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书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9、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2)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3)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4)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暂扣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0、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1、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2、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罚款
法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3、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2)由他人代考、偷换答卷;(3)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身份证明、学籍等;(4)伪造有关资料弄虚作假;(5)其他严舞弊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考试资格
法律依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24、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执业医师出具伪证的
处罚种类:注销注册,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25、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在申请或参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1)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2)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3)向考核人员行贿的;(4)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核人员的;(5)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的
处罚种类:取消当年申请或参加考核的资格
法律依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26、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27、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28、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29、医疗气功人员在医疗气功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或医疗气功基本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30、违反《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1)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2)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3)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4)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5)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31、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2、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3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业、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4、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35、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36、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擅自进行胎儿的性别鉴定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公共卫生】
3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场所单位或者个人
(1)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2)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3)拒绝卫生监督的;(4)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停产、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疾病防控】
38、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不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未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工
法律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
39、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没有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学校没有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40、学校没有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的;学校没有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的,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学生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41、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不合格物品、罚款
法律依据:《学生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42、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学生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43、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44、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45、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46、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47、有下列行为之一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2)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3)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4)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5)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48、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1)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2)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3)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4)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49、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2)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3)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4)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6)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7)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8)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9)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50、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51、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52、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1)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2)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3)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4)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5)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6)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7)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8)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5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54、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55、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1) 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2)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3)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56、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罚款、吊销资格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57、有下列行为之一
(1)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2)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3)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4)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5)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6)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7)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8)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9)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停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58、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1)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2)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3)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4)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59、放射工作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
(1)未经培训或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从事放射工作的;(2)未经上岗前健康检查而上岗的;(3)上岗后未进行定期健康检查,没有建立健康档案的;(4)上岗后未按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没有建立个人剂量档案的;(5)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60、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2)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61、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62、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1)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2)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3)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4)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5)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6)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7)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6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1)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3)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4)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5)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64、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2)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3)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4)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5)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6)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7)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65、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66、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1)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3)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4)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5)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67、有下列情形之一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68、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69、有下列行为之一
(1)非法采集血液的;(2)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3)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70、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九条
71、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
72、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一条
73、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二条
74、有下列行为之一
(1)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2)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3)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4)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5)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6)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7)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8)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9)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10)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11)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12)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
75、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
76、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
77、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
78、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
79、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四条
80、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
(1)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2)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3)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4)拒绝接诊病人的;(5)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8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2)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3)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4)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5)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6)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7)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8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1)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2)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4)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8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2)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3)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4)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6)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84、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85、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8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87、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88、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资格证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89、违反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90、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
(1)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2)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3)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4)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5)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6)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7)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8)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91、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92、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93、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94、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95、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96、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9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2)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98、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2)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3)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4)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5)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
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99、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1)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2)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3)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4)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10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且拒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吊销接种资格
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101、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102、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疫苗
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03、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疫苗、罚款
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104、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05、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
(1)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2)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3)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4)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5)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6)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7)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8)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9)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10)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11)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06、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107、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08、对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展规定范围预防性健康检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体检、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09、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10、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2)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3)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4)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5)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11、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12、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
(1)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2)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3)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13、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有关消毒卫生要求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114、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规定的;生产禁止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115、消毒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1)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11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1)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2)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3)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4)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5)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17、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中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1)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2)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3)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4)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5)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6)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118、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
(1)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2)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3)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119、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
(1)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2)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3)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4)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120、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121、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22、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四条
123、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五条
124、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2)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3)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4)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5)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6)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7)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8)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125、违反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
126、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
127、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128、非法采集血液有下列行为之一
(1)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2)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3)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4)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129、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130、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
(1)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2)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3)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4)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5)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6)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7)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8)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9)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10)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11)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12)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13)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14)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15)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16)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处罚种类:警告、注销《血站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131、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三)行政强制(共9项)
1、有下列行为之一
(1)非法采集血液的;(2)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3)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强制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2、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强制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3、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
强制种类: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
法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4、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开展性病专科诊治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强制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疫苗分发、供应和接种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强制种类:强制退还
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6、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强制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7、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
强制种类:收缴《供血浆证》
法律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8、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
强制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9、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强制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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