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财政局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LXDR—2011—10001
澧财发〔2011〕44号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财政局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文件精神,现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财政局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告。
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财政局行政执法依据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财政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财政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
6、《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一条
8、《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条
9、《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六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11、《国务院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八条
1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
13、《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5.5.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1988.4.13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1.1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1995.1.1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9.5.1 | |
行 政 法 规 |
6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国务院 |
2005.2.1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1995.11.22 | |
8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
国务院 |
2001.1.1 | |
9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11.1 | |
10 |
国有资产评估办法 |
国务院 |
1991.11.16 | |
地 方 性 法 规 |
11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3.3.1 |
12 |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4.9.1 | |
13 |
湖南省财政监督检查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0.7.1 | |
14 |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3.10.1 | |
部 门 规 章
|
15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财政部 |
2005.3.1 |
16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
财政部 |
2005.3.1 | |
17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 |
财政部 |
2005.9.1 | |
18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财政部 |
2004.9.11 | |
19 |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
财政部 |
2004.9.13 | |
20 |
国际金融组织及国际协会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
财政部 |
2006.9.1 | |
21 |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
财政部 |
2005.6.1 | |
22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2006.7.1) |
财政部 |
2006.7.1 | |
23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2006.7.1) |
财政部 |
2006.7.1 | |
24 |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
财政部 |
2006.3.1 | |
政 府 规 章 |
25 |
湖南省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1994.1.12 |
26 |
湖南省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1992.8.27 | |
27 |
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2008.11.20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十条
(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十八条
(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三条
(二)行政处罚(共33项)
1、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会计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2、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会计法》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3、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会计法》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4、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会计法》、《湖南省实施〈会计法〉办法》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5、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湖南省实施〈会计法〉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账的;
(2)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生成的会计账簿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的;
(3)委托不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6、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以及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1)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2)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3)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4)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5)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7、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以及对企业中有上述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
8、对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一条
9、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
(1)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2)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3)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4)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5)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10、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之一的
(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3)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4)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5)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11、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1)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2)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3)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4)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5)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1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2)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3)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4)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5)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13、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1)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2)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3)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4)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5)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6)违反国家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1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15、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1)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2)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3)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4)虚列投资完成额;
(5)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1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
17、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2)《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18、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19、企业和个人以及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
(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3)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20、企业和个人以及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2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2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在经营活动中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23、单位和个人以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2)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5)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24、单位和个人以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25、对违反《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或者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6、对违反《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规定,被监督单位拒绝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六条
27、对违反《湖南省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办法》规定,隐瞒、截留行政性收费收入50000元以上或者不足50000元但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办法》第十条
28、对违反《湖南省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办法》规定,隐瞒、截留行政性收费收入50000元以上且占全年上交部分10%以上,或者不足上交部分10%但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办法》第十条
29、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湖南省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管理办法》规定,在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时,未使用财政机关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的凭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0、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收费时不开具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31、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32、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33、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五)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63条。
(三)行政征收(共2项)
1、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
法律依据:《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第四条
2部分单位非税收入征收
法律依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九条
(四)行政检查(共7项)
1、对政府采购活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
(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五条
2、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3、对非税收入征收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4、对会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2)《湖南省实施〈会计法〉办法》第三条
5、依据《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开展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条、第四条
6、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条
7、对预算单位和社会团体非税收入票据检查
法律依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五)其他行政行为(共7项)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
法律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审批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4、地方政府承担债务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出国计划、采购计划、采购代理机构等事项的审批
法律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6、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
7、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预算内外资金银行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账户)
法律依据:
(1)《国务院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五条
(2)《国务院办公厅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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