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

图片
您的位置: 首页 >澧州资讯>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公示公告

湖南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发布时间:2011-08-30 15:41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
LXDR-2011-50001

湖南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烟草专卖局文件

                    澧烟[2011]26号

湖南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烟草专卖局

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文件精神,现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告。

附:《湖南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依据》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湖南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烟草专卖局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 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日期

法  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2.1.1

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7.7.3

部门规章

1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国经贸

2002.7.1

2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07.3.7

3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工信部

2010.5.1

地方规章

1

湖南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0.1.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项)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二)行政处罚(共22项)

1、擅自收购烟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2、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3、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4、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5、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6、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六条。

7、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或停止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七条。

8、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六条。

9、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八条。

10、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11、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

12、销售无规定标识的烟草制品

处罚种类:没收

法律依据:《湖南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3、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六十二条。

14、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15、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16、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17、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取消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18、申请人通过隐瞒或者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处罚种类:收回、撤销、追究行政责任、移送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9、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20、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1)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2)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3)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4)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5)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8)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罚种类:暂停烟草专营业务、取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2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撤销或收回许可证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三)行政强制(共6项)

1、擅自收购烟叶

强制种类:收购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

2、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

强制种类:责令关闭、公开销毁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六条。

3、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

强制种类:责令停止生产、公开销毁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六条。

4、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强制种类:责令停止销售、公开销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

七条、第四十条、第六十二条。

5、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

强制种类:收购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6、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

强制种类:收购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湘易办
  • 政府领导
  • 网上信访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