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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发布时间:2011-09-14 16:57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
LXDR-2011-62001

澧房发〔2011〕18号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房地产管理局

行 政 执 法 依 据 公 告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文件精神,现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告。

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房地产   行政执法   依据    公告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8月25日印发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房地产管理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

3、《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6、《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七条

7、《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条

8、《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

9、《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

10、《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11、《城市房地产转让规定》第四条

12、《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七条

13、《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

1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

15、《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17、《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

18、《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

19、《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

2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五条

2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2、《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

23、《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四条

24、《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

26、《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

27、《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28、《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0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7.10.01

行政
法规

3

《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09.01

4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8.07.20

5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

2011.01.21

6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0.05.19

地方性
法规

7

《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2002.05.01

地方政府规章

8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06.06.01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9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

1995.01.01

10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

2001.06.01

1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原建设部

2000.03.29

12

《房屋登记办法》

住建部

2008.07.01

13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原建设部

1995.09.01

14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

1997.06.01

1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

2002.05.01

16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

2004.05.01

17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原建设部、财政部

2008.02.01

18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住建部、发改委

2011.01.20

19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住建部

2011.02.01

20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

2005.12.01

21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

2007.03.01

22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

2001.05.01

23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财政部

2007.12.01

24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原建设部

2007.12.01

25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原建设部

1999.11.01

26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原建设部

1990.01.01

27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

2001.12.0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商品房预售许可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⑵《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2、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3、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审批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行政处罚(共76条)

【开 发 经 营】

1、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⑴《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⑵《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4、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返修;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5、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或《暂定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6、不按规定到原资质证书核发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7、未按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8、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或者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9、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10、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⑵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⑶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⑷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⑸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⑺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⑻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3、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纠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14、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物 业 管 理】

15、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6、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17、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通报;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18、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9、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20、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21、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2、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23、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4、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5、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6、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7、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28、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9、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30、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3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⑵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

⑶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⑷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33、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34、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5、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6、物业出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未移交物业管理资料的;
⑵未按照要求配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
⑶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动用维修资金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37、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38、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39、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未按照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40、违规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种类: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中 介 管 理】

41、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⑵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⑶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⑷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⑸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42、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43、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44、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有下列行为的

⑴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⑵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⑶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⑷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⑸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⑹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⑺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⑻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45、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房屋的

⑴属于违法建筑的;

⑵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⑶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⑷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46、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出租住房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47、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48、房屋租赁当事人未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49、房屋租赁当事人未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50、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51、 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52、设立分支机构不具备法定条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53、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未按期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54、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揽业务未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55、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未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56、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57、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58、分支机构未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未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59、房地产估价报告未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未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少于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60、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61、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下列行为的

⑴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⑵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⑶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⑷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⑸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⑹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⑻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6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63、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64、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6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⑵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⑶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⑷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⑸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⑹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⑺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⑻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⑼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⑽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⑾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⑿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其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66、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67、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⑵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⑶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住 房 保 障】

68、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69、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九条。

70、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条。

【白 蚁 防 治】

71、设立白蚁防治单位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72、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或未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73、白蚁防治单位使用不合格药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7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75、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76、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三)行政强制(共4项)

1、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责成补缴价格差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2、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3、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条。

4、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一条。

(四)行政征收(共1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五)行政确认(共4项)

1、房屋登记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2、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3、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

法律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4、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

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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