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城行发〔2011〕6号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文件精神,现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告。
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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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机关
单位名称: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3、《湖南省人民政府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6]145号)。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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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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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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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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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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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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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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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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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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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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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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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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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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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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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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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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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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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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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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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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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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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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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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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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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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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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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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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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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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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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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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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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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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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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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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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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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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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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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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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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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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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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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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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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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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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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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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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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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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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广告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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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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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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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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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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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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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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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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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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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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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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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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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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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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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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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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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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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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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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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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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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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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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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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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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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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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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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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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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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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7项)
1、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场所核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2、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许可。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城区经营活动临时占道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4、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5、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6、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7、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二)行政处罚(共32项)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给予警告,并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
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2、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二十七条
4、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组织,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5、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
处罚种类:罚款、赔偿
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其中有(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有(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县城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挡外的;
(四)在县城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县城区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
(二)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
(三)不按当地规定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任意倾倒垃圾的;
(四)影响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周围环境整洁的;
(五)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处理设施的;
(六)垃圾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的;
(七)其他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8、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9、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10、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11、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撤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1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警告、处罚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14、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一)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
(二)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未按照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的;
(三)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未按照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
(四)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的;
(五)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责任单位不按照规定改造或者重建,或在拆除重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的;
(六)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管理
17、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没收实物、没收违法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
18、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市政管理
19、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四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
20、挤街占道、无固定门店,在街道或居民区随意摆摊设点或走街串巷流动经营的;无照商贩的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十四条
21、有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指定经营场所进行店外经营或店外作业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22、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广告管理条例》第二条、十三条和《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四、五、八项、二十六条
23、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广告主限期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对广告主处500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三十三条
24、脱色、破损、陈旧等有碍观瞻和影响安全的户外广告,责令广告发布者及时维修、翻新或拆除。
处罚种类:翻新、拆除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十七条
交通秩序及公共安全管理
25、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在未设停放地点停
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八十九条
26、在城市人行道擅自停放机动车辆的,予以口头号警告,令其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九十三条
27、未经许可在县城规划区内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28、未经许可经由县城规划区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第二款
29、经由县城区划区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30、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1、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32、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三)行政强制(共17项)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1、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1)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2)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
(3)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折迁的。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湖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3、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造,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政府批准,组织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湖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4、损坏各类环卫设施和附属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湖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管理
5、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
6、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7、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
8、对挤街占道、无固定门店,在街道或居民区随意摆摊设点或走街串巷流动经营的无照商贩,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法律依据: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
9、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法律依据:《广告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和《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十六条
10、对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责令广告业主限期清除。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11、对脱色、破损、陈旧等有碍观瞻和影响安全的户外广告,责令广告发布者及时维修、翻新。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十七条
交通秩序及公共安全管理
12、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在未设停放地点停放的,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的可扣留其机动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13、对在城市人行道擅自停放机动车辆的,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
14、对未经许可在县城规划区内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15、对未经许可经由县城规划区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16、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责令停止燃放。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17、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主题词: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 依据 通知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1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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