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
目 录
一、工作职责类
1、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局整体职责………………………………1
2、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局各股室工作职责………………………3
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局领导班子岗位职责……………………19
二、工作职权类
1、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局行政执法依据公告……………………20
2、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服务指南………………57
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图…………………67
三、制度保障类
1、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局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制度…………………………68
2、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72
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75
4、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局廉洁执法制度…………………………77
5、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局行政执法考评制度……………………78
6、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局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79
7、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局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80
第一篇 工作职责类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局整体职责
机构信息
单位全称: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局
办公地址: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澧阳镇解放路122号
联系电话:0736-3221491
邮政编码:415500
职能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地方性卫生工作的措施和规定,研究提出卫生事业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监督实施国家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县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实施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落实国家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依法监督管理临床用血质量。研究拟定全县重点医学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医药卫生科研课题的协作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依法监督管理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实现中医药现代化。拟定全县爱国卫生和农村改水改厕工作规划、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开展创建卫生县城、卫生镇、卫生村和创建省、市级文明卫生单位的工作;负责管理全县除“四害”工作。组织调度全县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负责全县卫生系统计划财务、社会养老保险、卫生统计、会计年报及业务指导工作;管理使用好卫生经费和职工养老保险金;管理和指导全县卫生产业发展。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局各股室工作职责
办公室
一、股室职责
1、在局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综合协调本局的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各类文件收发,文书处理,印章管理,做好保密工作;
3、拟定综合性文件、报告、工作总结、工作安排和其他综合性文字材料;
4、负责各种会议的筹办、记录,对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5、协助局领导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收集整理各类信息,协助领导决策,发挥好参谋职能;
6、拟订综合性的规章制度,并组织检查督促;
7、负责收集工作情况,做好信息综合及宣传报道工作;
8、搞好值班、文印、通信联络、门户网站建设、信息公开、接待、车辆管理、机关保卫、来信来访、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
9、及时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具体分工
文学锋: 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主要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筹备、督导。
彭金龙: 负责信息综合、机关后勤、接待、来信来访。
胡巧巧:负责文书处理、上传下达、信息收集
马 卫: 文印、保密、档案管理、文件收发、印章管理。
基妇股
一、股室职责
1、提出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建议,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
2、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实施;
3、拟订农村卫生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指导农村卫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
4、组织实施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
二、具体分工
陈元能:主持日常工作。负责妇幼卫生与农村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的制定与落实,负责会议、培训与督查的协调调度。
陈章梅:协助日常工作。负责上传下达、信息统计汇总、资料整理归档以及会议、培训与督查的相关筹备工作。
医政中医股
一、股室职责
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拟定全县医疗机构设置和发展规划。
2、指导医疗机构建设、专科发展及医疗机构的分级评审。
3、依法对执业医师、护士进行管理及执业注册,参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考核评审工作。
4、监管全县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负责护理、院感管理工作。
5、受理全县医疗纠纷、差错事故的申诉、申报并协助调解。
6、组织协调县内重大突发事件医疗救护工作。
7、拟订全县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医学科研项目的初审、上报工作。
8、贯彻国家中医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发展中医药事业。
9、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工作,参与监督临床用血质量。
10、负责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
11、负责卫生信息的收集、统计、上报工作。
12、配合食品药监部门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二、具体分工
赵远怀:负责医政股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医疗质量与服务质量、医疗纠纷调处、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等工作。
蒋亚云:协管医政股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护理质量管理、中医药、科教、职改等工作。
吴传银:负责乡镇卫生院管理年活动、三好一满意活动、医疗机构设置与审批工作。
红十字会
一、股室职责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由湖南省红十字会、常德市红十字会指导具体工作,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红十字会下设办公室,挂靠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湖南省红十字会、常德市红十字会文件,在县人民政府和县卫生局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开展红十字会工作。
2、建立健全各级各类红十字会组织,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学校开展红十字服务。
3、开展人道领域的社会公益活动,宣传红十字法律、法规,传播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弘扬红十字精神。
4、组织开展群众性的现场初级救护培训,普及救护和防病知识。
5、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6、宣传、推动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负责遗体和器官捐献的登记服务,参与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7、开展备灾救灾、捐款捐物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员和其他受害者实施人道救助。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二、具体分工
戴建明:主持红会办公室全面工作。
人事股
一、股室职责
1、负责局机关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和干部队伍建设;
2、制定全县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基层单位领导班子的建设和管理;
4、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管理、局管干部任免、奖惩考核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
5、负责局机关和县直单位的党群工作;
6、承办卫生工作先进典型表彰的推荐工作。
二、具体分工
赵传松:负责人事股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管理、人事调配、机构编制和奖惩考核工作。
叶 阳:负责内务、党务、劳动工资、宣传思想、老干、武装和中心工作。
药管办
一、股室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拟订全县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县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制度和办法;医改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上报;组织实施全县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负责全县医疗机构和药品配送企业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交易活动日常监管,对临床用药、采购执行、合同签订、药品质量、药品价格、药品配送、药品回款、信息反馈等情况进行检查落实;组织全县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培训;负责全县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的采购审批和使用管理。负责协调和处理全县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的纠纷;受理全县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来信来访工作。
二、具体分工
彭金龙:负责药管办全面工作。
赵 韬:负责网上药品采购、医改监测等信息收集、
整理,协助做好本室其它工作。
计生办职责
一、股室职责
1、年内对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工作至少专题研究两次,全面督查两次,并将督查情况及时报送市卫生局、县人口计生综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年终兑现奖惩。
2、督促检查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接诊怀孕14周以上的孕产妇时,查验并登记生育证号码,对无证对象24小时内通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3、加强管理,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出具假出生、假节育手术、假医学鉴定等计划生育证明的违规违法行为。
4、加强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B超、染色体检测设备及操作、诊断人员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和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违法行为;对14周以上妊娠对象施行终止妊娠手术,须查验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无规范证明和诊断证明的,不得施术,并立刻报告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5、抽调专人参加打击“两非”专案组工作,协助相关部门严厉查处“两非”典型案件。
6、督促检查疾控机构在办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健康证》时,检查婚育证明,查验登记达100%,没有婚育证明的做好登记并在一个月内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7、督促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积极参与和配合单位所在地人口计生工作。制定和落实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的具体措施。
8、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本系统本单位工作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租用单位房屋居住或经营人员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有政策外生育的(合上年度政策外生育未上报的),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二、具体分工
陈章梅:负责计生办日常工作
爱卫办
一、股室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督促检查,落实计划,抓好典型,交流经验,统一规划部署全县爱国卫生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卫生宣传教育,监督执行多项卫生法规。
3、组织动员全县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点抓好城市创建、卫生创建、除四害、农村改水改厕工作。
4、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价各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二、具体分工
石家喜:主持爱卫办全面工作,主抓城市创建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呙林华:协助抓好爱卫办全面工作,主抓爱卫办内务、除四害、文明卫生单位创建、农村改厕工作及卫生系统城市创建工作,搞好爱卫各项工作的检查与督导。
陈新民:配合熊局长抓好城市创建工作,搞好爱卫各项工作的检查与督导。
罗新勇:主抓健康教育和农村环境整治工作,配合搞好除四害、农村改厕及爱卫各项工作的检查与督导。
卫生法制与监督股工作职责
一、股室职责
1、负责制定全县公共卫生监督执法规划,协调组织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
2、负责全县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与管理;
3、负责卫生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有关行政法律事务;
4、组织全县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5、负责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与管理;
6、负责县政务中心卫生窗口的管理;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具体分工
钟预军:主持法监股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卫生行政执法相关法律事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协调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
夏明秋:负责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县政务中心卫生窗口管理。
财务集中核算中心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各单位进行财务监督和会计核算,确保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规范和合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负责对全县乡镇卫生院的收支预算、绩效考核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审计,制止、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发现重大财务违纪事项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三、依据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审核、核算各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会计资料,及时办理资金结算和财务核算工作。
四、对全县乡镇卫生院各种票据管理、购领、使用、核销进行监督检查。
五、指导全县乡镇卫生院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和开展财产物资清查工作。
六、负责保管好经管的财务会计资料、票证、印鉴和中心资产,做好会计档案、资料管理交接工作。
七、定期向单位、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表,及时反馈财务信息,指导单位开展财务分析。
八、遵守机关各项制度,认真完成卫生局安排的其它工作。
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负责核算中心的全面管理工作。
三、负责拟定核算中心有关会计核算规定和管理制度。
四、负责组织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教育。
五、负责审批各单位5000元至20000元以内的各种支出。
六、负责审批各单位单笔支付在5000元至10000元以内的非生产性支出。
七、协调核算中心与各核算单位关系。
八、遵守机关各项制度,认真完成卫生局安排的其它工作。
核算会计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医院会计制度和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认真履行会计核算业务。
二、认真办理各核算单位的报账业务,审核报账单内容是否正确、合规。
三、根据审批后的报账单及原始凭证录入计算机记账凭证并复核记账。
四、依据各单位绩效考核方案,审核职工工资发放金额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是否超标、超额、超范围,是否计算正确等。
五、加强对各核算单位报账员的业务指导、协助做好财务预算和控制、开展财务分析。
六、遵守机关各项制度,认真完成卫生局安排的其它工作。
银行会计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熟练掌握银行各种结算方式,正确地填制各种银行结算凭证,认真办理银行结算业务。
二、妥善保管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
三、按时领取银行对账单,根据对账单逐笔核对各单位收入解缴情况和支出报账情况,对没有将收入及时解款的单位进行登记并向主任汇报,对未达帐项要及时查明原因。
四、及时与各核算会计核对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五、做好各类票据的计划与申报,负责向财政部门领取、缴销各种票据,妥善保管好各种票据。
六、建立《票据领销登记簿》,加强对各种票据的核销监管。
七、搞好各种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八、遵守机关各项制度,认真完成卫生局安排的其它工作。
财务集中核算中心会计职责分工表
核算会计:皮明吉
负责单位:码头铺、洞市 、方石坪、杨家坊
太青 、火连坡、澧南 、道河
核算会计:向素蓉
负责单位:王家厂、闸口 、车溪 、中武
金罗 、张公庙、涔南
核算会计:崔力香
负责单位:雷公塔、盐井 、复兴厂、双龙
梦溪 、宜万 、大坪
核算会计:孙元喜
负责单位:小渡口、官垸 、如东 、九垸
永丰 、澧东 、澧澹
银行会计:向爱平
负责:负责各核算单位的银行结算业务。
票据管理、各种数据统计。
纪检监察室
一、股室职责
1、认真学习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主动查处违纪案件,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确保政令畅通。
3、积极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与党纪党性教育。
4、热情接待来信来访人员,对反映的问题认真做好记录,及时调查并给予答复。
二、具体分工
彭金龙:负责纪检监察室日常工作
疾控股
一、股室职责
1、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拟定工作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绩效考核。
2、拟定并组织实施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
3、组织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
4、组织调度全县卫生技术力量开展救灾防病工作和对重大突发疫情实施处置,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
5、统筹协调卫生医疗服务体系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全县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二、具体分工
刘 斌:主持股室日常工作,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拟定工作计划,制定实施方案,组织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调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督查考核。
王东滨: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拟定工作计划,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大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免疫规划、慢性病管理、健康教育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王立富:负责卫生项目建设工作。制定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卫生项目建设。
计财股
一、股室职责
1、参与制定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负责制定全县卫生财务管理制度和各项财务管理办法;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政策及相关的管理办法。
2、正确编制财务预、决算,经报批后组织实施,对本系统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发展规划、财务、统计业务进行指导,并组织监督检查,保障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贯彻执行。
3、负责本系统项目建设、设备配置、计划申报、审批工作。负责本系统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4、做好与相关业务部门的协调工作,正确处理日常会计、统计业务,准确编制财务报表,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数字依据。
5、协同防保部门对全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进行严格有效管理,针对经费的拨付、使用以及账务处理、定期组织进行检查、辅导,负责乡镇卫生院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征缴及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
6、负责组织对全县各卫生医疗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强化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经济管理水平和财务人员业务素质。
7、按时完成卫生局的各项中心工作。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局领导班子岗位职责
党委书记、局长孟令军:主持全面工作,重点抓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项目建设工作,联系县直片。
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合管办主任熊学金:协助全面工作,主管合作医疗,分管爱卫创建工作,联系甘码片。
副局长蔡诗菊:分管财务、计划生育、卫生监督、“两非”整治、卫生法治、医药市场整治、新农村建设、人大政协联络、行政大厅工作,联系大堰垱片。
党委委员、副局长陈钢:分管政工人事、妇幼保健、结核病防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农村卫生、老干、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联系澧阳片。
党委委员、副局长李传栋:分管医政、中医、医疗机构管理、乡镇卫生院管理年活动、卫生系统内部对口帮扶、纠纷调处、继续教育、职称改革、安全生产、红会工作,联系红湖片。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派驻)章宏国:负责纪检监察,分管综治维稳、信访、武装、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创先争优、建设满意卫生行业工作,协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联系梦溪片。
党委委员、工会主席覃惠:负责工会、女工,分管机关事务、办公室工作。
党委委员、疾控中心主任汪长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工作。
第二篇 工作职权类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06.0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8.10.01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05.01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05.01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12.01 | |
行 政 法 规
行 政 法 规
| 6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87.04.01 |
7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88.12.27 | |
8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国务院 | 1990.06.04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国务院 | 1991.12.06 | |
10 |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93.01.01 | |
11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4.09.01 | |
12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4.10.01 |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 国务院 | 1996.01.29 | |
14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6.12.30 | |
15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 国务院 | 1999.03.01 |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国务院 | 2001.06.20 | |
17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09.01 | |
18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国务院 | 2003.05.09 | |
19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3.06.16 |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 国务院 | 2003.10.01 | |
21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01.01 | |
22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11.12 | |
23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12.10 | |
24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5.06.01 | |
25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5.11.01 | |
26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国务院 | 2005.12.01 | |
27 | 艾滋病防治条例 | 国务院 | 2006.03.01 | |
28 | 护士条例 | 国务院 | 2008.05.12 | |
地 方 法 规 | 29 | 湖南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5.12.26 |
30 | 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7.12.01 | |
31 | 湖南省中医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9.01.01 | |
32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9.01.01 | |
部 门 规 章
部 门 规 章
| 33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1991.09.12 |
34 |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1992.05.11 | |
35 |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 卫生部 | 1992.10.31 | |
36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1993.01.01 | |
37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卫生部 | 1994.09.01 | |
38 |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1994.09.02 | |
39 |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 卫生部 | 1994.10.08 | |
40 | 灾害事故医疗求援工作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1995.04.27 | |
41 |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1995.06.02 | |
42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1997.01.01 | |
43 |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 卫生部 | 1997.03.17 | |
44 |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卫生部 | 1997.06.19 | |
45 |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 卫生部 | 1999.07.16 | |
46 |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 卫生部 | 1999.07.16 | |
47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卫生部 | 2000.07.01 | |
48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 卫生部 | 2000.07.10 | |
49 |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0.10.31 | |
50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1.08.01 | |
51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1.08.01 | |
52 |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 卫生部 公安部 | 2001.08.26 | |
53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2.05.01 | |
54 |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2.05.01 | |
55 |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2.05.01 | |
56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2.05.01 | |
57 | 消毒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2.07.01 | |
58 |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2.07.01 | |
59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 卫生部 | 2002.09.01 | |
60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2.09.01 | |
61 |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 卫生部 | 2002.09.01 | |
62 |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 卫生部 | 2003.05.01 | |
63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3.05.01 | |
64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3.05.12 | |
65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3.10.15 | |
66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3.11.07 | |
67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 卫生部 交通部 | 2004.05.01 | |
68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 | 2004.06.01 | |
69 |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4.11.17 | |
70 |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 卫生部 | 2005.01.05 | |
71 |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 卫生部 | 2005.01.05 | |
72 |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5.02.28 | |
73 |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 卫生部发改委财政部 | 2005.03.01 | |
74 | 血站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6.03.01 | |
75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卫生部 | 2006.03.01 | |
76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6.07.27 | |
77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6.09.01 | |
78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卫生部 工商总局 | 2007.01.01 | |
79 |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 卫生部 | 2007.02.01 | |
80 | 处方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7.05.01 | |
81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7.11.01 | |
82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8.05.12 | |
83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 卫生部 | 2008.12.01 | |
84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9.07.01 | |
85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 卫生部 人社部 | 2010.07.01 | |
86 | 医疗卫生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 卫生部 | 2010.08.01 | |
87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 卫生部 教育部 | 2010.11.01 | |
88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卫生部 | 2011.05.01 | |
89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11.07.01 | |
政 府 规 章 | 90 | 湖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1996.07.15 |
91 | 湖南省计划免疫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1997.12.30 | |
92 | 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2003.07.25 | |
93 |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2005.03.01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0项)
1、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
2、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3、护士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护士条例》第五条
4、乡村医生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6、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及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7、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签发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8、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9、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
10、传染病菌(毒)种(三类)使用单位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二)行政处罚(共131项)
【医疗执业】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
处罚种类: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
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的;(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的;(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责令暂停执业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4、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
5、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2)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3)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4)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处罚种类:处罚、处分
法律依据:《护士条例》第二十九条
6、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护士条例》第三十条
7、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1)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2)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3)泄露患者隐私的;(4)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9、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且拒不校验的
处罚种类: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0、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1、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13、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4、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15、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16、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17、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18、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书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9、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2)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3)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4)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暂扣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0、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1、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2、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罚款
法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3、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2)由他人代考、偷换答卷;(3)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身份证明、学籍等;(4)伪造有关资料弄虚作假;(5)其他严舞弊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考试资格
法律依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24、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执业医师出具伪证的
处罚种类:注销注册,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25、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在申请或参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1)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2)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3)向考核人员行贿的;(4)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核人员的;(5)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的
处罚种类:取消当年申请或参加考核的资格
法律依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26、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27、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28、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29、医疗气功人员在医疗气功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或医疗气功基本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30、违反《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1)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2)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3)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4)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5)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31、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2、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3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业、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4、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35、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36、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擅自进行胎儿的性别鉴定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公共卫生】
3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场所单位或者个人
(1)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2)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3)拒绝卫生监督的;(4)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停产、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疾病防控】
38、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不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未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工
法律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
39、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没有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学校没有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40、学校没有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的;学校没有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的,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学生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41、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不合格物品、罚款
法律依据:《学生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42、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学生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43、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44、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45、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46、放射工作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
(1)未经培训或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从事放射工作的;(2)未经上岗前健康检查而上岗的;(3)上岗后未进行定期健康检查,没有建立健康档案的;(4)上岗后未按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没有建立个人剂量档案的;(5)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47、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2)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48、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49、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1)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2)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3)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4)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5)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6)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7)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5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1)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3)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4)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5)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51、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2)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3)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4)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5)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6)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7)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52、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53、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1)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3)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4)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5)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54、有下列情形之一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55、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56、有下列行为之一
(1)非法采集血液的;(2)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3)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57、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九条
58、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
59、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一条
60、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二条
61、有下列行为之一
(1)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2)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3)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4)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5)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6)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7)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8)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9)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10)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11)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12)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
62、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
63、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
64、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
65、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
66、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四条
67、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
(1)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2)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3)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4)拒绝接诊病人的;(5)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68、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2)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3)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4)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5)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6)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7)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69、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1)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2)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4)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70、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2)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3)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4)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6)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71、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7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7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74、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75、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资格证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76、违反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77、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
(1)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2)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3)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4)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5)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6)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7)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8)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78、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79、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80、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81、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82、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83、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8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2)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85、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2)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3)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4)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5)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
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8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1)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2)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3)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4)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8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且拒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吊销接种资格
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88、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89、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疫苗
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90、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疫苗、罚款
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91、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92、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
(1)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2)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3)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4)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5)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6)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7)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8)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9)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10)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11)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93、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94、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95、对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展规定范围预防性健康检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体检、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96、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97、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2)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3)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4)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5)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98、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99、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
(1)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2)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3)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00、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有关消毒卫生要求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101、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规定的;生产禁止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102、消毒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1)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10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1)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2)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3)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4)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5)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04、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中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1)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2)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3)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4)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5)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6)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105、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
(1)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2)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3)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10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
(1)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2)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3)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4)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107、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108、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09、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四条
110、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五条
111、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2)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3)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4)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5)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6)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7)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8)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112、违反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
113、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
114、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115、非法采集血液有下列行为之一
(1)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2)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3)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4)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116、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117、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
(1)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2)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3)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4)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5)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6)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7)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8)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9)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10)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11)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12)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13)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14)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15)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16)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处罚种类:警告、注销《血站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118、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三)行政强制(共9项)
1、有下列行为之一
(1)非法采集血液的;(2)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3)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强制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2、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强制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3、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
强制种类: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
法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4、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开展性病专科诊治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强制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疫苗分发、供应和接种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强制种类:强制退还
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6、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强制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7、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
强制种类:收缴《供血浆证》
法律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8、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
强制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9、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强制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局行政许可审批指南
项目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
办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4)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5)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2、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8)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卫生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政务中心卫生窗口受理后,由县卫生局医政股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报主管局长批准,县政务中心卫生窗口制发许可证件。对审查不合格的,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期限:医疗机构设置审批30个工作日内;医疗机构执业登记45个工作日内。
收费依据与标准:湘价费[2003]44号,医疗机构设置审评费:一级医院(急救站、个体诊所)200元/个,卫生院、门诊部、医务室100元/个;医疗机构注册、发证工本费:40元/个/次。
项目名称:医师执业注册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医师执业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当场交还申请人);
(4)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当场交还申请人);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8)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2、申请变更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当场交还申请人);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卫生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政务中心卫生窗口受理后,由县政务中心卫生窗口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在医师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并报主管局长批准,县政务中心卫生窗口制发《医师执业证书》或进行变更记录。对审查不合格的,做出不予注册或不予变更注册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内。
收费依据与标准:不收费。
项目名称:护士执业注册
办理依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提交材料目录:
1、执业注册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
(5)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6)医疗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原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7)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半身白底彩色照片1张;
(9)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逾期3年提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拟执业医疗机构主管部门规定的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含综合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2、变更注册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拟执业医疗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原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4)拟执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部队医疗机构聘用的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到地方医院工作的,还需提交护士个人注册电子数据信息。
办理程序:
1、执业注册办理程序:
县政务中心卫生窗口收齐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中录入护士电子信息,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办理。
2、变更注册办理程序:
省内执业地点的变更,申请到本县执业的,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后,直接在县政务中心卫生窗口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跨省变更执业地点的,县政务中心卫生窗口收齐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办理。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内。
收费依据与标准:湘价费[2003]44号,护士执业证:2元/证,注册不收费。
项目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及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需提交的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从业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当场交还申请人);
(4)从业人员《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有姓名、执业类别等信息,原件查验后当场交还申请人);
(5)从业人员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当场交还申请人);
(6)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间、产房及手术室布局平面图;
(7)母婴保健技术相关医疗设备清单;
(8)省级卫生行政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2、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2)《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当场交还申请人);
(3)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当场交还申请人);
(4)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省级卫生行政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卫生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政务中心卫生窗口受理后,由县卫生局防保股进行资料或现场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报主管局长批准,县政务中心卫生窗口制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对审查不合格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内。
收费依据与标准:不收费。
项目名称: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核发
办理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提交材料目录:
1、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申请表;
2、托幼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教育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复印件);
4、卫生管理组织及制度、儿童保健人员名单及儿童保健医(护)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保健设备清单;
5、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复印件);
6、提供就餐的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卫生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政务中心卫生窗口受理后,由县卫生监督所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报主管局长批准,县政务中心卫生窗口制发《卫生保健合格证》。对审查不合格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内。
收费依据与标准:不收费。
项目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办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提交材料目录: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主要卫生指标监测与评价报告复印件;
5、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体检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6、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7、卫生管理组织与制度;
8、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权属证明(自有场地者提供产权证明,承租场地者提供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卫生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政务中心卫生窗口受理后,由县卫生监督所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报主管局长批准,县政务中心卫生窗口制发《卫生许可证》。对审查不合格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内。
收费依据和标准:湘价费[2003]44号,按经营场所面积收取审查审评费。<
?xml:namespace prefix="st1"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40m2:50 元,40
-200 m2:100元,200
-400 m2:150元,>
400 m2:200元。主要卫生指标监测根据不同项目,按湘价费[2009]9号收取。
项目名称: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提交材料目录: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4、水厂平面图、水源卫生防护区域地形图、供水管网图;
5、卫生管理组织与制度;
6、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7、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及检验报告或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8、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意见;
9、水质检验结果和卫生评价;
10、实验室建设和检测能力说明(无自检能力的应提交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卫生检验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协议);
11、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卫生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政务中心卫生窗口受理后,由县卫生监督所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报主管局长批准,县政务中心卫生窗口制发《卫生许可证》。对审查不合格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内。
收费依据与标准:湘价费[2003]44号,按经营面积收取现场审评费。<
40m2:50 元,40
-200 m2:100元,200
-400 m2:150元,>
400 m2:200元。
项目名称: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办理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提交材料目录: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卫生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政务中心卫生窗口受理后,由县卫生监督所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报主管局长批准,县政务中心卫生窗口制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对审查不合格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内。
收费依据和标准:湘价费[2003]44号,证照工本费:10元/证;审查审评费:总投资10万元以下420元/次,总投资10-50万元500-1200元/次,总投资50万元以上1200-2300元/次。
第三篇 制度保障类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局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制度
根据县委、县政府推行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结合卫生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通过推行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使卫生部门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切实保障,促进卫生事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全面。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2、真实详尽。公开的内容详翔实可信,准确无误。
3、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重点公开群众关心的问题,方便群众,不搞形式主义。
(三)工作目标:
以县卫生局和基层单位基本信息公开为主,初步完成统一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网络平台建设,并与县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平台实现链接。政务信息发布率和每周更新率达到100%;动态公开率在80%以上;行政审批项目全部进入县政务卫生窗口办理;群众对卫生部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工作满意率在95%以上。2011年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到2012底,形成健全的工作制度,步入规范化运行轨道,电子政务建设得到全面推进。在保证政务信息全面公开、及时更新的基础上,初步实现县卫生局及所属单位与公众的网上双向互动,能够通过网络办理申请、审批、查询、缴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事务。动态公开率在95%以上;群众对卫生部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工作满意率在98%以上。
二、公开的具体内容
(一)对外公开的内容:
1、县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
2、县卫生局领导成员职责分工;
3、局机关各股室及个人职责、办事程序、办事纪律;
4、行政许可事项;
5、行政主体发布的无密级文件;
6、卫生事业发展规划、重大工作安排及进展情况;
7、行政执法行为;
8、所属基层单位的基本信息及服务事项;
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0、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和群众利益的重大卫生决策、改革举措及办理落实情况;
11、卫生事业财政预决算;
12、药品(卫生材料、器械)集中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事项;
13、机关及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录和考核事项。
(二)对内公开的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机关工作人员录用、交流、考核、奖惩、晋升晋级、经费使用、工资福利等情况;
3、干部群众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一)公开形式。
1、凡须向全社会公开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卫生局门户网站、设立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栏、电子显示屏、编制服务指南、开展宣传活动等形式进行公开;
2、凡须向部分单位和特定人群公开的,通过政策咨询会、听证会、政务信息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3、凡须向单位内部公开的,通过内部网络、文件、会议通报、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开;
4、机关公务员办公室实行挂牌办公。
(二)公开程序。凡须由县政府统一公开的重大事项,报县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开;须县卫生局自行公开的事项,由局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市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办公室备案后公开。公开的时间以不影响决策、不影响办事为原则确定,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和长期、定期、即时公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的,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对于只涉及部分人或事的,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出解释说明。
四、组织领导与检查考核
(一)组织领导。成立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局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工作领导小组,局长黄清海任组长,副局长陈新民、陈元文、夏晓声、陈钢任副组长,所属基层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二)检查考核。把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工作纳入局机关及所属基层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之中,实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维护卫生行业的良好形象,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依照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县的具体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与技术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
县卫生监督所主要承担卫生局委托的各项卫生行政许可,依法对公共场所与生活饮用水卫生、职业健康监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等实施卫生监督检查,查处卫生违法行为。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卫生监督执法环节的主要职责是提供技术服务:承担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体检、职业健康体检,对
健康相关产品样品与非产品样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和评价,为救灾防病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技术支持。
二、规范日常工作程序
县卫生监督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局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八条禁令》的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等从业人员到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进行健康体检;要严把卫生行政许可审查关,严格按照《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的要求实施各项卫生行政许可。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卫生部等三部委《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精神,及时调整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项目,提供优质的健康体检与卫生检测服务。
对上级下达的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县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各项采样、检测任务。
三、规范突发事件处置
在发生卫生污染、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统一调度。接到相关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立即向县卫生局报告,卫生局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告并通知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流行病学调查、抽样检验,制定和实施预防控制对策,为行政处理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县卫生监督所负责调查取证、追究违法行为、提出行政处理意见。
四、规范收费行为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检测与评价等技术服务,必须严格执行湘价费[2009]9号规定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阳光”收费,确保公开透明。县卫生监督所依法收缴罚没款必须使用罚没收据,严禁擅自立项收费。两单位的收费行为都必须置于交费人监督、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之下,要经得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五、严格责任追究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局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八条禁令》的,一经查证属实,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发生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败诉或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超越职权范围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检查、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等行为,一律由纪检监察进行调查,查证属实的,按照纪检监察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凡因相互拆台、相互诋毁,发生矛盾冲突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不稳定局面的,一经调查证实,对当事人一律予以待岗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为提高我县卫生行政执法与技术服务水平,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及卫生行政执法与技术服务工作的要求,现就卫生行政执法与技术服务违纪违法行为实行责任追究作如下规定。
一、从事卫生行政执法与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必须明确各自职责,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检验检测等行为;要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实行“阳光”收费,严禁自立项目收费,严禁以其它不规范票据收费,严禁私设小金库;要服从县卫生局统一调度,加强团结协作,共同塑造卫生行业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
二、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其行政行为应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技术服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严格依法依规为服务对象提供健康体检、检验检测等服务。
三、卫生行政执法与技术服务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1、超越法定权限的;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滥用职权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6、乱收费、乱罚款、乱处罚的;
7、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卫生许可证件的;
8、利用工作职务之便索、拿、卡、要,或收受贿赂的;
9、包庇、纵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
10、发生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败诉或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11、工作日午餐饮酒或酒后执法的;
12、工作中相互拆台、相互诋毁,发生矛盾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
13、其它违纪违法行为;
四、卫生行政执法与技术服务人员发生上述行为,由所在单位或县卫生局根据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与技术服务岗位、取消执法资格。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给予辞退或党纪、政纪处分。党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5种,政纪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生上述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追究相关领导的失职渎职责任。
五、本规定由县卫生局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局廉洁执法制度
1、严禁违反程序、超标准、超范围收费或罚款;
2、严禁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卫生许可证件;
3、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4、严禁包庇、纵容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5、严禁在工作日中午饮酒和酒后执法;
6、严禁非公务需要着卫生监督制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7、严禁参与与职权有关的经营性活动;
8、严禁泄露工作涉密事项和被监督单位的商业秘密。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违反上述禁令,一律暂扣执法证件,并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局行政执法考评制度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防止执法腐败,树立良好的卫生执法形象,特订立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考评由局长、副局长、法监股长及执法单位负责人组成,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主要内容是:
1、对卫生执法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监督;
2、查违法违规案件有没有不破不立或破案不力的情况;
3、查行政执法人员有没有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现象;
4、查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有掉以轻心、推责诿过、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5、查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工作业绩。
二、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汇总后作为处终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对严重不称职的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局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快卫生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步伐,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整体素质,使执法人员做到应知应会,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持证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的,领取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
第三条 培训的基本内容包括卫生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等。
第四条 坚持集中培训和分期分批选送培训相结合的制度,县局每年组织集中培训1~2次,每次3~7天。分期分批选送优秀执法人员参加省、市培训。
第五条 新的卫生法律规范实施前,应迅速组织培训相关的执法人员。
第六条 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执法。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卫生局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申请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管理相对人直接行使执法权的职责;
(二)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廉政勤政;
(三)受过规定的执法培训;
(四)必须符合其它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 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上岗执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时,必须出示所持证件。不出示证件的,相对人有权拒绝。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工作异动,必须向所在单位上缴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证件每年须经发证单位年审,未经年审无效。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伪造、骗取、非法印制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违法执法时,其暂时不宜或根本不宜再进行执法时,局法制机构可扣其证件,并可临时中止其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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