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教育局基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LXDR—2017—04002
澧教字〔2017〕4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文件精神,县教育局印发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中小学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澧教字〔2010〕6号)文件。该办法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效果,但由于政府采购限定额度、工程结算评审方式发生了改变,特做如下修订,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项目建设实行法人负责制。县直各中学、局直各单位、各镇(街)学校校长为本单位基建项目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总务主任为基建项目建设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条 规范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立项。利用全面改薄、初中工程、危房改造等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学校需出具书面报告,经县教育局联合县财政局相关领导实地调研,县教育局党委研究通过并与财政局会签,报请县政府批准同意。计财股根据批准结果下发正式的资金计划文件后项目才能实施。
第三条 严肃学校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纪律。严禁学校举债进行建设,学校自筹资金建设项目超过1万元的必须上报县教育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才能实施。
第四条 加强资金计划管理。根据资金计划编制新建和维修方案,建设规模在资金文件下发后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需专题报告并经县教育局分管领导和局长同意后才能实施。未经同意的部分,资金由学校自行承担,并追究相关人员领导责任。
第五条 建设项目必须按程序进行。较大型新建项目必须遵循如下程序:根据资金计划文件立项、初步方案设计、办理规划许可、地质勘探、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预算、财政预算评审、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办理施工许可、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竣工备案、办理结算、结算评审。厕所等小型新建项目和维修项目程序可根据需要适当缩减。
第六条 坚持科学性、安全性和实用性的原则。各建设单位不得贪大求洋,搞形象工程,建设规模应符合学校实际办学需求及发展规划,全县中小学同类建筑采用同一建设和装饰标准。
第七条 加强项目设计管理。设计单位必须有相应资质,在设计过程中需贯彻建设单位和教育局提出的设计要点,新建项目风格必须与学校总体规划一致,设计的施工图须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才能使用。
第八条 投资规模超过500万元的较大型项目坚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评议制度。初步设计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需组织地勘、设计、建设、规划、消防、地震、水利、电力、燃气等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对设计理念、项目功能、建筑结构、装饰风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以便确定最终的建设方案和标准,满足学校使用和各部门的强制规定。
第九条 严格建设项目预算管理。县教育局建立由多家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组成专家库进行教育系统建设项目造价预算编制,并进行定期合作制。一年合作期满后征询建设学校、财政评审中心、审计局相关人员意见,对服务态度好、预算质量高的机构将继续合作。对预算质量偏低,甚至有违职业操守的预算中介机构中止合作并剔除出专家库名单。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的施工图或维修方案和当期发布的材料价格采用清单报价,力求客观、公正、全面反映建设项目的真实造价。预算编制要全面,不得有意增项或漏项,随意增加或降低投资。
第十条 严格控制附属工程规模。新建项目预算分两部分,一部分为图纸内的工程量,另一部分为经现场实际测量必须实施的配套工程,如下水道、化粪池、场坪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仅允许因设计变更原因出现的造价增加。维修项目在资金计划范围内能进入预算造价的尽量进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禁增加项目,增大工程量。无论是新建项目还是维修项目,不得将与本项主体建设无关的项目列入附属工程。增补工程造价不得突破合同金额10%的这条红线。
第十一条 坚持财政预算评审制度。无论是专项经费项目还是学校自筹资金项目都必须进行财政预算评审。建设项目预算结果经县教育局审核,预算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由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按规定直接下浮,预算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学校报县财政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评审结果将成为项目招投标、项目结算审计的主要依据。如县政府预算评审额度调整,将按新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严格坚持结算审计制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学校根据施工企业编制的结算书和相应资料组织进行项目结算审计。其中:合同资金在10万元以下,且增补工程未突破合同资金10%的报送县教育局审计室审计,增补工程超过10%的由分管审计和计财的局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审计;合同资金超过10万元且在200万元以下的,报送县财政评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合同资金超过200万元的报送县审计局审计。如县政府结算审计政策发生调整,按新文件执行。
学校作为建设主体,结算审计工作必须精心组织且全程参与,并负责整理如下资料:学校提出结算评审的申请报告(结算价超过合同价10%的须经分管财经的副县长签字)、工程合同书、施工图(竣工图)、招投标报价清单、财政预算评审结论、变更通知书和变更签证单(签证单需学校、监理、计财股签字)及工程完工结算书(含电子文档)。为加强资金计划管理,计财股需派人参与结算审计。
第十三条 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行为。项目预算评审价在20万元以下的,建设学校可自行组织采购,但同一单位全年工程类总额不得超过30万元;项目预算评审价在20万元至30万元的需采用网上竞价方式进行政府采购;预算评审价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政府采购;预算评审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公开招标。如县政府研究同意采取其它方式进行招投标的,按县政府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县采购办、县招标办有关规定,会同教育局和招标代理机构认真做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在确定施工队伍时,要通过学校行政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报县教育局计财股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局长同意并公示后再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加强合同管理。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需在招投标完成后迅速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的内容包括:①工程名称;②工程概况;③承包范围;④承包造价;⑤开工、竣工日期;⑥质量保证和保修承诺;⑦变更和结算方式;⑧双方的责任和义务;⑨安全责任;⑩其它事项。施工企业不得转包或肢解分包,合同文书要分别交计财股和审计室各一份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和预算方案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项目变更,严禁擅自变更设计图纸,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产生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因地质情况变化、设计不科学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和增加造价的需报县教育局,县教育局会同县财政局、建设单位、工程监理、设计人员、施工企业代表到现场查勘后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形成会议纪要、相关人员签字备案)。确需变更的,按设计变更——编制预算——财政预算评审——教育局计财股初步审核——计财股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程序执行。工程的变更情况,应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制。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严格检查入场建筑材料质量和施工工序、进度、质量、安全等各个环节,详细记录监理日志。
第十八条 加强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环节验收。项目施工中每道工序,均应由施工单位在做好自检及隐蔽工程记录的同时提出验收申请,由工程监理人员和县住建局质监人员进行现场验收,上道工序验收合格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专人监督制。建设单位需指定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教师为现场质量监督员,负责对进场材料、施工工艺、施工安全全程监督。现场质量监督员要经常与施工员、监理工程师沟通,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条 项目学校应加强校舍安全管理。一是要实施日常校舍安全排查制度,发现的小隐患要及时组织力量排除,较大的校舍险情要立即将校舍封存并及时报告。二是要加强在建工程安全管理,施工现场要全面封闭,严禁非施工人员(特别是学校师生)进入施工现场,还要做好建筑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做到文明施工,妥善处理好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问题,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部门联合进行。参加验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字,按相关规定进行竣工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组织竣工决算审计,按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工程基础完工后,拨款额度不得超过合同价的20%;主体完工后,拨款额度不得超过合同价的50%;竣工验收后,拨款额度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办理决算审计后,拨付工程造价总额的90%;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待竣工验收一年后结算。因资金来源问题或垫资项目、捐资项目,工程款拨付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施工企业在项目实施期间应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时收集、保管好建设工程文件档案资料及建设前后的图片和文字材料;竣工后,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学校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资料管理,按照一个项目一个档案的原则,对项目建设形成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特别是对建设规模、项目设计、招投标文件、变更项目预决算评审等方面形成的文书,要收集归档,完整记录每个项目建设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 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将根据工程进度不定期检查项目建设及管理情况,对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投资控制不严、基建财务管理不善、不按基建程序办事的建设单位,可责令其停工整顿或停止项目拨款,同时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建筑市场规定的有关人员和单位,按省纪委、省监察厅联合制定的《共产党员和干部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湘纪发〔1996〕6号)和《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察部令第68号)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县本级教育单位通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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