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财政局行政执法职权公告
LXDR—2017—09002
澧财发〔2017〕66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办公室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澧政办明电〔2017〕43号)文件精神,现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财政局行政执法职权予以公告。
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财政局行政执法职权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财政局
2017年8月10日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财政局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财政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二、行政执法职权清理登记表
职权类别 | 职权内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行政许可 | 1.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十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 | |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 | ||
行政处罚 | 3.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行为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 |
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 ||
5.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 ||
6.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 ||
7.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账等行为的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 ||
8.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等行为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 ||
9.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以及会计人员在企业中有上述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 | ||
10.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一条 | ||
11.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等行为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 ||
12.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等行为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 ||
13.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等行为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 ||
1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 ||
15.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等行为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 ||
1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 ||
17.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等行为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 ||
18.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 | ||
19.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 ||
20.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 ||
21.企业和个人有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等行为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 ||
22.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
2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 ||
2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 ||
25.单位和个人有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
26.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 ||
27.违反《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等行为的 |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
28.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或者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的 |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
29.违反《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无收费许可证或者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等行为的 |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
30.违反《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收费单位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或者不亮证收费等行为的 |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3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 ||
3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尚不构成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
3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 ||
34.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等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
35.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 ||
36.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 ||
37.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等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 ||
38.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 ||
行政强制 | 39﹒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被检查单位的存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 |
40﹒证据先行登记保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
41﹒加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
||
42. 暂停或停止拨付财政资金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 | ||
行政征收 | 43﹒非税收入征收 |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 | |
行政检查 | 44﹒对政府采购活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 | |
45﹒对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 ||
46﹒对预算单位和社会团体非税收入票据的检查 |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
47.非税收入征收等工作的监督稽查 |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
48﹒对会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三条 | ||
其他行政行为 | 49﹒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四十九条 | |
50.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十九条 | ||
51.非税收入票据年检 | 《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湘财非税〔2013〕1号)第四十二条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十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
2.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
(二)行政处罚(共36项)
1、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行为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2.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通报、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3.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通报、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5.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账等行为的
(1)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账的;
(2)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生成的会计账簿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的;
(3)委托不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6.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等行为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
(1)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2)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3)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4)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5)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7.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以及会计人员在企业中有上述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通报、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
8.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一条
9.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等行为的
(1)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2)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3)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4)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5)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10.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等行为的
(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3)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4)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5)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11.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等行为的
(1)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2)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3)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4)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5)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1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2)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3)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4)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5)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13.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等行为的
(1)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2)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3)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4)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5)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6)违反国家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1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15.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等行为的
(1)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2)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3)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4)虚列投资完成额;
(5)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1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
17.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18.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19.企业和个人有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等行为的
(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3)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20.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2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2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23.单位和个人有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的
(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2)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5)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24.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25.违反《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等行为的
(1)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
(2)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
(3)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的;
(4)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
(5)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的非税收入资金的;
(6)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7)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
(8)违规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的;
(9)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追缴违法资金
法律依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26.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或者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7.违反《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无收费许可证或者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等行为的
(1)无收费许可证或者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的;
(2)不开具规定的收费票据或者扩大收费票据使用范围收费的;
(3)收费单位合并、分设、改变名称或者收费项目、标准调整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继续收费的;
(4)收费单位被撤消或者收费项目被撤消、废止后不终止收费的;
(5)转借、转让、涂改和擅自印制收费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
法律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8.违反《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收费单位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或者不亮证收费等行为的
(1)收费单位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或者不亮证收费的;
(2)收费单位不按规定接受年检年审或者不如实提供账册、收费票据等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
法律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行为的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3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尚不构成犯罪
(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3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处罚各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32.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等行为的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处罚各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33.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34.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通报、取消代理采购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35.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等行为的
(1)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
(2)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3)从事营利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36.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三)行政强制(共4项)
1.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被检查单位的存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2.证据先行登记保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加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4.暂停或停止拨付财政资金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四)行政征收(共1项)
非税收入征收
法律依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
(五)行政检查(共5项)
1.对政府采购活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
2.对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3.对预算单位和社会团体非税收入票据的检查
法律依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4.非税收入征收等工作的监督稽查
法律依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5.对会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三条
(六)其他行政行为(共3项)
1.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四十九条
2.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
法律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十七条
3.非税收入票据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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