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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教育局行政执法职权公告

发布时间:2017-08-15 10:38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

LXDR-2017-04003
澧教通〔2017〕38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办公室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澧政办明电〔2017〕43号)文件精神,现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教育局行政执法职权予以公告。

  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教育局行政执法职权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教育局
2017年8月14日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教育局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教育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二、行政执法职权清理登记表

 

职权类别 职权内容 法律依据 备注
行政许可 1﹒民办文化教育办学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2﹒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3﹒校车使用许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 4﹒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5﹒在国家相关教育考试中作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6﹒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7﹒教师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使用假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8﹒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在幼儿园附近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9﹒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10﹒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1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12﹒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出资人违反《民促法条例》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不依照有关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比例;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13﹒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14.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15.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16.违规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17.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九条  
  18.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1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或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行政检查 20.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三条   
  21.负责监督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22.负责监督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3.指导和检查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六条  
  24.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民办文化教育办学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2﹒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3.校车使用许可

  法律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二)行政处罚(共16项)

  1.处罚情形: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2.处罚情形:在国家相关教育考试中作弊的。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责令停止参加相关考试1—3年,宣布考试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3.处罚情形: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

  处罚种类:宣布考试无效,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4.处罚情形:教师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使用假资格证书。

  处罚种类:撤销教师资格;没收教师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5.处罚情形: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在幼儿园附近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6.处罚情形: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7.处罚情形: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8﹒处罚情形: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9﹒处罚情形: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出资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不依照有关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比例;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处罚种类: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10﹒处罚情形: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11.处罚情形: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12.处罚情形: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顿;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13.处罚情形:违规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处罚种类: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取消颁发证书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14.处罚情形: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处罚种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九条

  15.处罚情形: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处罚种类: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16.处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或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1-3年、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三)行政检查(共5项)

  1.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三条

  2.负责监督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3.负责监督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

  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4.指导和检查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法律依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六条

  5.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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