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畜牧兽医水产局行政执法职权公告
LXDR-2017-33001
澧畜水字〔2017〕23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办公室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澧政办明电〔2017〕 43 号)文件精神,现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畜牧兽医水产局行政执法职权予以公告。
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畜牧兽医水产局行政执法职权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畜牧兽医水产局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畜牧兽医水产局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畜牧兽医水产局
单位类别:法律授权组织
二、行政执法职权清理登记表
职权类别 | 职权内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行政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 |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核发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 ||
在本省天然水域内捕捞珍稀、濒危贝类运往省外审批 | 《湖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
执业兽医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 | ||
行政处罚 | 违法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处罚 |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
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八条 | ||
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九条 | ||
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 ||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 | ||
违法销售种畜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相关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 ||
非法使用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
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非法取得兽药生产、兽药经营许可证和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
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
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
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
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未作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处罚 |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
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进行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生产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原料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
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
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生产经营不合格饲料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
养殖者违法使用饲料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 ||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 ||
对冒用农产品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 ||
对实验室违法行为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
未经批准运输或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实验室进行实验活动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
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
违反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
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 ||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面滩涂荒芜一年的逾期未开发利用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 ||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 ||
擅自向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其他自然水域投放水产苗种;引进水产苗种不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验产地检疫证明;销售非法生产的、假冒,或者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 ||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
违反捕捞许可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 ||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 ||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 | ||
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污染或者渔业污染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七条 |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
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保护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 ||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运输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 ||
非法驯养繁殖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水生野生保护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 ||
屠宰、经营、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等禁止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场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办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 ||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 ||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控制、扑灭动物病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违法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 ||
未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 | ||
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 | ||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 | ||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 | ||
行政强制 | 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向引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验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应当经引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疫,检疫不合格的,予以销毁 |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强制拆解应报废的渔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 | ||
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疫点、疫区扑杀、销毁、无害化处理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
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 | ||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 | ||
查封、扣压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 ||
查封或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和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场所 |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
行政确认 | 对动物疫情的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 | |
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解除的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三条 | ||
行政赔偿 | 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的严重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 | |
行政监督 | 对养殖用水水质监测、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等水产品质量安全要素的抽样检测 |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二十条 | |
对渔获物、渔业证件、渔船、渔具、捕鱼方法以及渔用配合饲料、渔用药品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 ||
捕捞渔业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 ||
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 | ||
农产品、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
兽药监督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 ||
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条 | ||
对渔业水域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 | 《湖南省渔业条例》第六条 | ||
对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检疫,进行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 | ||
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场实施现场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
对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六条 | ||
对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 ||
对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
其它行政行为 |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0项)
1、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2、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3、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4、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5、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7、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8、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核发
法律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五条
9、在本省天然水域内捕捞珍稀、濒危贝类运往省外审批
法律依据:《湖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10、执业兽医注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
(二)行政处罚(共85项)
【综合类】
1、处罚情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2)销售、推广未依法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
(3)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
(4)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禽系谱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处罚情形: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八条
3、处罚情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
(2)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
(3)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九条
4、处罚情形: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
5、处罚情形: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6、处罚情形: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
7、处罚情形: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8、处罚情形: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9、处罚情形: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
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10、处罚情形: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11、处罚情形: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件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12、处罚情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生产、经营假、劣兽药
(2)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
(3)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3、处罚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及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4、处罚情形: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15、处罚情形: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16、处罚情形: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财物、吊销证件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7、处罚情形: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18、处罚情形: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
品用于动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19、处罚情形: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0、处罚情形: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21、处罚情形: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
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2、处罚情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3、处罚情形: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24、处罚情形: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25、处罚情形: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供人消费,未作无害化处理;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供人消费的,未提供农业部认定的兽药
安全性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的证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26、处罚情形: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7、处罚情形: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8、处罚情形:无生产许可证进行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生产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9、处罚情形: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和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0、处罚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1、处罚情形: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2、处罚情形: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
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罚款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33、处罚情形: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罚款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4、处罚情形: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产品、罚款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5、处罚情形: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罚款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36、处罚情形: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罚款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37、处罚情形: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8、处罚情形: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罚款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39、处罚情形: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罚款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40、处罚情形: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41、处罚情形: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42、处罚情形: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43、处罚情形: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44、处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45、处罚情形: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46、处罚情形: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47、处罚情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2)实验室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
(3)实验室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
(4)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5)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
(6)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7)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
(8)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48、处罚情形:未经批准运输或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证件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49、处罚情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2)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
(3)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4)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5)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50、处罚情形: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
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措施"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证件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51、处罚情形: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传染
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证件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52、处罚情形:违反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53、处罚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54、处罚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55、处罚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56、处罚情形: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渔政监督管理】
57、处罚情形: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渔获物和渔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58、处罚情形: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面滩涂荒芜一年的逾期未开发利用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
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59、处罚情形: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
处罚种类:没收种苗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60、处罚情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擅自向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其他自然水域投放水产苗种
(2)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培育的个体及其后代未采取隔离措施,或者将可育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培育的可育个体及其后代投放到自然水域或
者与自然水域相通的其他水域"
(3)引进水产苗种不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验产地检疫证明
(4)销售非法生产的、假冒,或者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给使用者造成损失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61、处罚情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
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62、处罚情形: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63、处罚情形: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64、处罚情形:违反捕捞许可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65、处罚情形: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66、处罚情形: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
67、处罚情形: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污染或者渔业污染事故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七条
68、处罚情形: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69、处罚情形: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保护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70、处罚情形: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71、处罚情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运输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72、处罚情形:非法驯养繁殖水生野生保护动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73、处罚情形: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水生野生保护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及所获标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动物卫生、防疫监督管理】
74、处罚情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
(2)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
(3)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75、处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76、处罚情形:屠宰、经营、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等禁止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77、处罚情形: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场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输审
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78、处罚情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79、处罚情形:转让、变造、伪造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80、处罚情形: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81、处罚情形: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控制、扑灭动物病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
产品;违法发布动物疫情"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82、处罚情形:未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
83、处罚情形: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2)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3)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
"84、处罚情形: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
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
85、处罚情形: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
(三)行政强制(共6项)
"1、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向引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验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应当经引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检疫,检疫不合格的,予以销毁"
强制种类:销毁
法律依据:《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强制拆解应报废的渔船
强制种类:强制拆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
2、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疫点、疫区扑杀、销毁、无害化处理
强制种类:扑杀、销毁、无害化处理
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强制种类:强制免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
"4、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
施,迅速扑灭疫病。"
强制种类: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
5、查封、扣压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畜禽水产品
强制种类:查封、扣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6、查封或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原料和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场所
强制种类:查封、扣押
法律依据:《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四)行政确认(共2项)
1、对动物疫情的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
2、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解除的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三条
(五)行政赔偿(1项)
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水产种质资源有严重影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
(六)行政检查(共14项)
1、对养殖用水水质监测、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等水产品质量安全要素的抽样检测
法律依据:《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二十条
2、对渔获物、渔业证件、渔船、渔具、捕鱼方法以及渔用配合饲料、渔用药品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3、捕捞渔业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4、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
5、农产品、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6、兽药监督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7、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条
8、对渔业水域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
法律依据:《湖南省渔业条例》第六条
9、对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检疫,进行监督抽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
10、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11、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2、对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六条
13、对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14、对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七)其他行政行为(共1项)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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