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农业局行政执法职权公告
LXDR-2017-15001
澧农发[2017]19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办公室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澧政办明电[2017]43号)文件精神,现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农业局行政执法职权予以公告。
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农业局行政执法职权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农业局
2017年8月28日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农业局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农业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二、行政执法职权清理登记表
职权类别 | 职权内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行政许可 |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除进出口种子和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
2、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
3、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其他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审核 |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 ||
4、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条、第六条 | ||
行政处罚 | 5、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 | |
6、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
7、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 ||
8、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 ||
9、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
10、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
11、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
12、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
13、无证或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蚕种的处罚 |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
14、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
15、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
16、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
17、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 ||
18、违法销售蚕种的处罚 |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
19、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
20、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
21、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
22、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 ||
23、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
24、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
25、涂改种子标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
26、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
27、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
28、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 | ||
29、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 | ||
30、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 | ||
31、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
32、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 | ||
33、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
34、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 | ||
35、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
36、农药生产企业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 ||
37、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
38、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
39、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或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 ||
40、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
41、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42、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
43、农药经营者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
44、农药经营者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
45、农药经营者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
46、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
47、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
48、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 ||
49、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
50、不按照按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
51、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
52、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53、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
54、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
55、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
56、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
57、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
58、生产、销售的肥料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 ||
59、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
60、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
61、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 ||
62、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
63、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或者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 ||
64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按要求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四款 | ||
65、农产品批发市场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未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四款 | ||
66、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
67、在限制生产区内生产供人畜食用的农产品的处罚 |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
68、经营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未建立、保存经营档案的处罚 |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
69、在休药期内使用农药,或者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收获、捕捞、采集农产品的处罚 |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
70、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档案,或者生产档案记录弄虚作假的处罚 |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
71、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国务院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 ||
72、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国务院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 | ||
73、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公布信息、停止销售、召回产品以及未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国务院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 ||
74、未按规定制作、保存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
75、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
76、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
77、处罚引入或者生产经营一类、二类外来物种的处罚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
78、引入者、生产经营者向野外扩散、放生或者丢弃一类、二类外来物种的处罚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
79、引入者、生产经营者造成一类、二类外来物种逃逸、扩散、外泄或者对前述行为不报告、不采取措施和清除的处罚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 ||
80、对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及其后代未按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的处罚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81、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生产经营外来物种档案的处罚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
82、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外来物种信息或者监测数据的处罚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
83、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 ||
84、破坏耕作层土壤或未按照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的要求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处罚 |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
85、破坏、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的处罚 |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
86、违法捕捉、出售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的处罚 |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 ||
87、提供不符合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用作农用肥料的处罚 |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
88、破坏或者侵占农业环境保护设施的处罚 |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 ||
89、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
90、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7条、第119条: | ||
91、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
92、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
93、伪造、倒卖、转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
9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
95、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报、警报、农业生物灾害信息的处罚 | 《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 ||
96、进行当地未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活体试验、研究,不依法采取隔离措施的处罚 | 《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
97、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
98、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
99、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
100、擅自调运必须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
101、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
102、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 ||
行政强制 | 10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 | |
104、封存或者扣押与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 ||
105、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 ||
106、监督销毁被污染的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农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
107、监督销毁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销售的农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 ||
108、查封、扣押有关资料、违法产品、生产工具、设备,查封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生产经营场所 | 《国务院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 ||
109、封存或者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
110、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有毒有害物质超过限量标准的农产品 |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 ||
111、查封、扣押擅自引入、生产经营的外来物种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
112、调运检疫和复检中发现无法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或违规调运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行政强制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条 | ||
113、疫情铲除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四条 | ||
114、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引起疫情扩散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 ||
行政给付 | 115、特大疫情补助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六条;《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 |
行政确认 | 116、耕地地力等级确认 |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
117、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竣工验收前出具耕地质量验收报告;对国家投资改造的中低产田和新开垦耕地工程竣工验收 |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九条 | ||
118、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等级确认 |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
119、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资格审查(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
120、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
121、对申请涉及农业环境的科技成果鉴定出具农业环境效益证明 |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
122、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初审 |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
行政检查 | 123、进入种子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
124、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 ||
125、对县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126、对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情况(基本农田地力、生态农业、环境状况和地力)进行监督检查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
127、对蔬菜基地的地力质量监督检查对蔬菜基地的蔬菜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 《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 | ||
128、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 ||
129、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
130、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二十四条 | ||
131、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
132、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 ||
133、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 ||
134、对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废水污水的监测 |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 ||
135、组织对进入农业环境中的污染物进行经常性监测 |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 ||
136、对本县内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事故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处理 |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
137、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外来物种检查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
138、植物产品检疫监督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四条 | ||
139、对辖区的植物检疫对象3-5年一次普查及对重点植物检疫对象每年行政检查调查 |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六条 | ||
14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 | ||
行政奖励 | 141、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八条第二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六条 | |
142、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条 | ||
143、对在耕地质量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 | ||
144、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 | ||
145、对在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宣传教育及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 | ||
146、对在防治外来物种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
二、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四项)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除进出口种子和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2、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3、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其他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审核
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4、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条、第六条
(二)行政处罚(共九十八项)
1、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
2、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3、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4、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5、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7、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8、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9、无证或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蚕种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0、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11、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12、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13、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14、违法销售蚕种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5、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16、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17、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18、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19、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0、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21、涂改种子标签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22、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23、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24、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
25、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
26、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
27、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28、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
29、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处罚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30、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
31、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32、农药生产企业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33、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34、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35、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或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36、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37、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38、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39、农药经营者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40、农药经营者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41、农药经营者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42、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43、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44、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45、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46、不按照按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47、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48、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49、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50、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51、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52、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53、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54、生产、销售的肥料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55、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56、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57、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58、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59、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或者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60、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按要求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四款
61、农产品批发市场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未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四款
62、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63、在限制生产区内生产供人畜食用的农产品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64、经营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未建立、保存经营档案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65、在休药期内使用农药,或者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收获、捕捞、采集农产品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66、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档案,或者生产档案记录弄虚作假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67、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国务院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68、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国务院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
69、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公布信息、停止销售、召回产品以及未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国务院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70、未按规定制作、保存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71、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72、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73、处罚引入或者生产经营一类、二类外来物种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74、引入者、生产经营者向野外扩散、放生或者丢弃一类、二类外来物种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75、引入者、生产经营者造成一类、二类外来物种逃逸、扩散、外泄或者对前述行为不报告、不采取措施和清除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76、对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及其后代未按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77、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生产经营外来物种档案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78、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外来物种信息或者监测数据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79、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80、破坏耕作层土壤或未按照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的要求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81、破坏、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82、违法捕捉、出售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83、提供不符合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用作农用肥料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84、破坏或者侵占农业环境保护设施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85、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86、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87、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88、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89、伪造、倒卖、转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90、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91、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报、警报、农业生物灾害信息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92、进行当地未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活体试验、研究,不依法采取隔离措施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93、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94、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95、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96、擅自调运必须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97、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98、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三)行政强制(共十二项)
1、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
2、封存或者扣押与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3、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4、监督销毁被污染的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农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5、监督销毁违反规定的销售的农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6、查封、扣押有关资料、违法产品、生产工具、设备,查封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依据:《国务院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7、封存或者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8、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有毒有害物质超过限量标准的农产品
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9、查封、扣押擅自引入、生产经营的外来物种
法律依据:《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10、调运检疫和复检中发现无法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或违规调运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行政强制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条
11、疫情铲除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四条
12、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引起疫情扩散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四)行政给付(共一项)
1、特大疫情补助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六条;《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五)行政确认(共七项)
1、耕地地力等级确认
法律依据:《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竣工验收前出具耕地质量验收报告;对国家投资改造的中低产田和新开垦耕地工程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九条
3、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等级确认
法律依据:《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资格审查(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5、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
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6、对申请涉及农业环境的科技成果鉴定出具农业环境效益证明
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7、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初审
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六)行政检查(共十八项)
1、进入种子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3、对县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4、对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情况(基本农田地力、生态农业、环境状况和地力)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5、对蔬菜基地的地力质量监督检查对蔬菜基地的蔬菜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
6、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7、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8、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
9、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0、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11、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12、对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废水污水的监测
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13、组织对进入农业环境中的污染物进行经常性监测
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14、对本县内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事故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15、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外来物种检查
法律依据:《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16、植物产品检疫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四条
17、对辖区的植物检疫对象3-5年一次普查及对重点植物检疫对象每年行政检查调查
法律依据:《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六条
18、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
(七)行政奖励(共六项)
1、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六条
2、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条
3、对在耕地质量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法律依据:《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
4、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法律依据:《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
5、对在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宣传教育及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法律依据:《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
6、对在防治外来物种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依据:《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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