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职权公告
LXDR-2017-13001
澧建发〔2017〕31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办公室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澧政办明电〔2017〕43 号)文件精神,现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职权予以公告。
附件: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职权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8月31日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二、行政执法职权清理登记表
职权类别 | 职权内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行政许可 | 1﹒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第十一条 | |
2﹒因工程建设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158号)第三十条 | ||
3﹒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第二十九条 | ||
4﹒城市古树名木迁移审核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第二十五条 | ||
5﹒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第三十一条 | ||
6﹒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第二十条 | ||
7.城镇排水许可证核发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103项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5第21号)第三条 | ||
8.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07项 | ||
9..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第三十八条 | ||
10.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梁)上行驶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第二十八条 | ||
11.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审批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十五条 | ||
12.砍伐、修剪(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修剪除外)城市树木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第二十一条 | ||
13. 权限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 ||
行政处罚 | 1.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 | |
2.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条 | ||
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的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一条 | ||
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三条 | ||
5. 注册造价工程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二条 | ||
6. 注册造价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三条 | ||
7. 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四条 | ||
8. 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五条 | ||
9.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等行为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 | ||
10.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七条 | ||
11. 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经过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 ||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 | |||
12.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 ||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 | |||
13.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法将建设工程肢解进行分包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 ||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二条 | |||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三十九条 | |||
4.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三十七条 | |||
14.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七条 | |||
15. 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9条第二款 | ||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62条第二款 | |||
16.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 | ||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九条 | |||
17. 建设单位违反招投标、工程质量、工程监理、报备等规定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 | ||
18.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等的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 ||
19. 对建建设单位在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九条 | ||
20.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未取得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等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 | ||
21.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一条 | ||
22.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
23. 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等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
2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 ||
25.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织招投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 ||
26.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
27.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
28.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 ||
29.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
30.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 ||
31.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 ||
32.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 ||
33.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 ||
34.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六条 | ||
35.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等的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二十五条、三十七条 | ||
36. 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八条 | ||
37.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 | ||
38. 对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第十七条 | ||
39.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等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七条 | ||
40.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等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一条 | ||
41.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等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 | ||
42. 对建设单位有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七条 | ||
43.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八条 | ||
44.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三条 | ||
45. 施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三十八条 | ||
46. 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四十条 | ||
47.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 ||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 | |||
48.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八条 | ||
49.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条 | ||
50.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或者未对设计结构完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五条 | ||
51. 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 | ||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六条 | |||
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第十九条 | |||
52.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等的处罚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第十八条 | ||
53. 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三十七条 | ||
54.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
55.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
56.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三条 | ||
57.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的;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等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 | ||
58.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五条 | ||
59.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 | ||
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四条 | |||
60.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十条 | ||
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五条 | |||
61.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
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
62. 对建筑施工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
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
63.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等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一条 | ||
64.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九条 | ||
65.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条 | ||
66. 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六条 | ||
67. 对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接分包工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 |||
68.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手段、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资质证书,伪造资质证书,涂改资质证书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 ||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第三款 | |||
69.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或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五条 | ||
70. 对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或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或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等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 | ||
71.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等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一条 | ||
72. 监理单位涂改、伪造、出借、转让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六条 | ||
73. 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三十一条 | ||
74.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八条 | ||
75. 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 | ||
76. 监理单位违反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的或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等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二条 | ||
77. 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八条 | ||
78. 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条 | ||
79.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九条 | ||
80. 监理人员未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等的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 | ||
81.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行为等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六条 | ||
82.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九条 | ||
83. 勘察设计单位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等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第二十五条 | ||
84.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的处罚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 | ||
85.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等的处罚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十条 | ||
86. 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注册建筑师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三十一条 | ||
87.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六条 | ||
88.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七条 | ||
89.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六条 | ||
90. 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八条 | ||
91. 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九条 | ||
92.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条 | ||
93. 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二条 | ||
94.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等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一条 | ||
95. 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等的处罚 |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35条 | ||
2. 《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省政府160号)第35条 | |||
96.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第五十二条 | ||
97.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或者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第五十一条 | ||
98. 擅自关闭或者开启公共管道燃气阀门的或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接地引线等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第四十九条 | ||
99.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未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第四十八条 | ||
100. 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或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等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第四十六条 | ||
101. 燃气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记等的处罚 |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 ||
102. 燃气供应企业没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就从事燃气经营的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第四十五条 | ||
103.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第四十七条 | ||
104. 燃气经营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第四十八条 | ||
105.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或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等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第五十条 | ||
106.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等的处罚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第三十条 | ||
107.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给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处罚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第三十二条 | ||
108. 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等的处罚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第三十四条 | ||
109.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等的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474号)第40条 | ||
110.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474号)第41条 | ||
111. 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474号)第43条 | ||
112. 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474号)第44条 | ||
113.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等的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474号)第45条 | ||
114. 破坏游览秩序,擅自或未按照指定的地点在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听劝阻的;擅自填堵风景区内水系、采石、挖沙取土、葬坟等的处罚 |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27条 | ||
115.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违章建设的处罚 |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省人大)(修正)第26条 | ||
116.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活动的处罚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17条 | ||
117. 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第29条第1款 | ||
2.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25号)第31条第1款 | |||
118. 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第29条第2款 | ||
2.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25号)第31条第2款 | |||
119. 损坏城市花草树木的;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等的处罚 | 1.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第27条 | ||
2.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25号)第29条第1款: | |||
120.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1.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第28条 | ||
2.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25号)第30条 | |||
121.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第四十条 | ||
122.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的;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第四十二条 | ||
123. 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进行涉及市政公用设施施工和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破坏、占用、接线等行为的,或因特殊情况需要拆迁照明设施的,未经城市道路照明管理部门同意的处罚 |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行政强制 | 1﹒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第二十九条 | |
2﹒责令限期清除、拆除 |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 第三十八条 | ||
3﹒查封或者扣押 |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行政检查 | 1﹒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 《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 | |
2﹒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 |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
3﹒对燃气企业、销售网点的监督检查 | 《湖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
4.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条 | ||
行政奖励 | 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3项)
1.许可情形: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十六条
2.许可情形:因工程建设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3.许可情形: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4.许可情形:城市古树名木迁移审核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5.许可情形: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6.许可情形: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7.许可情形:城镇排水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03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
8.许可情形: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07项
9.许可情形: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4项
10.许可情形: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梁)上行驶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1.许可情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审批
法律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十五条
12.许可情形:砍伐、修剪(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修剪除外)城市树木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13.许可情形:权限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
(二)行政处罚(共123项)
1.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5.注册造价工程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6.注册造价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其注册
法律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7.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8.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9.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等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10.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1.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经过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1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13.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法将建设工程肢解进行分包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14.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15.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9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第二款
16.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17.建设单位违反招投标、工程质量、工程监理、报备等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8.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等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19.对建建设单位在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0.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未取得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等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21.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22.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23.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等情形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2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取消一年至三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投标资格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2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织招投标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26.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27.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2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29.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取消一年至二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投标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30.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取消一年至三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投标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31.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收受财物、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在参加评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32.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33.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34.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35.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36.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八条
37.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38.对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9.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40.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41.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42.对建设单位有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43.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
4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
45.施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46.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47.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48.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49.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
50.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或者未对设计结构完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51.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52.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53.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54.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55.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56.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57.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的;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58.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59.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施工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60.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61.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62.对建筑施工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63.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64.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65.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66.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67.对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接分包工程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68.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手段、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资质证书,伪造资质证书,涂改资质证书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69.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或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70.对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或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或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71.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
72.监理单位涂改、伪造、出借、转让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73.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74.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75.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76.监理单位违反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的或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77.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法律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78.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79.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80.监理人员未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81.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行为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82.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
83.勘察设计单位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8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法律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85.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86.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注册建筑师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行业务、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87.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8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行业务、吊销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89.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90.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91.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92.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93.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94.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95.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省政府160号)第三十五条
96.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97.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或者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98.擅自关闭或者开启公共管道燃气阀门的或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接地引线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99.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未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100.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或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01.燃气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记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102.燃气供应企业没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就从事燃气经营的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03.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04.燃气经营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105.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或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106.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107.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给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108.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109.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
110.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
111.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
112.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
113.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
114.破坏游览秩序,擅自或未按照指定的地点在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听劝阻的;擅自填堵风景区内水系、采石、挖沙取土、葬坟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15.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违章建设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16.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117.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118.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其设点、提请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119.损坏城市花草树木的;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120.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121.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22.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的;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23.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进行涉及市政公用设施施工和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破坏、占用、接线等行为的,或因特殊情况需要拆迁照明设施的,未经城市道路照明管理部门同意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三)行政强制(共3项)
1.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2.责令限期清除、拆除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四)行政检查(共4项)
1.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
2.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3.对燃气企业、销售网点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4.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条
(五)行政奖励(共1项)
1.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法律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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