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职权公告
LXDR-2017-02001
澧发改综〔2017〕6号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办公室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澧政办明电[2017]43号文件精神,现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职权予以公告。
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职权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9月13日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发展和改革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二、行政执法职权清理登记表
职权类别 | 职权内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行政许可 |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2.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 | ||
3.权限内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的核准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六条、《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 ||
4.重大类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六条、《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 ||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 ||
6.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价格制定、调整、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第二十条 | ||
行政处罚 | 7.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
8.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
9.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招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 ||
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 ||
1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
1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 ||
1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 ||
14.评标委员会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 ||
15.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 ||
16.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 ||
17.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 ||
18.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中标人不按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
19.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除有正当理由外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 ||
行政处罚 | 20.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 |
21.重点建设项目中违反招标投标、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
22.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湖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二十四条 | ||
23.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 ||
24.项目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 ||
25.经营者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 ||
26.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 ||
27.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 ||
28.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想提高收费标准;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 ||
29.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 ||
30.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 ||
行政处罚 | 31.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处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以及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 |
32.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对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定价成本监审、价格监测和其他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不配合,拒绝提供有关帐簿、单据、凭证、文件、电子信息等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 《价格违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 ||
33.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
34.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 | ||
35.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 | ||
36.无收费许可证或者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不开具规定的专用收款收据或者扩大专用收款收据使用范围收费;收费单位合并、分设,改变名称或者收费项目、标准调整后,未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继续收费;收费单位被撤销或者收费项目被撤销、废止后不终止收费;转借、转让、涂改和擅自印制收费许可证。 | 《湖南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
37.收费单位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或者不亮证收费的;收费单位不按规定接受年检年审或者不如实提供帐册、收费票据等资料的。 | 《湖南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38.从事价格评估社会中介服务;价格鉴证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价格鉴证机构执业或者以个人名义接受涉案物价格鉴证业务;应当回避而不回避;调换、损毁留存的鉴证物品或者将留存的鉴证物品据为己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他人隐私;向委托人或者案件当事人索取财物、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明示或者暗示给委托人回扣以及购买委托鉴证的涉案物;出具虚假的涉案物价格鉴证结论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价格认定行为规范》(湘发改办〔2015〕993号) | ||
39.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 | ||
行政强制 | 40.停有违反招标投标、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重点建设项目执行或暂停其资金拨付 | 《湖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第二十四条 | |
4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暂停该项目执行或暂停其资金拨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
42.发布招标公告不合要求的或未发布招标公告而招标的,暂停该项目执行或者暂停其资金拨付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 ||
4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 ||
行政确认 | 44.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组织评估论证和专家评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六条 | |
45.非重大类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六条 | ||
46.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 ||
47.服务价格登记 |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
48.价格监测制度的建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 | ||
49.涉案物价格鉴定、认证、并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 | 《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六条 | ||
行政检查 | 50.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 |
51.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 ||
5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6项)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法律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
3、权限内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的核准
法律依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六条
(2)《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4、重大类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法律依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六条
(2)《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6、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价格制定、调整、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第二十条
(二)行政处罚(共33项)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2、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中标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3、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招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中标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5、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6、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处罚种类:警告、中标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8、评标委员会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9、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处罚种类:中标无效、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10、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11、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12、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中标人不按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处罚种类: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赔偿损失、取消投标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13、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除有正当理由外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14、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招标无效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15、重点建设项目中违反招标投标、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中标无效、招标无效、警告、罚款、没收违反所得、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1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二十四条
17、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
处罚种类:撤销核准文件
法律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18、项目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19、经营者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20、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21、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22、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想提高收费标准;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整顿
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23、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整顿
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24、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25、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处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以及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26、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对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定价成本监审、价格监测和其他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不配合,拒绝提供有关帐簿、单据、凭证、文件、电子信息等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价格违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27、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28、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
29、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
30、无收费许可证或者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不开具规定的专用收款收据或者扩大专用收款收据使用范围收费;收费单位合并、分设,改变名称或者收费项目、标准调整后,未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继续收费;收费单位被撤销或者收费项目被撤销、废止后不终止收费;转借、转让、涂改和擅自印制收费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
法律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31、收费单位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或者不亮证收费的;收费单位不按规定接受年检年审或者不如实提供帐册、收费票据等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
法律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32、从事价格评估社会中介服务;价格鉴证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价格鉴证机构执业或者以个人名义接受涉案物价格鉴证业务;应当回避而不回避;调换、损毁留存的鉴证物品或者将留存的鉴证物品据为己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他人隐私;向委托人或者案件当事人索取财物、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明示或者暗示给委托人回扣以及购买委托鉴证的涉案物;出具虚假的涉案物价格鉴证结论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价格认定行为规范》(湘发改办〔2015〕993号)
33、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
(三)行政强制(共4项)
1、停有违反招标投标、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重点建设项目执行或暂停其资金拨付
法律依据:《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暂停该项目执行或暂停其资金拨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3、发布招标公告不合要求的,或未发布招标公告而招标的,暂停该项目执行或者暂停其资金拨付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四)行政确认(共6项)
1、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组织评估论证和专家评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六条
2、非重大类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六条
3、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4、服务价格登记
法律依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5、价格监测制度的建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
6、涉案物价格鉴定、认证、并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
法律依据:《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六条
(五)行政检查(共3项)
1、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2、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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