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职权公告
LXDR-2017-19001
澧文发〔2017〕21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办公室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澧政办明电〔2017〕43号)文件精神,现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文体广新局行政执法职权予以公告。
附件: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文体广新局行政执法职权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文体广新局
2017年9月12日
附件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文体广新局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文体广新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二、行政执法职权清理登记表
职权类别 | 职权内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行政许可 | 1.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 |
2.文艺表演团体变更事项的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 | ||
3.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
4.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审批(含中外合资、合作)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省政府253号令 | ||
5.娱乐场所改建、扩建、变更事项的审批(含中外合资、合作)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省政府253号令 | ||
6.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及变更事项的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 | ||
7.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审批及变更事项的审批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 ||
8.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五条 | ||
9.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 ||
10.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审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省政府253号令下放 | ||
11.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委托)审批 |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省政府249号令下放 | ||
12.单位或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委托)审批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省政府249号令下放 | ||
13.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审批及变更事项的审批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
14.规模在500万元以下包装装潢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兼营、兼并或者合并、分立的审批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省府253号令下放 | ||
15.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省政府249号令下放 | ||
16.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及变更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审批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
行政处罚 | 1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⑴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⑵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⑶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18.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
19.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目未重新报批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
20.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
2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 ||
22.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23.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
24.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
2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2)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3)以假唱欺骗观众的;(4)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
26.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
27.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28.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
29.以欺骗等不正当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
30.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情节严重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31.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
32.娱乐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2)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3)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4)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5)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
33.娱乐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2)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3)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34.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
35.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
36.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规经营行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 ||
37.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之规定,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规经营行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 ||
3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39.互联网上网服务项目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2)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3)经营非网络游戏的;(4)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5)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
4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⑴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⑵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⑶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⑷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⑸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
41.摄制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42.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
4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⑵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⑶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⑷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⑸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
44.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 |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45.境外组织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一条 | ||
4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⑴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⑵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⑶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⑷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⑸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 | ||
47.有下列行为之一:⑴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⑵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 ||
48.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
49.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
50.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
51.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
52.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
5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⑴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
⑵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⑶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⑷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
5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⑴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⑵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⑶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⑷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
5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⑵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⑶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⑷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⑸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⑹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
5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⑴提供含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⑵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⑶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⑷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⑸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 ||
57.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 ||
58.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 ||
59.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 ||
60.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 ||
反 61.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二十五条规定的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 ||
62.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2)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3)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 ||
6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2)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 ||
64.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 ||
65.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 | ||
66.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
67.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的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
68.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2)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3)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4)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5)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
69.公共游泳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救生设施设备不能有效使用;(2)未按规定控制入场人数;(3)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4)救生员、游泳教员不具备资格上岗;(5)向游泳人员出租泳衣、裤;(6)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 | 《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70.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 ||
71.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
72.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台、卫星上行站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
73.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
74.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7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教育电视台播放《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
76.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
77.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
78.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 ||
79.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 ||
80.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人、农作物的;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备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栓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 ||
81.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
82.对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单位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未按《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的;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在本单位有线(闭路)电视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擅自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他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生电视节目的;在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的单位。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
83.对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的个人;对未按《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个人;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的个人。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
84.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
85.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 ||
86.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出现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不落实售后服务的。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
87.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出现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
88.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
89.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
90.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
91.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92.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
93.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播放不符合《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 ||
94.视频点播节目中载有下列内容的: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汇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
95.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未按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查的;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的;不是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的;不是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的;未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不是从合法途径取得的开气预报、股票行情等信息类节目的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
96.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第六项 | ||
97.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
98.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99.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本和持股比例的;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未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的;传播的视听节目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 ||
100.传播的视听节目中有以下内容的: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法办》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 ||
101.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102.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
103.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
104.批发、零售、出租或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
10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⑴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⑵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⑶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⑷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⑸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
10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⑴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⑵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⑶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的;⑷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⑸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⑹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10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⑴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⑵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108.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
109.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⑴出版、进口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⑵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⑶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11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⑵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⑶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1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2)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3)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4)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5)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6)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7)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
1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⑴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⑵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
11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⑴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刊期,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规定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⑵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⑶出版单位未依照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⑷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⑸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规定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的;⑹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⑺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⑻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
114.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
115.印刷业经营者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⑴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⑵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办理手续的;⑶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
116.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性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
117.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⑵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⑶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⑷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
118.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
119.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⑵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⑶盗印他人出版物的;⑷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⑸征订、销售出版物的;⑹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⑺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
120.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⑴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⑵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⑶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⑷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
121.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⑴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⑵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⑶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⑷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⑸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
122.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⑴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⑵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四十四条 | ||
12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⑴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⑵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⑶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⑷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⑸《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⑹ 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⑺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8)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9)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10)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11)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12)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
12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⑴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⑵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⑶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⑷委印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刷的;⑸未按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6)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
12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2)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
126.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127.报刊记者站驻站记者人数超过规定人数,未持有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以及将报刊记者站设在党政机关的 |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三十八条第一项 | ||
128.报刊记者站从事与新闻采访无关的其他活动,以报刊记者站名义发布新闻,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利用行政权力摊派发行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三十八条第二项 | ||
行政强制 | 12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⑴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⑵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⑶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130.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
131.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部门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132.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 ||
133.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
134.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台、卫星上行站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
135.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
136.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
137.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138.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 | ||
139.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
行政确认 | 140.非法出版物(不含违禁出版物)鉴定 |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省政府253号令下放 | |
行政检查 | 14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 |
142.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 | ||
143.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 | ||
14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 者终止经营活动,应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
145.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 《电影管理条理》第三十九条 | ||
146.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 《电影管理条理》第四十条 | ||
147.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单位或者个体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 ||
148.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90日内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的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
149.依法取得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单位,应当在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 ||
150.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 ||
151.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
152.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
153.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 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应依法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
154.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就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十九条 | ||
155.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应当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
156.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
157.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刷品印刷企业的年度核验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省政府249号令下放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6项)
许可情形:
1.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2.文艺表演团体变更事项的审批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
3.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4.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审批(含中外合资、合作)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省政府253号令
5.娱乐场所改建、扩建、变更事项的审批(含中外合资、合作)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⑵省政府253号令
6.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及变更事项的审批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
7.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审批及变更事项的审批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8.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法律依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五条
9.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法律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务院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10.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审批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省政府253号令下放
11.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委托)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省政府249号令下放
12.单位或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委托)审批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省政府249号令下放
13.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审批及变更事项的审批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14.规模在500万元以下包装装潢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的审批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省府253号令下放
15.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省政府253号令下放
16.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及变更
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审批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二)行政处罚(共112项)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⑵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⑶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取缔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3.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或者目未重新报批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4.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5.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6.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
文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撤销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7.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
止情形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8.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
施予以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2)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
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3)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4)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0.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11.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尚不构成犯
罪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2.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13.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4.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15.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6.娱乐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2)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
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3)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4)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
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5)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17.娱乐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
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2)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3)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8.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19.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0.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规经营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21.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规经营行为的
处罚种类: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2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2)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3)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4)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5)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
入标志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
入互联网的;
⑵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
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⑶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
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⑷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
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⑸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5.摄制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
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电影
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6.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
电影片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2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
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⑵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
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⑶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
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
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⑷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
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
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⑸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
放映活动的;
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
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8.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警告;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29.境外组织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实物;罚款
法律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一条
3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⑵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⑶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⑷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⑸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
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
31.有下列行为之一
⑴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
活动的;
⑵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32.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3.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4.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5.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36.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
⑵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
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⑶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
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⑷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
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3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
⑵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规定的;
⑶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⑷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3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
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⑵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
⑶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
书》的;
⑷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
⑸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
⑹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停止考级活动;取销资格
法律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4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提供含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
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⑵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⑶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
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⑷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⑸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41.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42.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43.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44.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
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条第二款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45.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
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46.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3)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停或取消该项体育竞赛
法律依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4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
服务活动的;
(2)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48.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49.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
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
50.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51.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52.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2)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3)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4)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5)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53.公共游泳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救生设施设备不能有效使用;
(2)未按规定控制入场人数;
(3)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
(4)救生员、游泳教员不具备资格上岗;
(5)向游泳人员出租泳衣、裤;
(6)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54.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55.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56.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台、卫星上行站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57.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58.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59.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教育电视台播放《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60.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61.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62.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63.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64.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人、农作物的;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备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栓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65.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66.对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单位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未按《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的;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在本单位有线(闭路)电视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擅自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他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生电视节目的;在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的单位。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67.对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的个人;对未按《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个人;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的个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68.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69.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70.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出现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不落实售后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71.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出现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72.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73.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74.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75.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76.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77.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播放不符合《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78.视频点播节目中载有下列内容的: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汇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79.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未按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查的;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的;不是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的;不是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的;未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不是从合法途径取得的开气预报、股票行情等信息类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80.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第六项
81.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基某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82.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83.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本和持股比例的;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未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的;传播的视听节目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84.传播的视听节目中有以下内容的: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法办》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85.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86.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87.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88.批发、零售、出租或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8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⑵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⑶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⑷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⑸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
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
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9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⑵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
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⑶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
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⑷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⑸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⑹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9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
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⑵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
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92.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93.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⑴出版、进口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⑵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
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⑶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
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
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9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
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⑵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⑶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
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处罚种类: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9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
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2)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
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3)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
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4)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
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
输出境的;
(5)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6)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
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7)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
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出版管理条
例》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
行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
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9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
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
刊号的;
⑵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
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9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
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
期刊改变名称、刊期,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
照规定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⑵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
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⑶出版单位未依照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⑷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⑸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规定将其进口的出版
物目录备案的;
⑹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⑺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出版
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⑻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98.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
处罚种类: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99.印刷业经营者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
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⑵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规定
办理手续的;
⑶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
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00.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性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101.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
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⑵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
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⑶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
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⑷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102.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103.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⑵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⑶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⑷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⑸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⑹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
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⑺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
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04.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规定验证、核
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
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⑵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
刷品,未依照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
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
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⑶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⑷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规定向
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
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105.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规定验证有关证
明的;
⑵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⑶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⑷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
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⑸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规定向出版
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
输出境的;
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06.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
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⑵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
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
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四十四条
10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
财务票据的;
⑵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⑶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
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⑷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⑸《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
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
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⑹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
物经营许可证》的;
⑺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
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8)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
出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
(9)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
位进货的;
(10)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11)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12)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10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
⑵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
容的内部资料的;
⑶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
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
⑷委印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
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刷的;
⑸未按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
(6)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0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内部资料性出
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2)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10.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11.报刊记者站驻站记者超过规定人数,未持有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以及将报刊记者站设在党政机关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记者站
法律依据:《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三十八条第一项
112.报刊记者站从事与新闻采访无关的其他活动,以报刊记
者站名义发布新闻,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利用行政权力摊派发行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记者站
法律依据:《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三十八条第二项
(三)行政强制(共11项)
强制情形: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⑵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⑶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强制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强制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部门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强制种类:责令退回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4.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
强制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5.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
强制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6.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台、卫星上行站的
强制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7.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强制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8.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强制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9.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强制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0.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
强制种类:查封;扣押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
1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
强制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四)行政确认(共1项)
确认情形:非法出版物(不含违禁出版物)鉴定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省政府253号令下放
(五)行政检查(共17项)
检查情形: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2.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
3.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
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应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5.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理》第三十九条
6.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理》第四十条
7.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单位或者个体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8.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
机构,应当在90日内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的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9.依法取得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单位,应当在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10.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11.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12.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13.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应依法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14.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就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十九条
15.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应当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16.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7.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刷品印刷企业的年度核验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省政府249号令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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