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水利局行政执法职权公告
LXDR-2017-16001
澧水发〔2017〕27号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办公室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澧政办明电[2017]43号文件精神,现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水利局行政执法职权予以公告。
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水利局行政执法职权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水利局
2017年9月13日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水利局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水利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二、行政执法职权清理登记表
职权类别 | 职权内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行政许可 | 1. 防洪工程、水工程、水电站的防洪规划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7条 | |
2.取水许可证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 | ||
3.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造、设置和扩大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34条 | ||
4.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第5条 | ||
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14条 | ||
6.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 | ||
7.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3条 | ||
8.填堵城市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4条 | ||
9.蓄洪区内避洪设施建设项目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 | ||
10.洞庭湖河道、湖泊、洲滩的开发利用许可 |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10条 | ||
1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 | ||
12.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5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第11条 | ||
13.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 ||
14.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等生产作业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9条 | ||
15.取水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 ||
16.入河排污口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 ||
1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
1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 ||
行政处罚 |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 |
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
3.未经水政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 | ||
4.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进行跨河拦河临河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
5.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 ||
6.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 ||
7.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8.围垦水库库区的处罚 |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
9.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
10.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
11.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12.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13.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或者未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 ||
14.在江河、湖泊和渠道内设置妨碍行洪的网箱、拦湖拦河渔具的处罚 |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
15.擅自在防洪大堤、渍堤或者主要间堤上开口的处罚 |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
16.擅自启闭水闸闸门的处罚 |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
17.侵占、破坏、损毁、移动水工程设施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杆、界桩等水工程管理标志的处罚 |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
18.侵占、破坏、损毁分蓄洪、蓄洪安全、机电排灌、供水、水利结合灭螺、防汛器材、观测监测管理等水工程设施的处罚 |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
19.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 ||
20.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 ||
21.采集发菜,或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挖山洗砂、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中草药材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
22.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并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 ||
23.生产建设项目应编未编水保方案或者编制的水保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而未补充、修改水保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保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保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 ||
24.水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 ||
25.在水保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
26.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 ||
27﹒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28﹒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 ||
29﹒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 ||
30﹒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
31﹒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
32.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
33.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
34.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
35.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 ||
36.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行政强制 | 1﹒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2.阻碍行洪、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
3.擅自修建涉水工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
4.擅自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 ||
5.责令限期治理因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 ||
6.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作业工具、机械、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 ||
行政征收 | 1.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
2.水资源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
行政检查 |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 |
2.取水许可检查的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
行政奖励 | 1.水资源管理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
2.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九条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8项)
1.许可情形:防洪工程、水工程、水电站的防洪规划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7条
2.许可情形:取水许可水证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
3.许可情形: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设置和扩大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34条
4.许可情形: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法律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第5条
5.许可情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14条
6.许可情形: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
7.许可情形: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3条
8.许可情形:填堵城市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4条
9.许可情形:蓄洪区内避洪设施建设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
10.许可情形:洞庭湖河道、湖泊、洲滩的开发利用许可
法律依据:《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10条
11.许可情形: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
12.许可情形: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5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11条
13.许可情形: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14.许可情形: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等生产作业许可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9条
15.许可情形:取水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16.许可情形:入河排污口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17.许可情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18.许可情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二)行政处罚(共36项)
1处罚情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拆、强拆、罚款、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2.处罚情形: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拆、强拆、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3.处罚情形:未经水政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拆、罚款、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
4.处罚情形: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进行跨河拦河临河建设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拆、限期补办手续、罚款、强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5.处罚情形: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罚款、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6.处罚情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清除障碍、罚款、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7.处罚情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8.处罚情形:围垦水库库区的处罚
处罚种类:限期清除、罚款、追究刑事责任、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9.处罚情形: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10.处罚情形: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11.处罚情形: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追究刑事责任、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2.处罚情形: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3.处罚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或者未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14.处罚情形:在江河、湖泊和渠道内设置妨碍行洪的网箱、拦湖拦河渔具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罚款、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5.处罚情形:擅自在防洪大堤、渍堤或者主要间堤上开口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16.处罚情形:擅自启闭水闸闸门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17.处罚情形:侵占、破坏、损毁、移动水工程设施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杆、界桩等水工程管理标志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18.处罚情形:侵占、破坏、损毁分蓄洪、蓄洪安全、机电排灌、供水、水利结合灭螺、防汛器材、观测监测管理等水工程设施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19.处罚情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20.处罚情形: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21.处罚情形:采集发菜,或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挖山洗砂、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中草药材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22.处罚情形: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并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23.处罚情形:生产建设项目应编未编水保方案或者编制的水保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而未补充、修改水保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保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保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24.处罚情形:水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25.处罚情形:在水保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26.处罚情形: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27.处罚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拆、罚款、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8.处罚情形: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29.处罚情形: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缴纳滞纳金、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30.处罚情形: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处罚种类:限期安装、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31.处罚情形: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32.处罚情形: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33.处罚情形: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34.处罚情形: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35.处罚情形: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拆、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36.处罚情形: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三)行政强制(共6项)
1.强制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强制情形:阻碍行洪、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3.强制情形:擅自修建涉水工程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4.强制情形:擅自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5.强制情形:责令限期治理因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6.强制情形: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作业工具、机械、设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四)行政征收(共2项)
1.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2.水资源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五)行政检查(共2项)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2.取水许可检查的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六)行政奖励(2项)
1.水资源管理奖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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