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旅游外事侨务局行政执法职权公告
LXDR—2017—01301
澧旅外〔2017〕8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办公室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澧政办明电〔2017〕43号)文件精神,现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旅游外事侨务局行政执法职权予以公告。
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旅游外事侨务局行政执法职权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旅游外事侨务局
2017年10月23日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旅游外事侨务局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旅游外事侨务局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二、行政执法职权清理登记表
职权类别 | 职权内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行政处罚 | 1、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的 |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 |
2、旅行社及其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未按核定的服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旅行社超范围经营;分社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经营范围;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 ||
3、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 ||
4、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 | ||
5、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 | ||
6、旅行社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 | ||
7、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
8、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 ||
9、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 | ||
10、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 ||
11、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 ||
12、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二条 | ||
1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 | ||
14、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
15、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
16、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
17、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或者为接待游客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接待能力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款 | ||
18、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 ||
19、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六条 | ||
20、旅行社委派无证导游和领队人员带团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 | ||
21、旅行社、导游、领队未尽合同约定义务的(包括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行为)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
22、旅行社、导游、领队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
23、旅行社、导游、领队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
24、旅行社操作没有支付团费或过低团费的旅游团队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 | ||
25、旅行社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接待旅游团队相关费用的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 | ||
26、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 | ||
27、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 《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
28、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 《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
29、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 ||
30、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行社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
31、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
32、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 ||
33、旅行社为接待游客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接待能力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 ||
34、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 《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 ||
35、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 ||
36、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 | ||
37、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
38、导游人员未佩戴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
39、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
40、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
41、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 ||
42、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
4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旅游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
4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 | ||
45、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证书 |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 ||
46、在旅游过程中强行滞留团队或终止服务,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接待计划的 | 《旅游法》第一百条 | ||
47、以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的 | 《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 ||
48、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中途甩团甩客的 | 《旅游法》第一百条 | ||
49、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
50、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 ||
51、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
52、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 ||
53、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 ||
54、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
55、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
56、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
57、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58、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
行政检查 | 1、对旅游市场和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 |
2、对旅行社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旅游法》第八十五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 ||
行政备案 | 1、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 《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 | |
其他行政权力 | 1、旅游规划控制审批 | 《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03)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共58项)
1、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2、旅行社及其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未按核定的服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旅行社超范围经营;分社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经营范围;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3、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1至3个月、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4、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改、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
5、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
6、旅行社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
7、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8、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9、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
10、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11、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12、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二条
1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
14、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停业1至3个月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15、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停业1至3个月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16、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停业1至3个月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17、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或者为接待游客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接待能力的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停业1至3个月
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款
18、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停业1至3个月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19、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停业1至3个月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六条
20、旅行社委派无证导游和领队人员带团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
21、旅行社、导游、领队未尽合同约定义务的(包括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2、旅行社、导游、领队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23、旅行社、导游、领队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24、旅行社操作没有支付团费或过低团费的旅游团队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
25、旅行社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接待旅游团队相关费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
26、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
27、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停业整顿1至3个月、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28、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停业整顿1至3个月、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29、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停业整顿1至3个月、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30、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行社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停业整顿1至3个月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31、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处罚种类: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停业整顿1至3个月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32、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处罚种类: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停业整顿1至3个月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33、旅行社为接待游客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接待能力的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34、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35、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36、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
37、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处罚种类:吊销《导游证》;对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警告、责令整改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38、导游人员未佩戴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9、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处罚种类: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吊销《导游证》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40、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处罚种类: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吊销《导游证》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41、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吊销《导游证》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42、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4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旅游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4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
45、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证书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46、在旅游过程中强行滞留团队或终止服务,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接待计划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
47、以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48、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中途甩团甩客的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
49、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处罚种类:取消出国旅游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50、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取消出国旅游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51、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处罚种类:取消出国旅游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52、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处罚种类:取消出国旅游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53、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处罚种类:取消出国旅游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54、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取消出国旅游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55、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取消出国旅游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56、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领队证》、取消出国旅游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57、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58、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吊销《领队证》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二)行政检查(共2项)
1、对旅游市场和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2、对旅行社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三)行政备案(共1项)
1、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
(四)其他行政权力(共2项)
1、旅游规划控制审批
法律依据:《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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