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财政局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LXDR—2018—09009
澧财发〔2018〕63号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财政局
2018年9月21日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实行管理办法、扶助对象、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基金筹集和支出范围
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
(二)各级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
(三)社会捐赠;
(四)其它资金。
第六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
第七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分别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统筹考虑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首先确保资助救助对象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次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救助对象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直接给予救助。
第八条救助方式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科学制定救助方案,合理设置封顶线,稳步提高救助水平。要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规定,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弥合城乡困难群众在获得医疗救助方面的差异,满足其正常的医疗服务需求。
第三章基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县财政局在收到专项资金指标文后,及时通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负责将资金转入社保基金专户,县民政局根据需要开设一个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包括对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不能通过“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医疗费补助支出及政策规定的其他可以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的基金支出。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应定期缴入社保基金专户,并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
支出户除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垫付医疗费用、向医疗救助对象支付救助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支出户发生的业务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逐步减少并取消现金支出。
第十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在申报资金时,填写《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专项资金使用申报表》(见附件),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做好审核工作,按审核流程申报。
第十一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发放单位必须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支出内容使用专项资金,认真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切实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实行涉农“一卡通”的资金,要纳入“一卡通”统一发放。
第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先由各实施单位进行自评,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对实施单位的自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或抽查考核,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基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的单位(个人)和部门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个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逃避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对基金使用情况实行监督,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对违反规定截留、滞留、挤占、挪用、虚报、套取基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专项资金使用申报表
附件: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专项资金使用申报表
申请单位 (盖章) | 资金项目名称 | ||
资金来源 (资金文号) | 资金总额 | ||
已拨金额 | 申报金额 | ||
项目申报理由 及依据 | 负责人(签字): | ||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业务部门意见 | ||
财务部门意见 | |||
负责人意见 | |||
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 财务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 ||
负责人意见 |
注:申报专项资金须附具体实施的细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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