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类就业扶贫补贴政策解读
一.岗位补贴
对用人单位吸纳本县法定劳动年龄内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12个月以上,凭相关材料按程序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的岗位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
将本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纳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吸纳法定劳动年龄内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单位,与之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12个月,按其为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转移就业交通补贴
对法定劳动年龄内外出务工的本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跨省、跨市州、跨县区补贴金额分别为400/200/100元)。凭车票、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表复印件、社保缴费证明、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证明任选其一项领取。
四.职业培训补贴
本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年龄16-40周岁,初中以上文凭,身体健康,有培训转移就业意愿,参加就业前技能培训的,培训期间按实际到课时间每人每天给予20元生活费补贴,对“两后生”职业技能培训半年以上且获得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的,按照1500元/人的标准叠加补助。
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农村劳务经纪人补贴
对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农村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的就业介绍和输出,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每成功介绍1名本县法定劳动年龄内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2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补贴。
六.创业带动就业场地租金补贴
本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含计生特困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每月补贴总额不超过8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额度给予补贴。同一初创企业享受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年。
七.创业带动就业一次性开办补贴
本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含计生特困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根据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吸纳1人的按10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吸纳1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5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符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条件的对象只能申请一次补贴。
八.扶贫车间补贴
1.厂房式就业扶贫车间: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乡镇(村)建设、购买或租用厂房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能提供就业岗位15个以上,并已吸纳5名以上(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就业场所可以认定为厂房式就业扶贫车间。
2.居家式就业扶贫车间: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乡镇(村)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建立承揽关系,签订承揽合同,并带动5名以上(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居家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可以认定为居家式就业扶贫车间。对被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建设和经营中,予以适当补贴。
(一)场地费补贴。鼓励利用乡镇(村)闲置房屋创办厂房,对场地改造、租赁、水电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财政可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物流费补贴。对进行来料加工、产品运输(配送)等形式的扶贫车间,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财政可给予适当的物流费补贴。
(三)就业补贴。对吸纳10名以下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就业扶贫车间,每月每车间给予2000元培训补贴;吸纳10-30名的,每月每车间给予3000元培训补贴;吸纳30名以上的,每月每车间给予4000元培训补贴。享受培训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编辑:胡慧徽)
(审核:梁先海)
(签发:杨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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