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溪司法所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11月30日,愁容不展的吴某到梦溪司法所投诉,说自己在县城某企业上班已有两年之久,公司一直以种种借口拖延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没有为他购买职工基本社保,现在自己生病需要住院,公司不仅不帮自己解决医疗保险问题,反而以自己生病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而将自己辞退。
了解吴某的诉求后,梦溪司法所所长郭先明当即建议他尽量走调解程序,不仅可以减少诉讼成本,也可以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接着,郭所长迅速赶赴该企业,实地调查了解事情的整个经过并掌握相关证据。通过走访了解,郭所长发现吴某从2015年6月1日起在该企业工作,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该公司的确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郭所长找到公司负责人,向其讲明来意并出示所掌握的证据,告知其与吴某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这种行为不仅是企业失信的表现,更危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不被法律和道德所允许的。在法律的震慑和郭所长的不懈努力下,该公司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向吴某道歉,并愿适当支付赔偿金。
最终,郭所长以《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为调解依据,附加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一是吴某继续在公司上班,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基本社保。二是吴某愿降低补偿标准,公司一次性支付吴某所有工资、社保补偿金。
(编辑:胡慧徽)
(审核:梁先海)
(签发:郑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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