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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兴司法所调处一起父债是否子还引发的纠纷

发布时间:2018-04-11 15:49 作者:黄晶晶 来源: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复兴司法所 浏览次数: 【字体:

 “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你们的父亲意外去世了,你们兄弟俩就该承担这笔债务!”“人死债亡,人都不在了,你还追什么债?”日前,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复兴镇人民调解室里,矛盾双方各执一词,争得面红耳赤。

  原来,家住复兴镇双龙村的老李在村内经营着一家小卖部,多年来靠着做小生意维持生计。2016年,老李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同村好友老张借款1万元,并和老张约定了还款方式和期限。随后的一年多时间里,老李都是按分期付款的方式按时还款。

  2017年底,又到了还款日期,可老张没像往常一样收到老李还款的短信通知,老张左等右等一直没有动静。几天后,老张联系老李家人得知老李因病意外身亡。这场意外,不仅让老李一家沉浸在悲伤中,好友老张也是悲痛不已。好友虽然去世,但生前仍有3000余元借款未还,对于是否索要债务,老张念及往日情分犹豫再三,最后在家人的劝说下,还是来到李家索要借款,但老李两个儿子的态度却让老张大感意外。他们认为,借款属于父亲的个人债务,他们也没有用过这笔钱,自古以来都是“人死债亡”,既然父亲老李已经去世,债务就应当消失,而不应由他们来偿还。听到这样的答复,老张是又气又急,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好心帮忙最后却吃亏。经过多次催讨无果,心有不甘的老张来到复兴司法所寻求帮助。

  在认真了解案件经过以及老李遗产的继承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将矛盾双方召集到一起展开调解。对于老张提出的“父债子还,天经地义”的说法,工作人员解释:“父与子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都有资格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并且独立承担民事义务,两人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对于债务,在没有合同特别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人无权向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主张权。”

  针对兄弟俩“人死债亡”的主张,工作人员指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老李借款后未清偿完毕就不幸去世,两兄弟作为老李的法定继承人,且不放弃对遗产的继承,应对老李生前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人死债亡”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希望双方在理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都能够互谅互让,不要因为借贷纠纷伤害两家多年来的感情。

  通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矛盾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兄弟俩一次性偿还老张借款3200元,老李生前借款债务本息两清。至此,这起因债务人意外去世引发的借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编辑:胡慧徽)

  (审核:梁先海)

  (签发:郑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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