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条款”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近日,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司法局复兴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务工者不懂法,盲目与用人单位签下“生死条款”,在事故发生之后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拒不赔偿引发的纠纷。
今年初,复兴镇某村村民老赵找到同村包工头张某,要求到他的建筑工地打工挣钱。张某与老赵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有一条约定:“老赵在施工中若发生疾病、伤残、死亡事件,责任自负。”今年4月,赵某在施工时从高处摔下,伤势较为严重。经医生诊断为双腿、肋骨等多处骨折,需修养近半年时间。老赵要求张某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以及相应的赔偿共计3万元。张某以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予以拒绝。无奈之下,老赵来到复兴司法所请求帮助。
复兴司法所陈所长在了解了事情经过后,决定对老赵给予法律援助。首先,陈所长向张某严肃指出,《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同中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张某在劳动合同中与老赵签订的“生死条款”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老赵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张某应该赔偿医疗费以及相应的生活补助等费用。接着,司法干警又从情理上劝说张某,老赵原本就生活困难,受伤之后更是雪上加霜。经过司法所干警法、理、情的说服教育,张某终于答应赔偿赵某医疗费用等共计3万元。
(编辑:胡慧徽)
(审核:梁先海)
(签发:郑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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