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4〕62号
申 请 人:郑**,男,汉族,2001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现住江西省九江市。
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湖南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文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未告知对投诉举报事项是否受理,于2024年10月1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同年10月8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七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厂生产销售的“薄荷糖”存在未经检验出厂的问题,被申请人2024年9月12日签收该投诉举报信后一直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不服,认为其未依法履职,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明、投诉举报信复印件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于2024年6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申请人反映于2024年5月25日在“君山区***食品批发部”购买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厂(地址: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镇***村*组)生产的“薄荷糖”未经检验出厂,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对投诉举报事项予以核查。被申请人及时联系了被投诉举报人,但其明确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终止本次调解,建议申请人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经核实,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经营场所未发现申请人所反映的未标注营养成分表的“薄荷糖”,申请人购买的该批“薄荷糖”系被投诉举报人在2024年2月生产销售的,目前已停止生产经营该产品。
针对被投诉举报人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存在未标注营养成分表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9日对被投诉举报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澧市监责改〔2024〕N056 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要求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同时,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教育和普法宣传要求被投诉举报人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依规经营。鉴于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无证据表明该内容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四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被投诉举报方不予立案。以上投诉举报回复已于2024年6月19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已签收。
2024年8月7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已改正违法行为,使用了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2024年9月13日,申请人再次来函,反映申请人于2024 年5月25日在“君山区***食品批发部”购买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厂生产的“薄荷糖” 存在未经检验出厂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属于对同一产品分多次进行投诉举报,严重浪费行政执法资源,且申请人于2024年6月21日和2024年8月2日就同样事项分别提出了2次行政复议,均被驳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是以牟利为目的的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根据以上情况,针对申请人的此次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不予受理。以上投诉举报回复已于2024年9月29日邮寄给申请人。另经全国12315平台提示,申请人自该平台开通以来,累计投诉达906次、举报达733次。经被申请人跟踪调查,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行为具有如下特点:1.申请人投诉举报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食品标签上,并不涉及重大的食品安全问题;2.申请人每一次消费行为诉求都要求赔偿,存在以牟利为目的,不是普通的消费行为;3.申请人投诉举报的问题很多是营养数据的计算、标准的适用,存在“知假识假”的情况下故意“买假”,不具备普通消费者的特征。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投诉举报书的回复》、邮寄凭证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
审理查明:2024年5月25日,申请人在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食品批发部购买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厂生产销售的 “薄荷糖”一包,共支付15元,认为其存在未经检验出厂的问题,遂于同年9月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一封(邮件号:XA33710021236)进行投诉举报,其诉求为:“1.请求对被投诉举报人生产销售的‘薄荷糖’存在未经检验出厂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对举报人的举报有功行为作出举报奖励,办理结果请求书面告知郑**。2.投诉受理请求告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请求制作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书面邮寄给投诉举报人,地址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被申请人于9月12日签收该投诉举报信后,于9月29日作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投诉举报书的回复》,告知了申请人:1.其投诉举报的案涉“薄荷糖”未标注营养成分表问题,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因被投诉举报人已停止生产上述“薄荷糖”,且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无证据表明该内容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已对被投诉举报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教育及普法宣传,并决定不予立案。2.其投诉举报的案涉“薄荷糖”未经检验出厂问题,属于对同一产品分多次进行投诉举报,严重浪费行政执法资源,且申请人于2024年6月26日和2024年8月2日分别提出2次行政复议均被驳回,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3.经全国12315平台提示,申请人自该平台开通以来累计投诉达906次,举报达733次,其诉求均要求较高额度的赔偿,存在以牟利为目的以及“知假识假”故意“买假”,并非普通消费行为。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是以牟利为目的的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决定除确有违法事实经调查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外,不再支持申请人的其它任何诉求。如发现涉嫌敲诈勒索行为,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日寄出上述《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投诉举报书的回复》,该邮件10月3日即抵达江西省**市**县交通路揽投部,但申请人一直未签收。
另查明,2023年以来,申请人以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就投诉举报事项向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共10次。其中:2023年4月30日和同年7月12日,以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湖南*****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蜂巢蜜”虚假宣传行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2次;2024年5月9日和同年6月14日,以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常德**贸易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牛杂粉”产品配料标注不合法为由申请行政复议2次;2024年8月8日和同年9月14日,以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常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土红糖”执行标准错误为由申请行政复议2次;2024年6月21日、8月2日,申请人以2024年5月25日在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食品批发部购买的、由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厂生产销售的“薄荷糖”未标注营养成分表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以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是否决定受理及立案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各1次,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于同年7月22日和8月23日分别作出澧政复决字〔2024〕38号、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2024年9月11日,申请人又以被申请人未依法对上述“薄荷糖”未标注营养成分表的行为告知是否决定立案为由申请行政复议1次,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于同年9月14日作出澧政复不受字〔2024〕1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告知了申请人:因其2024年8月2日已就同一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故该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10月1日,申请人再次以上述“薄荷糖”未经检验出厂为由申请行政复议1次(即本案)。
本复议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据此,被申请人作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投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本案中,被申请人2024年9月12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于9月29日作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投诉举报书的回复》,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属于对同一产品分多次进行投诉举报,严重浪费行政执法资源,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是以牟利为目的的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根据以上情况,针对申请人的此次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不予受理。但该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未在法律规定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程序轻微违法。因被申请人已通过该回复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其投诉举报的决定,且该回复已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复议机关再责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的决定已无实质意义,故本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第二项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举报的行为违法;
2.驳回申请人第二项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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