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4〕65号
申请人:惠州市**投资有限公司,住址惠州市江北16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施*,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伟民,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棋,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教育局,住所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澧浦街道澧阳北路澧浦北路。
法定代表人:石龙,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偿请求后不予处理的行为,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同年6月17日依法受理。审理期间,因常德市人民政府已依法受理了申请人不服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认为上述两案存在关联,于7月18日决定中止审查。10月23日,因中止的原因已消除,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偿请求后不予处理的行为违法;2.责令对申请人原常德澧州****学校资产损失予以赔偿。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其是原常德澧州****学校(原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第五中学)房屋、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教育、教学设施、办公设备及校园生活设施、个人私有财产等资产所有人,其合法财产权益已受到损害,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申请人的财产损失系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终止变卖转让合同书》行政协议、未履行土地补偿职责造成,被申请人负有依法对申请人受损权益作出赔偿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已请求被申请人履职,但被申请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未作回应。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请求全面履行<终止变卖转让合同书>依法对原常德澧州****学校资产损失予以赔偿的申请书》复印件、《变卖转让合同书》复印件、《终止变卖转让合同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应对其作出赔偿但未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答复称:1.申请人向其提出补偿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范围,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调整。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补偿的行政职责,双方依据《变卖转让合同书》和《终止变卖转让合同书》等民事合同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形成纠纷,应依照合同约定来处理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与行政行为没有任何关系。原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第五中学的房屋、教育教学设施、办公设备及校园生活设施等资产不是申请人的资产,而是被申请人所有的教育资产。《终止变卖转让合同书》第4条“甲方原依变卖合同移交给乙方的不动产依原移交清单返回”,有明确规定。虽原《终止变卖转让合同书》第6条有“乙方投资……的约定”,但申请人没有具体的固定资产投入,而且双方签订《终止变卖转让合同书》后,申请人并没有将其投入的资产移交给被申请人管理,因此第6条约定毫无实际意义,也就没有申请人所讲的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资产而补偿的说法,这与客观事实不符。如果申请人权益受损,可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被申请人拒不回复、拒不赔偿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表现,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权益并未受到损害,双方签订《终止变卖转让合同书》中明确约定:终止变卖转让合同是申请人书面提出的,并非是被申请人的原因造成。双方自愿签订《终止变卖转让合同书》后,申请人并没有将自己投资的财产移交给被申请人,至今形成纠纷已过十五年,在十五年的时间里申请人从来没有主张过任何补偿要求,如果有受损权益也早过了讼时效。对已过诉讼时效的任何请求,被申请人有权不予回复,有权不予理会。2012年11月7日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和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教育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协议》,2019年12月4日由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自然资源局出让给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发展有限公司,无论土地和土地上的资产都没有申请人出资的资产,申请人要求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到目前为止都没有明确的具体的财产受损明细和数额,无论民事诉求还是行政请求,补偿损失都应依法有明确的金额,否则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可不予受理。综上,被申请人没有造成申请人任何的资产损失,因此不予赔偿。申请人的补偿要求是基于合同产生的民事纠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已过诉讼时效的诉求拒不回复是维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合法表现。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变卖转让合同书》复印件、《终止变卖转让合同书》复印件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没有法定职责,拒不回复合理合法。
审理查明:2008年3月28日,申请人、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教育局、常德**拍卖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变卖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变卖转让的标的为原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第五中学的全部地上建筑物,具体以湘德源评报字(2007)5014号评估报告书为准。其中共有大小房屋20栋,总建筑面积约16894.9平方米,其他建筑物、供水、排水、供电、生活设施等。标的物座落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本次标的转让范围,成交价款为280万元。变卖转让成交第一期价款到账之日起45日内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手续,《划拨土地使用权证》。三方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不能履行的,属于违约,因此引起的民事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2009年11月,被申请人(甲方)与申请人(乙方)签订《终止变卖转让合同书》,约定原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第五中学资产变卖转让合同终止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甲方原依变卖合同移交给乙方的不动产依原移交清单返回甲方,甲方将原收取的变卖合同价款130万元退还给乙方,并监管乙方依法清偿债务。乙方投资在土地上及地上建筑物资产归乙方所有,甲方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拍卖委托书依法公开拍卖、转让,但双方同意将原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第五中学资产重新变卖后,多出原合同标的款及资产增值部分归乙方所有(不含土地资产部分),扣除费用(包含租赁办学期间的租金)后,余款返还给乙方(乙方应有限清偿债务),但不足合同标的款的,甲方放弃乙方补偿。
2012年11月7日,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与被申请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协议书》,收储宗地位于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镇**村境内(原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第五中学),总面积为43741.6平方米,土地用途为科教用地,使用权类型划拨,现状收储,收购总额为968.68万元(其中,土地价款595.76万元,地上建筑物共17栋,总建筑面积为16620.36平方米,地上建筑物价格372.92万元)。
2015年12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全省乡镇区划调整改革109个县市区批复方案》将常德市梦溪镇、***镇成建制合并设立梦溪镇。
2019年9月30日,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自然资源局以网上挂牌方式出让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梦溪镇**居委会43741.6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起始价格为5788万元。2019年12月4日,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自然资源局与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宗地座落于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梦溪镇**居委会,出让的宗地(编号03000100033)总面积为43741.6平方米,出让价格为5788万元。
2024年1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政专递(单号:1083730470036)向被申请人提交《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请求全面履行<终止变卖转让合同书>依法对原常德澧州****学校资产损失予以赔偿的申请书》,请求:1.被申请人自收到本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60日内,依法全面履行对申请人投资原常德澧州****学校(原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第五中学)房屋、教育、教学设施、办公设备及校园生活设施、个人私有财产等资产损失的补偿职责。2.被申请人自收到本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60日内,依法全面履行《终止变卖转让合同书》对所有房屋、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进行评估,资产增值部分损失的补偿职责。被申请人于1月25日收到该申请书后未予回复。6月11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处理的行为违法,遂提出本案行政复议。
2024年10月31日,本复议机关向申请人邮寄了澧政复听字〔2024〕41号《行政复议听取意见通知书》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申请人于11月1日签收,但未在规定的时间提出书面意见。
另查明,2024年1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政专递(单号:1083730471336)向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提交《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请求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对收储和出让原第五中学国有建设用地依照法定程序对原常德澧州****学校资产履行补偿义务的申请书》。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于1月24日收到该申请书后未予回复。6月9日,申请人认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不予处理的行为违法,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不予处理的行为违法。10月18日,常德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常政复决字〔2024〕7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与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教育局签订的《变卖转让合同书》和《终止变卖转让合同》不是为了实现公共管理目标,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性质,不属于行政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变卖转让合同书》《终止变卖转让合同书》是否属于行政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本案中,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教育局、惠州市**投资有限公司和常德**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3月28日共同签订的《变卖转让合同书》载明:“一、变卖转让标的:该标的为原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第五中学的全部地上建筑物,标的具体以‘湘德源评报字(2007)5014号评估报告书’为准。……其标的座落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本次转让标的的范围……”2009年12月3日生效的《终止变卖转让合同书》载明:“甲方(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教育局)委托常德**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惠州市**投资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签订《原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五中资产变卖转让合同书》在履行过程中,乙方于2009年11月2日书面提出终止合同的履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订立的两份合同,不是为了实现公共管理目的,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性质,且案涉标的不包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属于行政协议。两份协议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经协商后签订的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全面履行《终止变卖转让合同书》,其法律关系不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可通过民事途径寻求救济,其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3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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