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澧政复不受字〔2024〕16号
郑**:
2024年12月5日,你以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你于同年9月20日投诉举报常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土红糖”存在未经检验出厂的违法行为,而该局未依法告知是否决定立案为由,向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决定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决定。
本复议机关在审查中发现,针对常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土红糖”涉嫌存在未经检验出厂的同一行为,你以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另行向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2次,分别是:
一、2024年10月18日,你以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你的上述投诉举报后未依法告知是否决定受理,属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于同年10月23日作出澧政复不受字〔2024〕1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送达你,决定不予受理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且已明确告知你对被投诉举报人常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诉求,被投诉举报人已明确拒绝调解,你可另行途径寻求救济;被申请人亦已通过案涉《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郑**投诉举报相关事项的回复》明确告知你决定不予立案和不予奖励。因而,你再以上述“**土红糖”存在未经检验出厂行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寻求处理,已无实质意义。
二、2024年11月7日,你再次以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你的上述投诉举报后未依法告知是否决定受理,属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于同年11月13日作出澧政复不受字〔2024〕1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送达你,已明确告知系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再查明,你针对常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土红糖”涉嫌“执行标准错误”的同一行为,以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另行向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3次,分别是:
一、2024年8月8日,你以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土红糖”涉嫌“执行标准错误”的投诉举报事项未依法告知是否受理,属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查明你在投诉举报信中的两项诉求,被申请人均已通过案涉《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郑**投诉举报相关事项的回复》作出回复并送达,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你的时间在法定期限内。可见你对被申请人作出受理决定是清楚的,因此你仍以被申请人未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诉举报为由提出行政复议,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又涉嫌浪费行政资源,依法于同年9月6日作出澧政复决字〔2024〕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你的复议请求。
二、2024年11月13日,你再次以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土红糖”涉嫌“执行标准错误”的投诉举报事项未依法告知是否受理,属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已于同年11月15日作出澧政复不受字〔2024〕1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你是以索赔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涉嫌浪费行政资源,依法决定不予受理你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2024年9月14日,你以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土红糖”涉嫌“执行标准错误”的投诉举报事项未依法告知是否立案,属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已于同年10月18日作出澧政复决字〔2024〕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同年7月31日作出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郑**投诉举报相关事项的回复》,已明确告知你,因你举报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鉴此,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依法决定驳回你的行政复议请求。
另查明,除以上6起复议案外,你自2023年以来还以各种理由先后向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并以该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上述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告知是否决定或受理为由,向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11次。
综上,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通过回复明确告知你决定不予立案,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你长期、反复地提出大量无实际价值的履职申请或者投诉举报并申请行政复议,明显超出正常数量,存在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不是以消费为目的,而是以索赔为目的的购买行为的嫌疑,涉嫌浪费行政资源。故,本案案涉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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