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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5号

发布时间:2020-07-13 10:50 来源: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澧政复决字〔2020〕5号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田**,男,195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梦溪镇人民政府,住所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梦溪镇梦溪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龚波,镇长。

申请人田**对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梦溪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6月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⒈确认被申请人不作为违法;⒉责令被申请人5日内送达房屋抵让协议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4月21日通过邮寄EMS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4月24日收到后至今未给予书面答复。申请人不服,遂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田**房屋抵让协议书”不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无须答复。被申请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既不能干涉他人订立合同,也无义务替合同当事人保存合同。被答复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答复人不能也无须答复人。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审理查明:2020年4月21日,申请人田**通过邮寄EMS向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梦溪镇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依法书面公开田**12余平方米房屋的抵让协议书,被申请人于4月24日收到后未作任何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遂于5月27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再查明,2020年6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对田**鱼塘承包及相关问题的综合回复和声明》,就申请人主张的鱼塘转让协议、房屋抵让协议等进行了回复,并告知申请人今后对其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行为不予重复处理。

本复议机关认为:

1.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具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法定职责,在申请人田**向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按照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即使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或不属于政府信息,或者属于重复申请相同政府信息,也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房屋抵让协议书应属民事协议而非行政协议。根据协议的相对性,其制定与保管主体是协议的当事人而非镇政府。可见,被申请人既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田**房屋的抵让协议书”的合同当事人,该抵让协议书也不属于应由其制作或保存的信息。田**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房屋抵让协议书”,显然对象错误。但被申请人针对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予以答复,且无证据证明其已就田**提出的同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曾多次作出答复,故未尽到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

⒉鉴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对田**鱼塘承包及相关问题的综合回复和声明》,就申请人主张的房屋抵让协议书等进行了回复,复议机关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质意义,故申请人第二项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答复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行为违法;

2.驳回申请人的第二项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3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违反法定程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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